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庸之恶与权力之恶

【williamhill官网 2017年9月5日讯】今天网上有一段恶警执法的视频爆屏并引起广大网友激烈的争论。

视频显示:因为对交通违规处理结果不服,一个奶奶抱着年幼的孙子拦住警车,和警察发生争执。由于过于激动,口角中老妇伸手推搡了警察。此时的警察迅速反应,以景阳冈上武松打虎的动作靠身上步、勾腿别根,一只胳膊搂住老妇前胸,来了一个大背,把她连同孩子一起放到。整个动作发生极快,总共不超过两秒,孩子一头撞在地上,发出一声闷响,随即是撕心裂肺的哭声。

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和争论,二哥我到各群粗略浏览一下,观点大致可分为二。一大部分群友谴责恶警执法没有人道。还有一部分貌似高端人士以理中客的面目出现,现在二哥我把他们的观点原汁原味的公布出来,为了给他们点颜面暂且隐去他们的网名。

国学讲师:最好认定那女的违法了就好办了……然后再讨论警察执法过当问题。

“难道抱着孩子杀人就不犯法吗?”

就简单的事情:那警察当然错。那女人错不错?先后怎么回事?

我是觉得大家拿孩子说事把事情的本末搞乱了

你这以偏概全了……今天这个视频啥也说明不了。小警察亏大了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也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那位警察你会怎么做?

还有拿美国警察执法开枪说事的。

二哥我在此免费为这些高大上们普及一下知识: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之一,因此和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国家在法律的观念上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反映在程序法上。中国在近代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适应中国中央集权的传统习惯思维,自然地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因而也受到这一系统司法观念的影响,重实体法,重结果,而轻程序。普通法是从法律实践中摸索、发展起来的,更重视正当程序、过程公正。

美国第一届国会于1791年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明确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草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美国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因为它们是以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利为出发点的法律条文。十条修正案为防范政府对公民滥用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正是在这种重程序的普通法系的框架下,经过三个案件确立了美国警察执法的三大原则:这三大案例分别确立了排除规则、米兰达警告、滞留与搜拍权限。

关于美国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枪械的问题,二哥我不想多说,只想告诉大家美国警察面对的嫌疑人都是可以合法拥有武器的人。这和菜刀都要实名制的国家有可比性吗?还有人据此认为美国枪支管理混乱,应该禁枪。二哥我想提醒那些高大上们,自卫的权利、反抗暴政的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天赋人权,既然不是谁的恩赐,所以也不能被谁剥夺,而枪不过是拥有这种权利的象征。杀人的是人而不是枪,如果剥夺了守法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就等于在法律上剥夺了守法公民保卫自己生命财产的权利,就等于赋予歹徒及恶政滥杀无辜的权力。因为歹徒们是从不守法的,所以禁枪禁的仅仅是守法者,而不是违法者,这才是美国为什么决不禁枪的根本原因。

我们假设那个抱着婴儿的老夫人是杀人嫌疑人,是贩毒嫌疑人,是贩卖婴儿的嫌疑人,那么视频中的那个警察有权力用大背的方式放到老女人和婴儿吗?假如没有那个婴儿他这样做就应该吗?另外,这个老年妇女除了哀求或推搡外还有任何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前不久,备受国人关注的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被绑架案将于9月12日进行预审听证。人们在密切关注此案审理进程的同时,心中也充满着疑问:为什么绑架章莹颖的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已经被起诉,章莹颖迄今为止依然找不到?为什么美国警察找到绑架车辆之后,没有立刻逮捕、审问嫌疑人?如果警察立刻审问嫌疑人,是否能及时发现线索并找到章莹颖?然而,一个充满了悖论的事实是,即使美国警察立刻逮捕、审问嫌疑人,也可能问不出有用的信息。

美国警察不能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限制警察权力是为了保护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被冤枉。在美国,减少错案非常重要,甚至比破案更重要,有人用“宁可放走三千,绝不错杀一个”来评价美国的司法。

这种对警察权力的限制源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警方在逮捕和审讯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对方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的问题……嫌疑人“非自愿”的证词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是“米兰达规则”。据此,美国警察在逮捕嫌疑人之前,都会说“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而且,除了米兰达规则,美国法律还设置了一系列程序来限制警察的逮捕和审讯权,比如逮捕必须获得法院批准等等。

有一个发生在内蒙古因吃饺子不蘸酱油被捕的事情,二哥我再次给读者朋友复述一下:那时候内蒙古经济很落后,不少地方的经济一开始都是由移民过来的南方人修手表、卖皮包和卖小家电带动起来的。一个南方人,来谈生意。晚饭一个人,找一小饭馆,一个小菜一盘饺子,心里盘算着生意,人畜无害地默默吃着。唯一不同的是,当地饮食口味重,绝大多数人吃饺子是要蘸酱油的,这大哥南方人,吃饺子没蘸酱油。

邻桌七八个人,是当地监狱的狱警,为刚刚升迁的领导庆功。领导席间上厕所,路过这桌,瞥了一眼,走过去,又回来,醉眼斜睨,问,你小子吃饺子咋他妈不蘸酱油!

南方大哥是个直性子,回一句,你他妈管得着吗!

狱警领导说声哦,上厕所去了。回来接着喝,半晌,酒意上涌,拍了一下桌子:妈的,来气!

手下人纷纷献殷勤:领导怎么不高兴了?

领导:那小子太能装逼了,吃饺子不蘸酱油,还跟我他妈他妈的!

手下人:要不关起来,收拾收拾,明早放了!

领导:整!

不过这个吃饺子不蘸酱油的人与徐纯合、雷洋相比还是要幸运的多。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屡屡发生这种恶警伤人甚至杀人的事?

二哥我认为,我们国家从古至今,就流行一种人人自觉维护却又不愿公开宣扬的宗教,这种“宗教”就是具有强烈排他性的一神教,它唯一的真神就是“权力”。中国的这种一神教并不要求信徒们宣誓,但是它的信徒们却是百分之百的虔诚。

正是这种对权力崇拜的极权社会导致恶警之恶的不断发生。警察是恶政的维护者,所以在它眼里只有权力而没有人性。还有人说警察也是弱势群体,二哥我笑了。说的不错,在强权面前警察自身也是弱势群体。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就很能证明这一点。有一次因为工作关系和一个市的市委书记还有市公安局长等一干人喝酒,或许因为要表忠心,公安局长借二两酒盖脸,竟然当着众人的面说出了“我就是书记您的一条狗,你让咬谁我咬谁”的真象。但是警察作为公权力的化身,在面对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时永远都是强者。

我还亲自见过一个所谓的弱势的小警察因为喝酒发生口角为了在自己女朋友跟前捞足面子,掏枪把邻桌背对着他的同样年轻的小伙子击毙,却没受到任何惩罚。事后得知那个被击毙的小伙子是家里七姊妹中的唯一的男孩。

有个故事讲牧羊犬死了,牧羊人一时之间找不到替代的狗,就在羊群中选了只羊,给它披上狗皮,并对它说:从今天起,你就是只牧羊犬了,好好干,咱们做主子的不会亏待你!出乎意料的是,它竟然做得比真狗还到位!但凡有乱走乱动的、或是对主人胆敢表露出一丝不满的羊,它冲上去就咬。在这只伪狗驱使下,羊群苦不堪言。有羊凑过去悄悄对它说:你别忘了自已身份,你也是羊啊……那羊义正词严地说:咱要对得起这身狗皮!

恶警为恶,既有制度原因,也有个人原因。对于那些普通的执法者作恶,阿伦特归因为“平庸的恶”,因为他们平庸,所以遵守命令,简言之,是没有大脑或被洗脑造成的平庸,使得他们跟从作恶。阿伦特的这个理论,有一个巨大的缺陷—从个人而不是从集团寻找原因。平庸的恶,是恶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恶的本源,就不会有恶的表现。平庸的恶之所以能够在纳粹德国泛滥,是因为支撑平庸恶的极权之恶作为强大的后盾。

这种逻辑用在上海的这两个作恶的警察的案例中,我认为,这两个警察作恶,不属于平庸和缺少判断造成的,而是因为他们作为权力的化身,行驶权力之恶。他们代表权力,行驶恶的权力。他们作恶,是因为有强大的极权之恶作为后盾。用西方政治学的理论解释,权力只能用权力制衡;一个国家没有权力制衡机制,权力之恶和恶之权力,是这个国家的常态。恶警之恶,不过是权力之恶在执法部门的表现。权力之恶,会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医疗・・・・・・等一切领域。

接下来的剧情二哥我可以在此预测,假如孩子遇到不测,首先会说他本来就有先天性心脏病或羊癫疯之类的。其次就是她们无理上访妨碍司法公正,最后就是戴套打飞机或其他的什么名目。由于这个婴儿不是人大毕业,估计连让辅警出来站台这一出戏都不用上演。

前不久流行一个词叫低端人口,这个抱孩子的老太婆应该属于此列。为此二哥我写了一篇《低端人口与高端牲口》。在此,想告诉那些自以为理中客的所谓高端牲口们,你们振振有词的胡说八道在我听来不过是骡子放屁,没用。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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