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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結婚法問題仍多

 2003-08-20 17:4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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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時報焱樺8月20日報導,"新條例是不強制婚檢了,但規定結婚人證明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怎麼證明?還不是得拿個醫院證明才成,要是沒人管管收費那麼黑的婦幼保健院,要結婚的不是照樣挨宰?"雖說這只是市民一句牢騷話,但確實反映了新婚姻登記條例背後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這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婚檢需要"區別對待"?

新條例下的婚前體檢形為"自主",實為"強制",此話怎講?因為新條例雖未硬性規定要婚檢,但規定要出具未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證明才能登記,也就是說醫院證明仍是結婚登記的必須"通行證",但這張通行證實在不好拿,一位網民就講訴了自己的婚檢故事:

"我當年辦婚檢前,太太和我同屬一個大型集團公司,公司在市級醫院檢剛正規體檢過。去登記時,區民政局告我們,他們不承認非婚檢醫院的體檢結果,就算在原有體檢結果的基礎上增加部分體檢專案也不被接受!!我們就去了一家區屬的可以辦婚檢的醫院檢查,其實除了多加一項生殖檢查外,和體檢的專案基本上一樣,檢查費用260多元。再拿到民政局,民政局說不是在他們區'承認'的那家醫院婚檢的,在另一個區有效,在本區無效!?原來各區還分了勢力範圍!沒轍,又花了近300元辦婚檢,一個月內被抽血3次!辦證時,又收了100多元,用於購買紀念卡、醫學書籍、教育光碟。"像這樣婚檢機構檢查程式繁瑣、收費混亂、劃分勢力範圍、捆綁收費已是舊聞,已成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另外,婚檢還涉及到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就是婚檢是否應該"區別對待"問題。婚檢畢竟需要一定時間和費用,即使在強制婚檢時期,仍然有很多青年因為各種原因設法逃避婚檢,何況手頭緊張的農村青年?這就涉及到,是否應該"區別對待"對優生"有意識人群"與"無意識人群",兩者該如何劃分,如何對待的問題,是該按城市和農村人口劃分,還是另有標準。"那麼是否該出臺農村實行免費婚檢,對相對有能力負擔婚檢的城市居民實行有償婚檢,但還是那句話,收費要合理、方便,"有網民就建議。

個人簽字聲明正身方法不明

同樣,新條例雖取消了結婚登記出具單位證明,若結婚一方是港澳臺居民還好說,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外加一份"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即可,但內地居民呢?是否意味著仍需單位一紙證明抑或請公證機構公證,新法並未就此做詳細說明,缺乏對這方面資料正身的指引。而以現在國人的保護個人權益以及法律意識而言,很多民眾恐怕還只能要"求"回單位,終於還是重回單位證明的老路。

缺乏關注弱勢群體權益

這些都是可以結婚的幸運大多數人所關注的問題,但新結婚登記條例似乎漠視弱勢群體結婚的權益。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同性之間結婚,中國婚姻登記機關也不會給同性戀者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使得這些社會弱勢群體大呼:"同性結婚礙著誰了?"有異性戀的網民就為爭取這類弱勢群體權益而大聲疾呼:"這是怎麼啦,初一看發現那麼多人鄙視同性戀,難道同性戀有罪嗎? 同樣是公民,只不過性取向不同罷了,這個社會應該崇尚公平才對啊!順便說一句,我不是同性戀者。"

有社會學家指出,社會的多元性決定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一個社會的包容力反應其進步程度。有人甚至問道:"國家一邊提倡不歧視同性戀者,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難道不是一種歧視行為?新條例這樣定是否默認了這種'少數服從多數,多數漠視少數'行為邏輯?"

優生犧牲特殊患者結婚的權力?

社會上還有另一種弱勢群體就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者,他們能否結婚問題也引起相當大爭議。新條例仍明確規定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條例中並未具體註明患哪些疾病的人不予結婚登記。

再者,雖然在新條例出臺前,國家對某些惡性傳染病、遺傳病、神經病人是明令禁止結婚,但由於時代變遷,人們身體素質不同與以往,出現一些新的疾病也該考慮加入婚檢範疇,這樣婚檢才能"有的放矢"。但這也就觸及到某些人的權力,有人說:"婚檢對於一些遺傳性疾病是根本查不來的!還有肝炎等有這麼多感染者,難道到不准他們結婚嗎?只要別人自願又有何仿。"國家優生是否必須以犧牲少數人權利為代價?

新條例暴露司法漏洞

此外,新《婚姻登記條例》也暴露了中國內地法規制定尚有待健全。新條例出臺後有心人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公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取消對婚檢的強制要求,違反了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嚴重違法。依中國"憲法"、"立法法"法律規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效力不僅低於法律,且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即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而現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在事先沒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情況下出臺了,出現條例與法規相悖的現象,暴露了中國法規條例制定上的漏洞。

另外,有意見提出:"原來的重婚罪是在刑法中規定的,應該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不知何故,現在是受害人,自訴,不訴不追究。應該改為檢察院公訴即可。有重婚的沒有受到追究,是檢察院的怠忽職守?"這些問題都說的不無道理,值得有關人士關注。

軍婚、再婚問題未提及

最後,條例中還有些尚為提及、但民眾確有疑問的地方:"條例怎麼沒有關於軍人的結婚的條款?軍人結婚帶什麼證件?""再婚時需要離婚證嗎?如果和第一次結婚的人使用同一條款,用條例的第五條,也就是說可以不用離婚證了?那離婚證有又什麼實際用途和意義呢? "新條例顯然仍需完善,滿足各種人群需要。

醞釀已久的《婚姻登記條例》終於在18日正式頒布,並將於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條例名稱中"管理"二字隱退似乎多了幾分人情味,但如果新條例所凸現出諸如以上問題不盡快解決,新條例就有點"換湯不換藥"的意味,今後婚姻登記實際操作果真能手續更加簡化,環境將更加寬鬆,登記機關也將以服務為主?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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