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江苏吴县出了几位名医,最有名的是叶天士和薛雪。乾隆年间,苏州流行大瘟疫,官府设立医局,规定名医轮流义诊。这天,医局来了一名更夫,全身浮肿,皮肤肿成了黄白色。薛雪给他诊脉后挥手说:“病很重,没法治了,回去吧。”更夫出了大门正好碰上叶天士。叶说:“这不是更夫吗?看你这病是由于烧蚊香中毒引起的,你跟我进来吧!”进了医局,叶天士给他开了两剂药说:“不用害怕,吃了这两剂药就会好的。”薛雪在一边恰恰听到看到了这一切,认为叶天士是有意给他难堪,心中又恼又恨,回家后就把自己的书房改名为“扫叶庄”。叶天士听说后也非常生气,就把自己的书房改为“踏雪斋”,从此两人形同陌路。
后来,叶天士的母亲得了伤寒,叶天士小心翼翼地开了处方,可母亲的病不见好转。这事传到薛雪那里,薛笑笑说:“这种病要是放在别的病人身上,叶天士早就用白虎汤了,而在自己的母亲身上就没办法了。”薛的一个弟子插话说:“白虎汤性重,他是怕老人受不了。”薛说:“她这病有里热,正是白虎汤症,药性虽重,非用不可。”这些话传到叶天士那里,叶很佩服薛雪的见解。他确实想到了白虎汤,也确实是担心母亲年高承受不了,还是给母亲用了白虎汤,果然药到病除。这件事教育了叶天士,觉得名医更应心胸宽阔,互相学习,就主动登门拜访薛雪,两人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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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故事我们还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对待亲人的“病”,人们总是下不了“猛药”,也就是“太熟悉了下不了手”,这和外科医生不敢为亲人动手术、奔丧的人不敢自己开车是同个道理。因为亲情和道义,感情色彩浓重,使人们对待亲人总是有种顾忌和顾虑,也因担忧和悲伤引发心理障碍。明、清两朝规定:“文官不带父,武官不带母,本地人不做本地官。”之所以规定文官不带父亲赴任,因文官儒质,生怕办大案时严父徇私责难;武官不带母亲赴任,生怕出征时慈母泣泪,影响儿子杀敌之威;至于本地人不在本地当官,无非担心其夹私误政。这就是封建社会的回避制度。
中国是实行回避制度最早的国家,当奴隶社会的“家族生意”结束后,西汉开始实行任官回避制度,当时要求回避的对象主要是皇亲和外戚,其出发点是防止皇亲国戚对皇权的觊觎。到了东汉桓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正式出台,回避制度已经不限于皇亲国戚,而是包括所有官员,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亲戚回避制度,包括婚姻关系。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在同地或同部门做官。东汉官吏史弼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直到隋朝实现统一,官员回避制度才日趋完善。隋朝的地区回避制度,就是规定县一级官员不能用本地人。唐朝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发展,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后来改革为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捷径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碣石人曾逢年想在碣石当总兵照顾母亲,不知使了什么手段买通上司,又命人在卫城外挖一条大水沟,约丈余,然后上奏朝廷“臣本家与碣石卫城,有隔河千里之远”云云,骗取了朝廷的信任满足了心愿。
隋朝还发展出职务回避制度:官员任期三年,不许连任。
唐朝有高级官员子弟回避制度,它首先规定,高官子弟年纪太轻的,不能做县官这样的基层官员。五品以上高官的子弟,只能做京官,目的是在京城便于控制。亲戚回避制度到了宋朝更加严格。宋初明确规定,皇亲可以授予虚衔,享受待遇,但一律不准掌握实权,外戚也然。后来有所改变,主要是亲戚关系较远的皇亲,可以任低级官员。破例的是南宋的赵汝愚当了宰相,这是两宋特例。然而,此例一开,犹如决口的黄河水,便刹不住了。之后,外戚也开始担任高官,例如韩侂胄等,这些外戚高官加速了南宋的灭亡。某种程度上说,是违背了亲戚回避“祖制”的结果。
回避制度还有科举回避、诉讼回避。为了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开元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另行考试。到了宋朝,“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首见于《唐六典》:“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其中的亲,指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而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细。法官与被告为科考的同年、同门、同科目关系的;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级关系隶属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初审二审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南宋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科以“杖一百”的处罚。从宋朝的回避制度看,包公斩侄的情况是不容许发生的,因为叔叔审判侄子违反了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种“大义灭亲”只是戏剧的“戏说”而已。
回避制度还体现在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上。北魏时明确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隋朝规定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言官与谏官因职责所在,难免会对朝廷施政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亲属弹劾尊亲属的情形,必然与礼不合。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此外,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盐商人员,亦有回避之规定:不准他们入选户部司员;如祖孙、父子、嫡亲伯叔、兄弟中有盐商者,其相关的亲属不得在户部为官;如堂兄弟以下远近宗族,即使无运本股份投入,但与盐商系同宗同族,也应引为嫌疑而回避。户部掌全国钱粮、土地及税收等。盐业为国家财税之源,亦在户部的掌握之列。避盐商子弟在户部为官,是防止其亲属徇私舞弊,防患于未然。
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部门,如果是亲朋好友扎堆形成了“家族公司”,必定会产生结党营私、徇私舞弊的顽症,第一把手就是守身如玉,也无法阻止手下的亲属、同学、乡党们的为非作歹,想“执金吾”也投鼠忌器,无论从感情上还是情理上都下不了手。所以,回避制度就是防治徇私舞弊这种顽症的白虎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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