在2003年8月18日國務院公布了《婚姻登記條例》後,中國衛生部官員王斌依然於2003年9月19日通過《中國青年報》向社會放言:「新《婚姻登記條例》並未取消強制婚檢」 並聲稱「正在積極努力與民政部門達成共識,爭取共同發文,明確「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何界定等問題,為各級婚姻登記部門提供操作標準」等一系列堅持強制進行婚前檢查的強硬立場的觀點。
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神聖的基本人權,任何政府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變相限制公民的這項基本人權。婚姻自由權是自然客觀規律在人類生活中必然體現,是物種進化的必然結果,是人生與俱來的神聖人權,不是某個行政機關、某些什麼偉人、某些什麼組織賦予公民的「恩賜」! 就是在中國這樣的專政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也明確肯定的是婚姻是採用「登記制」而不是什麼「審批或者許可制」。公民有選擇是否進行婚檢的權利,同時公民也有能力對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生活後果。不能因為公民沒有進行婚檢而在法律上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
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衛生部門以前強制收取的所謂「婚檢費」和以後可能收取的「婚檢費」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違法的收入,理論上講應當上繳國庫並應當受到管理部門的嚴懲。
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假如衛生部堅持強制婚檢將嚴重侵犯公民的人權。可以設想,如果有男女二均屬無收入或者是無穩定收入的話,那麼他們將可能因為支付不起相對他們而言是天文數字的該死的「婚檢費」而無法結婚。即使他們事實同居,那麼他們的家庭權利、子女的受教育權等權利都將受到嚴重損害。
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事實上,強制婚檢在很大程度上是走形式。僅僅是衛生部門為了獲取自身部門利益而製造的冠冕堂皇的藉口而已。江蘇廖文德訴婚檢機構案足以說明婚檢機構的荒唐。如果公民確實患有所謂「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那麼也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更與你衛生部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因為這僅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上的問題。退一步說,即使公民一方確實患有所謂「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從而導致損害另一方的身體健康,那麼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責任也是公安機關的職權範圍,關你衛生部什麼屁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即將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衛生部強制婚檢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衛生部應當將主要精力放在如何保障全體國民的健康上來,而不要放在如何巧立名目獲取利益上。
謝立宏律師對中國衛生部的言論感到萬分氣憤,認為其作為一名律師、作為一名婚姻登記制度的直接利害當事人的心理健康被中國衛生部上述依然堅持強制婚檢的言論深深傷害。2003年9月22日依照中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謝立宏律師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衛生部行政侵權賠償的訴訟請求。遺憾的是發生了下列小插曲:2003年9月22日星期一早晨8點30分謝立宏律師偕同女友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立案庭負責行政、知識產權立案的法官李京看完訴訟狀後,先像考試官一樣要求謝立宏律師向其解釋「什麼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的常識性問題,然後就將訴狀遞給負責民商法立案的孟某。此後孟某對謝立宏律師發表了一系列相當有個性的言論:「像你這樣的案子因為證據不充足一般不能立案!」 謝立宏律師俱理力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本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第41條的規定,你們就應當立案。你作為立案人員無權審查本人訴狀的實質性內容,你僅僅有權審查形式性內容。即使你不立案,你也應當依法給我一份書面的裁定!再說我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充足的問題不是你這位立案法官說了算,應當是由主審法官通過審理程序依法進行認定」。不料這位孟法官惱羞成怒:「裁定不是你要,我們就給你!要是大家都要那麼就麻煩了!」 謝立宏律師繼續俱理力爭:「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北京市一中院的管理規定,你如果不給我立案,你就必須給我一個書面的裁定,然後我將依法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再說,你作為一個負責民商法立案的法官,你無權過問本人要求行政立案的事宜!」。兩人正在爭論時,負責行政、知識產權立案的法官李京忽然起身躲出門,在此後的2個小時再也沒有回來。謝立宏律師等到10點左右仍然看不到李京的到來,就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門衛接待室給該院的紀律檢查部門打電話控訴,並用自己的手機反覆撥打了該院的紀律檢查部門的電話, 在該院的紀律檢查部門人員的協調下,李京法官在臨下班前5分鐘才回到崗位。在謝立宏律師再三堅持起訴的情況下,李京法官才受理了本案。
謝立宏律師聯繫電話:0533--276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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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神聖的基本人權,任何政府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變相限制公民的這項基本人權。婚姻自由權是自然客觀規律在人類生活中必然體現,是物種進化的必然結果,是人生與俱來的神聖人權,不是某個行政機關、某些什麼偉人、某些什麼組織賦予公民的「恩賜」! 就是在中國這樣的專政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也明確肯定的是婚姻是採用「登記制」而不是什麼「審批或者許可制」。公民有選擇是否進行婚檢的權利,同時公民也有能力對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生活後果。不能因為公民沒有進行婚檢而在法律上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
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衛生部門以前強制收取的所謂「婚檢費」和以後可能收取的「婚檢費」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違法的收入,理論上講應當上繳國庫並應當受到管理部門的嚴懲。
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假如衛生部堅持強制婚檢將嚴重侵犯公民的人權。可以設想,如果有男女二均屬無收入或者是無穩定收入的話,那麼他們將可能因為支付不起相對他們而言是天文數字的該死的「婚檢費」而無法結婚。即使他們事實同居,那麼他們的家庭權利、子女的受教育權等權利都將受到嚴重損害。
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事實上,強制婚檢在很大程度上是走形式。僅僅是衛生部門為了獲取自身部門利益而製造的冠冕堂皇的藉口而已。江蘇廖文德訴婚檢機構案足以說明婚檢機構的荒唐。如果公民確實患有所謂「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那麼也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更與你衛生部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因為這僅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上的問題。退一步說,即使公民一方確實患有所謂「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從而導致損害另一方的身體健康,那麼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責任也是公安機關的職權範圍,關你衛生部什麼屁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即將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衛生部強制婚檢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山東律師謝立宏認為:衛生部應當將主要精力放在如何保障全體國民的健康上來,而不要放在如何巧立名目獲取利益上。
謝立宏律師對中國衛生部的言論感到萬分氣憤,認為其作為一名律師、作為一名婚姻登記制度的直接利害當事人的心理健康被中國衛生部上述依然堅持強制婚檢的言論深深傷害。2003年9月22日依照中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謝立宏律師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衛生部行政侵權賠償的訴訟請求。遺憾的是發生了下列小插曲:2003年9月22日星期一早晨8點30分謝立宏律師偕同女友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立案庭負責行政、知識產權立案的法官李京看完訴訟狀後,先像考試官一樣要求謝立宏律師向其解釋「什麼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的常識性問題,然後就將訴狀遞給負責民商法立案的孟某。此後孟某對謝立宏律師發表了一系列相當有個性的言論:「像你這樣的案子因為證據不充足一般不能立案!」 謝立宏律師俱理力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本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第41條的規定,你們就應當立案。你作為立案人員無權審查本人訴狀的實質性內容,你僅僅有權審查形式性內容。即使你不立案,你也應當依法給我一份書面的裁定!再說我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充足的問題不是你這位立案法官說了算,應當是由主審法官通過審理程序依法進行認定」。不料這位孟法官惱羞成怒:「裁定不是你要,我們就給你!要是大家都要那麼就麻煩了!」 謝立宏律師繼續俱理力爭:「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北京市一中院的管理規定,你如果不給我立案,你就必須給我一個書面的裁定,然後我將依法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再說,你作為一個負責民商法立案的法官,你無權過問本人要求行政立案的事宜!」。兩人正在爭論時,負責行政、知識產權立案的法官李京忽然起身躲出門,在此後的2個小時再也沒有回來。謝立宏律師等到10點左右仍然看不到李京的到來,就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門衛接待室給該院的紀律檢查部門打電話控訴,並用自己的手機反覆撥打了該院的紀律檢查部門的電話, 在該院的紀律檢查部門人員的協調下,李京法官在臨下班前5分鐘才回到崗位。在謝立宏律師再三堅持起訴的情況下,李京法官才受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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