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唐英杰今年七一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摩托车冲向港警,成为《国安法》首名被告。(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williamhill官网 2020年8月5日讯】今年7月1日《港区国安法》生效首日,市民号召上街抗议,青年唐英杰被指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黑色旗的电自行车(摩托车)冲向港警,被控“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成为《国安法》首名被告。他今日(5日)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其代表律师质疑《国安法》条文变相迫被告先认罪才可申请保释,违反《普通法》无罪推定原则。法官将案押后至本月20日再审。
23岁唐英杰的案件上月初已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称考虑到《港区国安法》第42条和被告有不依期归押风险,拒绝被告保释,还押至10月6日再讯。被告其后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今午(5日)开庭处理。
审理本案的法官周家明,前一天被行政长官办公室确认为国安法指定法官之一。代表唐英杰的则是身兼大律师公会主席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Philip Dykes)。
戴启思:国安法42条变相逼认罪
《立场新闻》报导,法官周家明开庭时询问与讼双方,法庭应以何种方式处理案件。他引述港府律政司陈词,称被告一方申请人身保护令属滥用程序,也没有胜算,并质疑法官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处理事件。
代表被告的戴启思则指,《国安法》条文与现有保释法律不符,就此提出法律挑战。他说,《港区国安法》第42条条文不清晰,指嫌疑人在被捕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得准予保释”(no bail be granted)。而原有的《刑事诉讼条例》9G则指,除非法庭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于保释期间有重犯或潜逃等风险,否则法庭有酌情权批准被告保释。
戴启思指,两条条文的字眼不同,并涉及宪法争议。他强调,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被吿须先承认其干犯国安罪行,并承诺不会再犯才可申请保释,即变相承认自己曾犯罪,违反《普通法》无罪推定原则。故被告一方选择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政司称概念上非禁保释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资深大律师孙靖干则称,《港区国安法》第42条在概念上并非是要禁止被告保释,又称被告一方如申请保释被拒,应再次申请;如涉及宪法争议则应提出司法覆核,而非申请人身保护令。由于律政司一方称需时准备及研究法律观点,申请押后案件。法官最终将案押后至8月20日,被告须继续还押。
唐英杰面临两项控罪,首条罪名称他在湾仔轩尼诗道、谢斐道等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第二条罪名称唐为胁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它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
据《苹果日报》报导,案件上月初首次在裁判法院提堂时,唐英杰缺席聆讯,其代表律师当时透露被告被捕后身体多处骨折,故未能出院,其后再被带到法庭时需坐轮椅。今日就记者所见,唐的行动已没有困难,但左脚穿上凉鞋,右鞋穿皮鞋。
法庭外,逾20名市民在囚车出入口送车,高喊“支持电自行车手足”、“一息尚存,抗争到底”、“释放义士,还我公义”、“没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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