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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国安法理应由香港自行立法(图)

 2020-05-25 22:5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5月2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港版《国安法》发表声明。
5月25日,大律师公会就港版《国安法》发表了声明。(图片来源:williamhill官网 合成照片)

【williamhill官网 2020年5月25日讯】今(25)日,大律师公会(HKBA)就港版《国安法》发表声明,认为虽然草案细节尚未公布,但目前已经有几点令人忧虑(a number of worrying and problematic features)。大律师公会认为人大常委或没有权力将港版《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公会亦质疑港版《国安法》未能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声明中指出,《基本法》第18(3)条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今次港版《国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本地自行立法。

声明还表示,港版《国安法》未能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公约涵盖的权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的。另外,中国是联合国理会的永久会员,而安理会要求所有关于国安的措施,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

公会也质疑今次人大草案建议港版《国安法》通过港府公布,绕过立法会立法程序,草案没有保证在法案公布前作公众咨询,认为该做法是“史无前例”的。在公民社会,这样一条影响公众权利及义务的法例,香港市民理应有机会对此思考和辩论,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另外该法例提出中央可以在港设立国安机构,公会质疑该机构是否会遵守香港法律,是否受本港法律规管等,目前很多问题均非常含糊不清。而《基本法》第22(1)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该机构是否触犯这条法例?

大律师公会表示该法案给本港和国际社会带来很大的不安(deep unease)。公会呼吁港府尽快回应公会提出的质疑。港版《国安法》细节会稍后公布,大律师公会表示会继续关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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