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一規定,網際網路不得載有的內容包括:「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的。」
聽起來冠冕堂皇,實質上內容模糊,陰險毒辣,因該法律文件所使用的,是難以明確界定的政治宣傳詞彙,使執行者可以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任意解釋、無限上綱。依據權威法律人士的解釋,此項規定的出臺,意味著個人網站,特別是學人網站的全面式微。為此,陳永苗、黃喝樓主(杜導斌)等發起抗議信,指出此管理規定嚴重的逆時、違憲錯誤,它不但踐踏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而且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每一個公民的部分憲法權利。
這部「惡法」的頒布,讓自由受辱、讓憲法蒙恥、讓國家和我黨蒙羞!
這部「惡法」,是逆現代社會的文明潮流和法治思想而動的。如果按照規定認真落實、嚴格執行,別說大部分論壇、網頁、網站的內容都是「違法」的,便是各級黨報黨刊、中央國家級大報上的一些文章,也有違法的嫌疑。而網路上殘留僅存的一點點可憐的自由,將從此徹底喪失!
此法生效後,必將受到廣大網民各種形式的抵制,最終如大多數行政法規一樣,雷聲大雨點小,大多數時間、大多數地方,必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束之高閣無疑。問題是,從此網民將生活在巨大的恐懼的陰影中。有關部門隨時可以根據這套規定,堂而皇之地將他們看不順眼的「剌頭」、異議者、危險分子進行嚴懲。
想起前不久網上看到韓國《中央日報》的一則報導報導:憲法裁判所全員裁判部決定「不能刪除刊登在網際網路上的文章」:
今後國家機關不能以「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優良風俗」為由對刊登在PC通信或者網際網路上的文章做出刪除命令。憲法裁判所全員裁判部27日決定,關於限制通信內容,對用戶施加一定限制的現行電氣通信事業法條款會損害表達自由,因此違背憲法。1998年與北韓軍發生西海交戰後,當時的航空大學生金某在PC通信nownuri刊登了題為《西海岸交戰有所輕率,金大中!》的批評政府的文章後,此文章不久被刪除,他本人也被剝奪通信使用資格一個月,為此,他提交了憲法訴願。當時信息通信部根據「對損害『公共安寧秩序』或者『敗壞優良風俗』的通信可以加以管制」的電氣通信事業法,向PC通信事業者發出了刪除該文章的命令。
裁判部就違憲決定理由稱,「『公共安寧秩序』或者『優良風俗』是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據個人的價值觀和倫理觀其解釋也不盡相同,對通信內容一刀切的管制有可能損害對敏感的政治性、社會性議題的表達自由」。為此,相關規定(電氣通信事業法第53條和實施令第16條)應該得到修改,以便進一步明確其管制範圍。
對比之下,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信息產業部頒布的法規,豈僅「有可能損害對敏感的政治性、社會性議題的表達自由」而已?那是對言論自由的全面封殺!
只不過時代不同了,覺醒者越來越多,任何違背國內民心、國際大勢的舉措,都將是徒勞的,都將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2002、7、26
(東海一梟 7/26/2002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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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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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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