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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匪 也是绑匪(图)

 2020-09-05 07:0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法轮功
2020年7月20日,法国法轮功学员在巴黎大使馆前和平请愿(图片来源:williamhill官网 )

【看中国2020年9月4日讯】8月30日是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199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认定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构成强迫失踪行为:“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表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强迫失踪攻击行为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将之排除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使受害者家人有权寻求赔偿、要求了解亲人失踪的真相。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并于2010年生效。我国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2017年行政院会议则决议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送请立法院审议,目前立法院尚未完成批准。

全球最大的强迫失踪人口国家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国是通过具有强迫失踪效果的法律工具,在社会中对人民形成恐惧氛围而遂行党国极权恐怖统治,而制度性强迫失踪的最大问题根源,便在于该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将危害国家安全与恐怖活动之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基于国家机密保护需要,为避免妨碍侦查,可以不必通知家属,这一条文乃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异议者广泛实施秘密拘捕而造成强迫失踪事实的法源,而对司法工作人员和国安人员而言,只要祭起国安大旗,便如同拥有尚方宝剑,无需申请任何令状,即可对任何人实施逮捕羁押。

该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着另一种不纯正的强迫失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将其软禁在看守所以外的指定居所,虽然必须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却不必告知地点,亦不允许会见律师。这就是告诉你人还活着,但就不让你知道人在哪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可长达六个月。

试想,在中国大陆,一旦人失踪了,如果是绑匪要掳人勒赎,必然要通知肉票家属取赎,所以被绑匪绑架了,家属还可以知道亲人的下落安危,有机会把人救回来,如果人失踪了渺无音讯,大概就凶多吉少,不是真的失踪尸骨无存而必须考虑死亡宣告,就准是被国家以国安名义绑架,成为朝廷重犯。

除了刑事绑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还设立有洗脑班,而以行政绑架的手段,对异议者进行行政拘留,强制其进入集中营实施再教育。其恶名昭彰者,如1999年7月以后,由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改组成立各级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10办公室),并在各省、市、县、区设立所谓法制教育基地,利用当时还存在的劳动教养所对法轮功学员兼及异议人士和维权上访人员进行秘密关押和强制转化再教育,2013年劳教制度在表面上宣布废除后,于2014年又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借尸还魂,公安机关对于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实施治安拘留者,还可以再进行社区矫正、强制洗脑再教育,但治安拘留最多只有15天,因此超过15天的法制转化再教育,就是非法关押和强迫失踪。

对法轮功私设刑场的经验,则被延伸到以反恐怖主义极端化为名的针对维吾尔民族的转化再教育工作。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始设立名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的洗脑班,先由维族伊斯兰宗教领袖和神职人员进行强制洗脑再教育,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行政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行政绑架的方式对维吾尔人民全面展开所谓反极端化的转化再教育工作,不受任何司法监督。2019年,再教育营政策被引进西藏自治区,用来转化再教育信奉藏传佛教并效忠于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和藏人行政中央的西藏僧侣和百姓。

2019年香港爆发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动用警察强力镇压,爆发数起坠楼自杀抗议事件,并有多达六千名市民被捕和上百起失踪人口通报。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依该法第55条规定,香港国家安全公署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国安刑案插手刑事侦查,职务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而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由中央政府指定,诉讼程序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除了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依《港区国安法》第58条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权委任律师辩护外。此无异于将香港内地化,只要国安公署接手的案件,羁押无期,不知去向,生死两茫茫。日前传出有香港人以偷渡方式企图逃离香港,投奔怒海,航向台湾,不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武装警察截获,这种半世纪以前发生在南海的越南难民海上漂流的时代悲剧,没想到今天主角竟然变成香港人。

根据海峡交流基金会的统计,我国人民在大陆失踪人数,1991年至今历年累计已达六百人,失踪原因不一,但我国人民以国安原因遭到逮捕监禁者如李明哲,就形同遭到绑架,全然无刑事司法人权可言,然至少还知其尚在人间。

今年6月26日,50名联合国人权专家以个人名义共同发表声明〈中国基本自由遭受攻击〉(Fundamental Freedoms Under Attack in China),特别提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在中国大陆的工作,该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像其他120多个会员国那样,向联合国独立专家们发出开展正式访问的长期邀请,使其得以在保密、尊重人权维护者,和充分避免对任务负责人可能会见的人进行报复的环境中进行这些访问。人权专家们敦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建立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制,以密切监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并每年进行报告,他们并呼吁各国和联合国机构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话和交流中均应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其人权义务。

我人充分赞同上该声明的主张,但也要指出,这50位专家之所要以个人名义发出声明,是因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强烈干扰,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开真正的调查,但更关键的问题是,这50人当中没有任何一个华人,这意味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的华人专家,都没能敢站出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呛声。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就是华人本身,所以我要呼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或国际人权组织,应当结合华人的力量,广泛纳入华人专家学者来共同从事中国大陆的人权调查和分析工作。我国刚在监察院下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未来实应汇聚国家资源,积极展开国际人权事业合作,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提出批判和改善建议,持续救援在中国大陆失踪的台湾国人,也适度放宽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人民的政治庇护条件,而以人权议题作为无形的战场,争取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人民对台湾的支持,全球舆论的同情,以共同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略台湾从而扑灭制衡中华人民共和国霸权扩张和实现宪政中国的希望。

(本文为《民报》授权《williamhill官网 》转载。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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