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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腐敗法官三部曲

 2001-12-09 18:5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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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判人刑,今日被判刑。12月6日下午,原太倉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徐聖禮、刑事審判庭庭長詹才雲貪污、受賄、枉法裁判案,在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沒收個人財產各3萬元。而這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司法腐敗案」是怎麼發生的?記者昨日就此進行了深入瞭解,腐敗法官經歷過以下「三步曲」。

腐敗第一部曲:

賣主意「收錢」

徐聖禮,1957年出生,江蘇太倉市人,大專文化,原係太倉市人民法院副院長;詹才雲,1957年10月出生,大專文化,原係太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一庭庭長。他們淪為階下囚都是因為一個「貪」字,為了達到「有錢」的目的,可以說幾乎到瘋狂的地步。

1993年12月,上海建華金屬製品廠因太倉市海裳有色金屬製品廠與其有6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糾紛,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並申請2350公斤的鈷錠予以訴前財產保全,以免該廠經濟上受到損失。為此,海裳有色金屬製品廠承包人陳某找到時任太倉市人民法院經濟庭庭長的徐聖禮和執行庭庭長的詹才雲,要求他們在辦理該案時提供方便,並許諾事後將給予好處。1994年1月,上海建華金屬製品廠將2350公斤鈷錠運至太倉市人民法院,徐聖禮藉故讓陳某將其拿走。

同年3月11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判決海裳有色金屬製品廠返還建華金屬製品廠60萬元人民幣,判決生效後,建華金屬製品廠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詹才雲根據陳某的意思隨便敷衍一下,於1995年2月以海裳有色金屬製品廠早已停業關閉,無力償還債務,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中止執行。事後,陳某送給徐聖禮、詹才雲人民幣4.5萬元以示感謝。

1997年下半年,太倉市華聯建材公司經理唐某因企業經營虧損嚴重、外債多,而向徐聖禮、詹才雲詢問解決辦法。徐聖禮、詹才雲均認為可以破產來擺脫債務,但前提條件是企業的債務大於債權。唐某隨即心領神會,並請徐聖禮、詹才云「幫忙」,使華聯建材公司得以破產,徐、詹當即答應。之後,唐某著手有關公司破產的準備工作。1998年8月,太倉市人民法院受理華聯公司破產案,徐聖禮將案件承辦人員虞浩礎介紹給唐某。期間,唐某調整了公司的賬目,增加了華聯建材公司的債務,1999年11月公司得以破產。經查,徐聖禮、詹才雲分別於1999年2月、4月、7月,分三次從唐某處收受人民幣計29.8萬元,徐聖禮分得人民幣14.8萬元,詹才雲分得人民幣15萬元。

腐敗第二部曲:

自己動手「搞錢」

在收受當事人「感謝費」、「好處費」的同時,徐、詹二人又演腐敗「第二部曲」:自己動手「搞錢」。1995年5月,徐聖禮在負責太倉市醫藥原料廠破產案時,將案件破產債權交本院執行庭執行。1997年5月,徐聖禮和時任執行庭庭長的詹才雲商量,從該案執行款中轉匯5.5萬元人民幣匯至華聯建材公司,提取現金後每人弄點費用。同年5月26日,經詹才雲審核後,太倉市人民法院將5.5萬元人民幣匯至華聯建材公司。徐聖禮讓其同學徐某虛開3份貨運運費發票給華聯建材公司,金額計5.3萬元,華聯建材公司將5.3萬元以支付運輸費的形式轉至蘇州達安貨運公司,再由徐某提出人民幣5萬元交給徐聖禮,徐和詹各分得人民幣2.5萬元。

1998年8月,太倉市人民法院受理華聯建材公司破產案,同年12月24日,法院通知張家港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工商銀行張家港支行向華聯建材公司清算小組償付債務。1999年8月中旬,太倉市人民法院扣押被執行人張家港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工商銀行張家港支行人民幣547200元及車號為蘇E-20160的凱迪拉克轎車一輛,評估價為236800元。同年10月,時任太倉市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徐聖禮和詹才雲商量,將凱迪拉克轎車從執行卷宗中處理掉,賣掉後弄點費用。

隨後,徐聖禮找了負責華聯建材公司破產案的虞浩礎(已判刑),指使虞假借華聯建材公司清算小組的名義,出具收條給執行庭,造成該車已發還的假象,並要虞不要將該車列入破產財產中,虞浩礎一一照辦。1999年11月下旬,華聯建材公司破產案件終結,詹才雲將凱迪拉克轎車交由李某轉賣掉,2001年1月,詹才雲從李某處拿到賣車款的一部分人民幣,合計12萬元,徐聖禮分得其中的6萬元。

1998年1月至3月,徐聖禮在負責太倉市醫藥原料廠破產期間,讓該案具體承辦人虞浩礎以有些費用需到醫藥原料廠清算小組報支為由,先後兩次開出發還貨款通知單,將人民幣計3萬元轉匯至醫藥原料廠。爾後,徐聖禮套取現金人民幣3萬元。同年6月,徐聖禮通過詹才雲又將5.5萬元人民幣發還給太倉市醫藥原料廠,爾後,以同樣的理由從該廠清算小組套取現金人民幣5.5萬元。在上述行為過程中,徐聖禮提供眾多發票,金額計75056.79元,給醫藥原料廠清算小組作為賬務處理憑證,經查實,其中63000元純屬虛開。在此過程中,徐聖禮實際貪污人民幣72943.21元。

1995年年底詹才雲以太倉市法院執行庭因工作需要為名,出具借條向太倉市華聯建材公司借用桑塔納汽車一輛。之後,該車一直由詹才雲及執行庭使用。1998年10月,詹才雲通過李某私自將該車辦理過戶換照手續,期間,太倉市法院受理華聯建材公司破產一案,詹才雲以為該車在華聯建材公司賬上已沒有反映,遂產生侵吞之意,於是將車子放在蘇州市鴻鑫汽車工貿有限公司李某處。1999年4月底,李將該車賣掉,詹才雲得贓款人民幣4萬元。

1998年下半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派員至太倉市,執行江蘇金龍集團公司欠中國新技術創新投資公司貨款一案,太倉市人民法院指派詹才雲協助執行工作。執行中,因金龍集團公司無足夠資金償還債務,詹才雲和金龍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陸友俊、太倉市美佳樂印刷包裝廠負責人戴國忠、太倉市國稅局直屬局的陸雪興(均另案處理)商定採用部分實物抵償。1999年10月,詹才雲請李某幫助「物色」兩輛進口汽車。過後,李某分別購進大霸王小客車和皇冠3.0轎車各一輛,李某報價35.5萬元。詹才雲與陸友俊、戴國忠、陸雪興進一步商量,用舊汽車讓金龍集團公司抵債,戴國忠提出其一輛蘇EJ-40015凱迪拉克轎車以40萬元賣給金龍集團公司抵債,詹才雲提出其用兩輛車予以抵債並定價45萬元。詹才雲和陸友俊、戴國忠、陸雪興又商量,將上述三輛汽車在原定金龍集團公司購進的價格基礎上,再提高20萬元,即凱迪拉克轎車為50萬元,大霸王小客車和皇冠3.0轎車為55萬元,多出部分四人從中弄點費用,並決定具體由陸友俊、戴國忠實施。

1999年11月19日,金龍集團公司將35.5萬元轉至太倉市華東工貿有限公司,因先前講定車款是45萬元,詹才雲提出尚有9.5萬元先由四人墊付,同年11月23日,在太倉市陸度桃園度假村,被告人詹才雲拿出2萬元人民幣,陸友俊等三人各拿出2.5萬元人民幣。2000年7月份,詹才雲和陸友俊、戴國忠、陸雪興在太倉精工飯店碰頭,由戴國忠從收到的部分車款中,先提出9萬元現金,分別給被告人詹才雲及陸友俊、陸雪興各3萬元,除歸還他們所墊付的錢外,詹才雲分得贓款1萬元,陸友俊、陸雪興各分得贓款5000元。2001年2月,戴國忠另單獨分給陸雪興1萬元人民幣,餘款在戴國忠處未進行分贓。

腐敗第三部曲:

公文也敢偽造

1997年至1998年間,蘇州市鴻鑫汽車工貿有限公司經理李某,因車輛原始檔案調取不到等原因,無法為他人辦理汽車過戶手續。而根據蘇州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有關規定,無檔案車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整書,以及法院出具的有關無法調檔的證明可過戶。李某便請詹才雲幫忙。詹才雲未推脫,按照李某提供的汽車車主、汽車名稱、型號、牌照、過戶的下家等情況,製作四份虛假民事裁定書,上述虛假的民事裁定書均被李某用於為他人代辦汽車過戶業務,牟取非法利益。

案發後,警方從徐聖禮處追繳人民幣133000元,從詹才雲處追繳人民幣423000元、金戒指2枚及豐田佳美2.2轎車一輛,被捕後,徐聖禮、詹才雲也分別主動交代了部分犯罪事。

法院在前天的審理中認為,徐聖禮、詹雲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財物且侵吞公共財物;詹才雲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認定徐聖禮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詹才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偽造公文罪,遂作出文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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