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使我國成為該公約的147個簽署國之一。這對於我國在全球範圍內打擊腐敗行為,以及尋求外國政府的司法
協助,奠定了法律基礎。
9月23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光亞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了中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批准書。
9月24日,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國際刑法方面的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盧建平教授。(盧建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際刑法學協會副秘書長兼執行委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常務秘書長,中國監察學會理事。)
記者(以下簡稱「記」):中國的腐敗官員一般採取何種方式外逃?他們通過什麼方式將資金轉移到境外?
盧建平(以下簡稱「盧」):中國的腐敗官員外逃方式有多種,常見的有持本人護照,正兒八經的打著出國考察的牌子冠冕堂皇的「出訪」,有利用假護照、假簽證「混」出境的,也有躲在車廂、船裡偷渡出去,有些亡命之徒甚至通過游泳流亡海外。這些腐敗官員的不義之財「出境」方式也不同。一部分是通過虛假海外投資,或外貿合同,將大額非法資金打著政府款的旗號流出境,也有的腐敗官員利用有子女、家屬、親戚在國外,將贓款帶過去,還有的就是直接在國外受賄,境外的賄賂人也懂得「糖衣炮彈」,就將贓款直接存入受賄人的賬下。現在金融業已經全球化、電子化,一些腐敗分子通過網路直接把錢存入國外的賬號裡,況且中國的銀行在海外都有分設機構、代表處等。這些都為犯罪份子轉移資金提供了通道。
記:現在中國至少有4000名涉嫌貪污和賄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他們帶走的公款大概有50億人民幣,其中相當一部分逃到了國外,分散在世界各地。國家對他們的生存情況是否瞭解?通過何種手段瞭解?現在有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贓款的途徑?
盧:目前,國家對這些逃竄到國外的腐敗官員瞭解的並不多。中國現在還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贓款的途徑。主要是由於國內相關的法律不完備,存在漏洞。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第191條設立了洗錢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沒有把由於腐敗官員貪污受賄、侵佔、挪用公款得到的不義之財包括在其中,讓很多犯罪份子鑽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國犯罪的就更少了,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批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但由於我國的法律與此國際法有很大的差距,這就使我國在反腐中,在藉助國外合作打擊犯罪時的成效不明顯。
我國在處理跨國犯罪時忽視國際上的合作,還存有一些歷史的因素。傳統的觀念是,跨國合作就會涉及國家的主權問題。由於中國和很多國家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簽署這方面的跨國協議的對象比較狹窄,只限於一些小國、弱國,也僅限於雙邊機制,這就導致在追回贓款的效率比較低。
記:腐敗分子的去向一般是哪些國家?這些國家是否存在可以被他們利用的法律漏洞?
盧:在逃腐敗分子喜歡去與中國制度差異很大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西方國家。再就是與中國臺灣關係比較「友好」的國家、地區,例如中美洲一些國家和太平洋上的島國。或者選擇逃向一些處於轉型期、法制不健全的地方。犯罪份子之所以逃向這些國家或地區,就是為了逃避我國法律的制裁,找一個地點去揮霍不法之財,在逃之前就瞅準了所逃向的國家與中國的法律差別了。
記:打擊腐敗是一項全球性的任務,我國現行《刑法》是否已為引渡腐敗犯罪嫌疑人做好了法律上的準備?我國政府和哪些國家簽署了多少關於引渡的雙邊和多邊條約?中國外逃貪官遲遲不能引渡回國接受審判,主要是基於什麼原因?
盧:我國的刑法系統於2000年12月28日通過了《引渡法》,這在刑事法律上已經形成了一種制度。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到目前為止,中國已與40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條約,為共同打擊外逃貪官奠定了基礎。
中國的外逃貪官遲遲不能被引渡回國審判,有種種原因,比如說國家間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期間辦案的費用問題。當然,由於引渡協議是在對等原則、相互引渡基礎上達成的,如果沒有和貪官逃向國簽署引渡協定,就根本沒有辦法實施引渡。
記:目前,在打擊外逃官員和追繳腐敗資金的行動中,中國檢察機關遇到的最大困難是什麼?
盧:最大的困難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異,我國的法律領域一直缺乏國際視野,觀念封閉是最大障礙。而且在人權、財力、觀念上都跟不上,政治制度上的不同還會帶來爭議等。另外在引渡中,由於國際通行規定死刑犯、政治犯等不准引渡回國後,不准判處死刑,這就為引渡工作帶來困難。還有一種情況,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國護照,引渡過程因此會牽涉不同的國家,麻煩就會更多。
在國際上,美國、法國為了加強這方面與其他國家的雙邊協調關係,率先在自己駐外大使館設立警衛處、法務處,專職處理引渡等法律事務。據說,英國、德國也準備效仿。希望我國早日採取此舉措,為以後處理這方面事務帶來方便。
記:您認為我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否能夠加大打擊外逃腐敗官員的力度?
盧:我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後,會加大對跨國犯罪,例如販毒、走私、黑社會,特別是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打擊外逃腐敗官員的力度加強,但並不會立竿見影。
現在我國刑法制度最關鍵的是如何處理好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如何在公約的實施、遵循中正確對待國家主權等政治問題。現在法律界的一個難點也是熱點話題就是「如何使國際法國內法化」,國家一旦加入了一個國際公約,這個國際法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而自動生效,協約國就必須遵守。
在我國,由於某些原因,國內法律在實施當中都得不到很好的執行。國際公約作為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其約束力就會更小。業內人士通常戲稱國際法為「軟法」、「弱法」,政府若想在打擊跨國犯罪及懲處腐敗分子方面取得成效的話,就必須改變觀念,在主權範圍內加強國際間的合作,並成立專門機構,讓國際法在執行過程中必須變「硬」、變「強」。
記:據我所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最後文本的審定工作已近尾聲,並將很快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通過。它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有什麼不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於我國打擊外逃官員和追繳腐敗資金有什麼幫助?
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主要是針對腐敗犯罪份子制定的國際公約,相對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來說,適用的範圍要窄些,腐敗犯罪只是跨國犯罪的一部分。所以在法律條文及執行上制定的要更細緻。90年代,我國準備制定《反貪污、受賄法》,卻無果而終了。現在在國際層面,聯合國擬定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恰好補充了國內法在這方面的缺失,讓執法人在打擊、懲治腐敗犯罪時有法可依。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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