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hill官网 2017年12月18日讯】在涉及大额资金的时候,许多中国老百姓仍然觉得还是把钱存到银行更加有保障。然而,说到底银行也是由人把关的系统,同样会有出现风险事件的可能。近几年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就因为多起上亿元的“悬案”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
4亿人民币存款不翼而飞
2013年年末,天津桑梓地实业有限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派出其财务人员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了单位结算账户,此后该公司通过该账户进行三笔正常的存取款业务。12月5日,该公司将5000万元人民币汇入此账户,12月24日,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又汇出4000万元,账户余额应为1000万元。然而几天以后,账户上的1000万元竟然不翼而飞,只剩下零头。
据当事人回顾始末,整个事件显得疑点重重:2014年1月13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开户后来到天保支行打印对账单。发现账上的1000万元在2013年12月11日、16日和2014年1月6日分三次未经许可被转出,2013年12月21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到天保支行打印对账单时,账户上的余额为5000万元。也就是说,桑梓地公司的财务人员曾经看到了一张由天保支行出示的假对账单。
无独有偶,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包括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富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贵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福源方胜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邦友商贸有限公司及齐凤城等多个公司及个人身上。他们均在天保支行开立储蓄账户,此后也在陆续办理正常业务或个人储户时,发现其在天保支行的现金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在未进行款项转出操作和存折(卡)未委托他人取款的情况下,出现了账户内存款莫名减少或消失的情形,涉及金额超4亿元人民币。
据天津市贵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姚国胜回忆:那天他在天保支行办理账户时就觉得事有蹊跷,当时他们被一位戴眼镜的男士指定到一个窗口去办理业务,由银行柜员孟亮来负责接待。据悉,姚国胜的公司也在此次事件中损失了2000万元人民币。
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据上述储户讲,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必须要使用结算专用IC卡验证客户身份,而天保支行在办理上述公司款项电汇业务时,没有依法、依规通过IC卡核查客户的具体身份;对储户个人的支票业务,天保支行也没有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审核。此外,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当单位储户转出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当有三级或者四级的审核过程。涉案储户被转出的资金都在500万元以上,但是天保支行至今也没有出示涉案公司账户内资金被转出的审核手续,未与储户本人亲自核实。因此可以证实的是,天保支行对于无端被转出的4亿元资金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因此,包括桑梓地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和当事人一致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在本次事件中,天保支行在业务操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没有尽到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妥善保管义务,无论是由于监管不严还是因为技术漏洞,抑或是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储户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都应由银行承担赔偿储户的损失、依法兑付存单的法律责任。
然而,天保支行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答复,甚至在受影响储户出面要求调出监控录像、查明事实真相时,银行用强硬的态度拒绝了与他们的任何沟通,宣称“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在逃”,推诿责任。
维权四年没有任何说法
针对天津银行推卸责任一事,涉事储户还向天津银监局进行了反映,但天津银监局认为对于该事件并不具有管辖权力,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因此,他们也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事发后一个月,桑梓地公司等多家公司和储户个人陆续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天津银行根据储蓄合同规定,立即支付全部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半年的审理,以“有案外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对提起诉讼的储户提出的印章、结算专用IC卡、签字等司法鉴定等申请既没有表态不准鉴定也没有进入鉴定程序,就裁定驳回储户们的起诉。
对此,涉事储户当然是不服的。为此,他们继续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随后,储户们向最高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经最高法院的审理,最终裁定撤销原一、二审的错误裁定,并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又回到原点。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是个别员工的行为不轨,但银行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件本身说明了天津银行信息系统、内部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存在不可忽视的漏洞。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