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是严重破坏社会公平与诚信的行为,但在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给予一定行政处罚,没有诉诸法律层面。(网络图片)
【williamhill官网 2016年01月15日讯】据陆媒报道,14日,侯某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侯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虎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8000元。
此案成为相关法律修正案施行后,北京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2015年12月26日,本该是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子,但是当日上午,监考人员发现,在管理类综合科目的考试中,侯某在某大学的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考试。随后,侯某被抓获,虎某也于28日投案。
根据相关法律,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法院最终以此罪判处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近年来,由于中国大陆考试作弊的现象愈演愈烈,大陆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网络图片)
考试作弊是严重破坏社会公平与诚信的行为,但在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给予一定行政处罚,没有诉诸法律层面。近年来,由于中国大陆考试作弊的现象愈演愈烈,大陆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这条规定,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成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此法规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侯某、虎某二人代替考试案发生于2015年12月间,故属于犯罪行为。
止步!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成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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