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拥有最高位阶的法律权力。民国35年(1946年)12月25日代表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于南京议决通过,民国36年(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由于国共内战的爆发,导致中华民国在民国38年(1949年)后的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等地,国民大会在民国80年(1991年)于宪法本文之外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并冻结部分宪法本文以因应当前国情。
1946年12月,南京。国大代表们拜谒中山陵。
1946年12月,南京。国大代表们在会场休息时间合影。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蒋介石发言。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主席吴敬恒发言。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忙碌的记者正在写稿。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分组讨论会现场,有胡霖、章伯钧等。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会务接待。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会场外,一丝不苟的交警和路过的马车,不实行交通管制。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全体起立,向国父孙中山先生鞠躬致敬。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就中华民国宪法表决。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宋美龄女士、白崇禧将军与国大代表们齐唱中华民国国歌。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结束后国大代表们步出会场,记者拥堵采访,在这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至今有效。
1947年1月,南京。蒋介石签署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南京。蒋介石签署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后他开心地笑了,这时已经取得了抗战的胜利,他有日本国的投降国书、日军驻华司令官冈村宁次的军刀。除了中华民国的传国玉玺,他现在又有了中华民国宪法。此时唯一的遗憾只差中华民国的完全统一,现在只有北方的东北全部、华北及西北少部分地区还在共产党控制中。
中华民国宪法全本
由国民大会主席团连署的194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全本封面
国宝—1946年12月25日国府中华民国宪法全本国民大会主席团连署签字页,签字的有来自中华民国各地、各党派、团体的主席团成员代表,他们每个人的名字历历在目。
1946年12月25日国府中华民国宪法全本国民大会主席团成员连署签现场。
1947年1月,南京。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连署签字祝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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