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晚7時左右,我在伊通縣富家店附近遭遇車禍造成重傷,於晚10時多住進吉林省武警總隊醫院普處一科。第二天(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我被推入手術室,由主治醫曹長禮、張振文大夫給我做手術。診斷為胸腹聯合傷,做了脾破裂摘除、隔肌破裂修補、左腎膜破裂修補、肋骨骨折處置手術。將我的生命從死神手裡奪了回來,這使我十分感激。
術後約10天,我左胸部位劇烈疼痛並高燒不止。經B超檢查為左膈下膿腫,左腎內側膿腔約10*8CM。於11月中旬一天晚上5時多,由曹、張二人給我做引流手術,引出250ML膿汁。
第二次手術後膿腔仍未消失,仍伴有間歇熱及腹痛。至此,我對武警醫院的醫術產生了疑問,不得不於1993年1月6日轉入白求恩醫科大學第二臨床學院(既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治。3月初經X光造影見膿腔治癒,於3月2日出院,回家吃藥休養。
二、左腎不翼而飛
在病修期間,我一直感到胸悶氣短,左胸腹時有陣疼。到了1998年8月,身體倍感不適,體力極度虛弱,遂到長春市中日聯誼醫院檢查。在做B超時,醫生問我手術時是否把左腎摘除了,因為在左側找不到腎。我說這是不可能的事。但醫生反複查找也找不到左腎。接著又做了彩超和腎造影拍片,仍不見左腎蹤影,確定為"左腎缺如"。這個結論好似晴天霹靂,把我造蒙了!簡直是天方夜譚。我在省武警醫院手術兩次,住院兩個多月,從來沒有任何人告之我摘除了左腎,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我帶著疑慮和恐懼又到白求恩醫大一院(現吉大一院)住院15天進行反覆檢查,彩超、CT、增強CT檢查都證明左腎沒有了。難道我的左腎真的不翼而飛了嗎?
三、術前有左腎--人證與物證
我的左腎肯定長在我的身體裡,它不會也不可能不翼而飛。但問題出在哪個環節呢?我開始收集和整理有關資料。
我請了律師到武警醫院要求查我住院病歷。院方說你的病歷丟失了。這令我大惑不解,正規的軍隊大醫院,各項管理不可謂不嚴,保管幾十萬份病歷,偏偏我的那份丟失了,恰恰是我的左腎"丟了",這不是很奇怪嗎?我要求武警醫院對我左腎的去向做出合理解釋。院方對此也感"莫名其妙",明明做的是"左腎囊修補術"而不是"左腎摘除術",院方、主治醫生、麻醉師等紛紛開具文字證明。院方1998年11月16日出具證明:"我院經會議研究,根據術後複查,(潘奇)左腎無缺如"。主刀大夫張振文1999年7月20日開具的《關於潘奇手術治療經過》說:"給予……左腎囊修補、腹腔引流,住院期間經多次檢查均未見異常"。參加手術的麻醉師1999年7月3日開具的《關於參加潘奇手術的經過》也證實"行……腎囊修補術"。武警醫院提供的1992年11月16日《B型超聲實時切麵顯像回報單》記載:"左腎上極顯示欠清"。B超拍片登記本載:"左腎下膿腔……"這些人證及物證都清楚無誤地證實我在手術前左腎存在於我身體之內。
為了取得多方證實,我先後在醫大一院、醫大二院、長春市中日聯誼醫院、省人民醫院、北京中日友好醫院等著名大醫院做了多次全腹彩超、腎造影、膀胱鏡、普通CT、增強CT、核磁共振等檢查,均未發現一點腎跡,不存在術手的幾年中左腎萎縮的可能。而我在武警醫院兩次術後,至今未做任何胸腹外科手術,不摘除問題。武警醫院不承認術中摘除,可經多家醫院診斷確實是"左腎缺如",難道我的左腎真的長了翅膀飛了嗎?可以斷言,問題就出在武警醫院,就是出在1992年10月和11月那兩次手術上。武警醫院無論如何辯解,也脫不掉半點干係。
四、艱難拆訟路
腎乃先天之本,生命之源,就這樣讓武警醫院將它與病歷一起弄沒了,我豈能甘心!一定要討個說法。從此,我走上了一條充滿荊棘、令人身心憔悴的訴訟之路。
我於1998年11月向武警醫院提出查看病歷不果後,於12月29日向長春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遞交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該委員會於1999年1月20日答覆如下:"因你在當事醫院(省武警醫院)住院期間病歷已丟失,技術鑑定所需材料不完整,故不能受理你的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之後,我以武警醫院將病歷丟失,致使我不能申請有關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造成人身損失為由將省武警醫院拆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期間,長春中院委託長春市司法醫學鑑定委員會對我左腎是否缺如及其原因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潘奇左腎屬先天性缺如"。由於我對該鑑定結果不予認同,中院又委託吉林省司法醫學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該委員會以"因無法提供原始醫療文證材料,不具備檢驗鑑定條件,予以退案"。而中院置此於不顧,認為:病歷的丟失與原告左腎缺如及春請示賠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原告既不能准舉證其左腎缺如是共在被告處住院期間由被告所致的證據,且本院委託長春市司法醫學鑑定委員會已作出了原告左腎系"先天性缺如"的鑑定結論。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省城的訴訟請求。(見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長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
我不服長春中院的判決,遂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事實與理由如下:
原判決在舉證責任,證據的採信,事實的認定等方面均有錯誤。其一,病歷依照責任應由被上訴上保管,被上訴人應負有向人民法院如實提供病歷等醫療資料的責任,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置療時病歷丟失導致本案事實未能查清,該未能查清事實之責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而不能歸責於上訴人"不能舉出被告故意藏匿該病歷的證據",原判在此節上的認定錯誤,又發生了由上訴人承擔病歷丟失後果的錯誤。其二,原判決採信長春市司法醫學鑑定委員會關於上訴人左腎系"先天缺如"之鑑定結論,在證據的採信和運用上是錯誤的。1、該鑑定在文證資料部分已引證了1992年11月16日的B超報告單,該單明確記載:左腎上極顯示欠清;醫大二院病歷入院記錄記載被上訴人給醫大二院出具的病情介紹上所載"左腎囊破裂給予修復"之內容。在被上訴人稱病歷丟失的情形下,上述兩份文證資料是反映本案客觀事實的最為原始的證據材料,最具客觀性。該鑑定卻從分析說明角度,主為"與腎分泌造影、CT、膀胱鏡檢查不相符合,不予承認"而予以否定。此種以主觀分析否定客觀記載之鑑定很難說是客觀真實的。2、對長司法鑑定(2000)第1號鑑定書有異議,上訴人申請法院委託吉林省司法醫學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該委員做出的"因無法提供原始醫療文證材料,不具備檢驗鑑定條件"之結論,已構成對長司法鑒字(2000)第1號鑑定書的否定。在省級司法醫學鑑定機關認為"不具備檢驗鑑定條件"的情況下,長春市司法醫學鑑定委員會依據何種文證材料,何種鑑定條件做出了鑑定結論?由此可見,長司法鑒字(2000)第1號鑑定書鑑定結論,缺乏客觀、真實的文證材料的基礎,是不可信的,原判決予以採信是錯誤的。
基於上述事實及理由,上述人認為:被上述人稱病歷丟失導致無法進行司法鑑定此乃被上訴人的責任,將其歸責於上訴人並由上訴人承擔其後果是不公平的;原審以不具客觀真實材料基礎的司法鑒字(2000)第1號額定結論為依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人是錯誤的。為使一審判決的錯誤能夠得到糾正,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切實得到保護,特上訴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期間,我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省高院委託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鑑定。該所2000年7月28日函稱:"由於缺乏原始病歷及當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故不予受理"。
省高院庭審後沒有開庭宣判,律師代我取回(2000)吉高法民終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書,基本堅持了一審法院的觀點:"潘奇主張其左腎缺如是武警醫院造成的,證據不足。因而武警醫院將潘奇的病歷丟失與潘奇左腎缺如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本院對潘奇要求因病歷丟失而要求賠償左腎缺如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從一審到二審,歷時兩年多,我已身心交瘁,沒想到竟是這樣一個結果,我欲哭無淚。省高院的判決屬終審判決,但如此"說法"我實難接受。我相信,天下之大,總會有說理的地方。
五、還我公道
我國的執法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事實如何呢?
第一,入院做手術時我的左腎是存在的。
1、1992年10月26日9時30分武警醫院普外三科給我做了"脾破裂摘除、膈肌破裂修補,處置肋骨骨折、左腎膜破理解修復"等手術。如果當時無左腎,又何必做"左腎膜破裂修復"手術?
2、做完"左腎膜破裂修復"術後,我腹痛、發燒。武警醫院珍斷為"左腎內側膿腫"。於11月中旬又實施第二次手術,進行引流。如果沒有左腎,何來"左腎內側膿腫"之說?
3、武警醫院出具了"經剖腹探查其餘臟器均無損傷,經術後探查左腎無缺如",白紙黑字,明確具體,表明我先天有左腎。
既然我手術前有左腎,而術手發現"左腎缺如",我又沒再做過任何胸腹手術,那麼"左腎缺如"不正是由武警醫院造成的嗎?
第二,長春市司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不可採信的。
1、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簽定書上簽名或蓋章……"這份鑑定書沒有鑑定人的簽名,也沒有蓋章,沒有按法律程序產生的鑑定書不能成為證據材料。
2、吉林省司法鑑定委員會、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等權威鑑定部門都認為根據有關規定,無病歷不具備鑑定條件,不予受理。那麼長春市司法鑑定委員會根據什麼予以鑑定?有什麼高於上兩級鑑定單位能力,做出否認醫院原始文證的分析結論?
3、長春市司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沒有考慮我是在8年前丟失左腎,這8年是由右腎代償的,右腎增大是必然性的,反做出"若左腎正常存在右腎不應''增大''的錯誤結論。"左腎上腺右側為大也是同樣道理。左腎被切除後8年其靜脈位置還能與左腎存在情況下相同穡懇隕鮮霾豢蒲У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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