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补选战 港府多动作势碍民主派选情(williamhill官网 )


民主派候选人周庭(左)被港府指提名无效,而姚松炎(右)尚未获确认资格。(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williamhill官网 2018年1月29日讯】(williamhill官网 记者钟灵综合报导)日前港府宣布报名参选立法会的香港众志成员周庭提名无效,提名期于今日下午5时结束,至今日下午12时,港府仍未宣布另一民主派参选人姚松炎的提名是否有效,为以防建制派自动当选,民主党成员袁海文宣布在下午2时半报名参选;另一方面,港府早前就缩短补选投票时间作咨询,据2016年立法会选举最后一小时投票数据显示,缩短投票时间将使支持民主派的大量中产地区的在职居民无法投票,被质疑企图打击民主派的选情。

2000人集会 港府选举主任疑“诬蔑”姚松炎

《明报》报导,昨日约2000港人响应民主派在政府总部外举行集会,声援民主派参选人周庭及姚松炎,要求港府就不准周廷参选及未确认姚松炎参选资格给予合理解释。

日前报名参加立法会补选的周庭收到选举主任通知,指其提名无效,不获准参与补选。负责的选举主任邓如新指,“在考虑法律意见和人大释法内容后”,认为周庭所属政党香港众志的纲领为“民主自决”、“与‘一国两制’的原则相违背”,并指“政治联系显示其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因此决定周庭的提名无效。

而另一被港府内部消息指不准参选机会极大的民主派参选人姚松炎昨晚披露,选举主任郭伟勋上周曾去信姚,提出4项问题要求姚回复,其中有引述一段“报章报导”,指姚在上月民主派初选论坛发言时表示““符合港人更多自主命运的安排”,要求姚解释“自主”意思。姚昨日表示,选举主任所引述的“发言”是诬蔑自己,因自己根本没有提及“自主”二字。翻看当时录影,姚的该段发言的确没有提及“自主”二字,而是“香港政府一直有参加与其他城市联系的组织,能够以高度自治城市与国际联系......符合香港市民可以有更多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安排”。

选举主任又指要在2017年曾出席台湾时代力量举办的论坛,问姚是否同意该团体主张,姚反问,自己在任职议员时也接见来自不同地方的议员,“如何确定我是否全部都要认同?”,而新界东选区民主派参选人范国威亦对选举主任表示质疑,指建制派议员亦曾参与该台湾团体的活动,“那港府是否应该DQ(取缔)参加过台湾选举活动的建制派议员?”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选举主任即使在提名期确认参选人资格,但选举期间仍可以取缔候选人,提醒民主派回复港府时可以回复“因为我不想中诡计,这些问题我不答”。张亦批评港府查问参选人政治主张或过往活动是在制造“寒蝉效应”,以确立其权力。

港府借词人手问题缩投票时间 势碍民主派选情

港府早前曾就缩短立法会补选投票时间进行咨询,将现时从上午7时半至晚上10时半的投票时间缩短首尾各半或1小时。不过港媒发现,以2016年立法会选举为例,首1小时有不足5万人投票,而最后1小时有22万人投票,与港人上班时间有关。

《苹果日报》报导,据选举事务处提供的数据分析,2016年立法会选举最后一小时投票率飙升的首10个票站,均位于中产聚居地区,其民主派得票率均超过50%,最高更有65%,全部都力压建制派。预料港府缩短投票时间,将影响民主派以中产为主的票源。

立法会议员谭文豪反对港府有关安排,认为港府以“人手不足”为由缩短投票时间并非合理理由,因票站职员多数为外聘且有不错薪水,每年都吸引大量港人应征。而民主党赵家贤表示,自己在2016年投票时发现,上述地区不少人都想投票给民主派,且有不少年轻选民,认为香港并非强制投票,因此原本的15小时投票时间合理,港府不应缩短投票时间。


港人集会抗议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取缔周庭参选权中起到关键作用。(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决定疑来自律政司意见

负责决定周庭参选权的选举主任邓如欣在提名无效通知书中指出,香港众志的网页中以“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并曾于2016年6月27日在《明报》撰文,包括其中一段写着:“‘50年不变’后的前途问题应以香港人的意愿为最终依归。所以香港众志主张透过具宪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认受香港主权和宪制。即使香港众志并不提倡港独,但为着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我们同意公投应该包括独立和地方自治等选项,而不管未来的主权状态和宪政框架如何改变,大前提必然是要给予港人实践民主自治。”

邓如欣在通知书中表示,在考虑主要来自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后,“信纳香港众志所推动以及上述文章所详述的‘民主自决’纲领与《基本法》中实施的‘一国两制’的原则相违背”,并指周庭是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因此认定“从表面看来,周庭并不拥护《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区”。

对于2016年立法会选举,同样来自香港众志的罗冠聪提名裁定为有效,但邓表示,“每宗个案都必须独立处理”,并指在决定周庭提名是否有效的过程中,考虑了2016年后“立法会的发展”,并明言同时考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104条的解释。”

日前资深时事评论员李平撰文指出,“虽然选举管理委员会强调,立法会补选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要求及相关程序作决定。但这只是理想的状况,并不是真实的情况。”日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就公开表示,选举主任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日前亦向传媒证实,正研究2人报名参选的情况。李质疑,所谓的决定“也不是律政司司长一人的决定,不可能跳过特首、中联办主任和港澳办主任。”李形容,郑若骅的若干违法问题,“只要能完成北京交予的政治任务,就不会触发立法会、廉署、警方的调查。”

选举权小档案

根据法律,选举主任核对参选人的资格的权力,审核范围包括:
1、参选人是否达到法定参选年龄;
2、是否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3、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及外国国籍;
4、是否曾被法庭判处需要囚禁6个月或以上的刑期。
5、是否有足够的选民提名。
超出以上审核范围,而要褫夺参选人的候选资格,必须获得“提名顾问委员会”的批准,或者行政长官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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