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在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間,福建人黃忠集採用私配鑰匙盜開車門的辦法,在福建、江西、浙江等地流竄作案,盜竊停靠在賓館、停車場、社區內的「桑塔納」小轎車17輛,總價值人民幣180多萬元。同時,黃忠集還偽造部隊證明、發票等,將上述車輛售出。
起訴書列舉了這17輛小車被盜及售出的經過。其中與政法部門及政法、消防干警有關的案例如下:
---1999年6月,黃在福建南平盜走一輛價值12萬元的2000型「桑塔納」轎車,後與福建建甌市公安局吳某(另案處理)一起以5.5萬元將該車銷往安徽。
---1999年7月,黃在江西上饒盜走一輛「桑塔納」轎車,經建甌市公安局王某(另案處理)介紹,將該車以5.8萬元賣給該市公安局的陳某(另案處理)。陳使用1年多後,因無法上牌照,將該車退回給黃。2000年12月,經他人介紹,黃又將該車以5.3萬元賣給了江西黎川縣公安局的胡某(另案處理)。2001年3月,胡某又將該車以5.7萬元賣給了福建省周寧縣公安局。
---1999年10月,黃將在浙江龍泉盜走的一輛「桑塔納」轎車,再次以低價賣給了建甌市公安局的陳某。
---2000年1月,黃將在浙江金華盜走的轎車賣給了江西黎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包某(另案處理)。
---2000年1月,黃將在浙江蕭山盜來的轎車,經他人之手賣給了江西上饒市公安局的肖某。
---2000年5月,黃將在浙江常山盜走的一輛普通型「桑塔納」轎車,以3.6萬元賣給了福建南平市消防支隊的劉某(另案處理)。
---2000年6月,黃將在浙江富陽盜走的轎車,經多人轉手最終賣給了江西上饒市公安局的張某。
---2000年7月,黃將在浙江永康盜走的轎車賣給了江西黎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丁某(另案處理)。
---2000年11月,黃將在浙江龍游盜走的轎車賣給了江西黎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潘某(另案處理)。
---2000年12月,黃將在浙江嘉興盜走的轎車賣給了江西南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周某(另案處理)。
---2000年12月,黃將在浙江溫州盜走的轎車賣給了江西撫州地區林業公安局。
---2000年12月,黃將在浙江寧波盜走的轎車賣給了江西黎川縣人民檢察院的塗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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