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湖北省十堰市大型國營企業東風汽車公司近日與日本日產自動車株式會社合資成立了《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要求原東風汽車公司員工在進入合資公司前必須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該合同猶如一紙賣身契,員工的權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合同工作內容及勞動報酬部分的全部條款如下: 2 工作內容 2.1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公司特此正式提出聘請員工擔任_______工作,員工特此同意受聘於公司擔任該工作。雙方應在合同簽訂後嚴格按照以下條款履行各自的職責。 2.2公司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和公司業務及員工的能力和表現,經徵求員工意見,調整員工的工作。員工也可根據自身能力,提出調整工作意見。 2.3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安排和管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務。 4 勞動報酬 4.1公司根據工作業績考核結果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 4.2公司應按員工的職位、工作性質、職責和技能決定員工的基本工資,變動作息時間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向員工支付相關補貼或津貼。員工的基本工資、補貼和津貼可以根據該員工的能力和工作業績、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整體業績以及勞動力市場的行情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確定和調整。 4.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應從員工獲得的報酬中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縱觀條款內容,員工的工作內容毫無保障;在簽署合同時,員工根本無法瞭解公司有關勞動報酬金額的規章制度,另外合同規定公司有權調整勞動報酬金額。由於員工的工作內容及勞動報酬完全由資方決定,員工的利益不可能得到保護。《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是一個有幾萬員工的大企業,員工的工作內容差別級大,員工的工作內容完全由資方決定實際上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賦予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力,從法律的角度可以認為該合同的工作內容條款無效。 《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擬定的勞動合同明顯侵害員工的權益,這對公司的形象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如果公司按合同約定任意改變員工的崗位和報酬,員工有可能因得不到法律保障而產生怨恨,進而影響社會的穩定。由於媒體受到嚴格控制,幾乎聽不到勞動者不滿的呼聲;工會完全受資方控制,很難對弱小的勞動者提供保護,所以普通員工的命運非常令人擔憂。建議勞動監察部門及時制止簽定此類勞資雙方的不平等條約。 希望關心勞工權益的人士將此文轉貼在國內的論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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