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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07月08日讯】“‘不要碾死我。’6月30日,一红衣女子在大罐车底下,发出求生的最强音。”这是一家媒体关于河南荥阳市一桩车祸报道中的话语。这一报道句子令人心颤地描述出了该车祸中被撞红衣女子的极度恐惧,不过,“最强音”一词则是用错。“强”为有力,“强音”为有力之声,具有不可抗拒的指令性含义,能够发出“强音”的是强者,发出“最强音”者那就是最强大的角色了。车轮下的红衣女子不是强者,而是生命悬于他人一念之间的绝对弱者,所喊出的“不要碾死我”乃是至哀之音。“不要碾死我”虽然是6月30日荥阳市某处车祸的至哀之音,但也是这个汽车时代中国的至哀之音。
有车祸本是不幸,但祸而未死则是不幸中大幸,由于社会福利、保险的大病,这不幸中大幸就可能成为不幸中大不幸,于是,车主、驾驶员极其可能有了恶从胆边生的冲动,不如干脆把车轮下的伤者再次碾压,将他(她)送上不归路,以避免自己的不幸中大不幸。这是一个不需要怎么教导的经济问题,车祸导致死亡需要赔偿多少金钱,倘若不死而伤残需要赔偿多少医疗费、赡养费,在社会福利、保险不能保证个人直接支出医疗费、赡养费大大低于或低于死亡赔偿金额时,每个车主、驾驶员都会计算出自己所将面临经济风险严峻程度,而逃避这种严峻风险不过是人的本能。
有本能未必就会有实行的行为,毕竟再次启动汽车碾压车轮下伤者是一个需要一定理智的系列动作,并非简单的条件反射。要令车主、驾驶员不进行二次碾压,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道德是自身良心的自觉,当然必须提倡,但道德自觉不是社会管理的依据,不属于理性制度,因此,从社会而言,唯有法律才是对车主、驾驶员的现实制约。但是,在二次碾压这个问题上,法律却是难以让公众寄托多少期望。
法律的第一缺陷是混淆交通肇事罪与杀人罪之间的区别。无论是否经过驾驶证考核,凡现代人都应该懂得汽车会撞死人的常识,因此,理应以此为基本前提考量驾驶导致死亡行为。但我们的法律却是忘记了这样的基本前提,比如醉酒驾驶撞死人被归为交通肇事罪,从而混淆了与过失杀人的区别。凡驾驶者当车祸后都理应停车,任何二次启动都应该视作为故意行为,由此导致死亡应该判作故意杀人,但我们的法律竟然往往会把二次启动判作过失行为。这样,汽车杀人就总是被理解为了交通肇事,重罪成为轻罪。
法律的第二缺陷是滥用自首条款。无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驾驶导致他人死亡首先都是呈现为交通事件,当车祸后,驾驶员必须维持车祸现状并报告警方,不存在任何自首问题。但是,从轻量刑的自首条款却在这里大量滥用,驾驶员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被理解为了自首行为。在上述重罪化为轻罪的背景下,再加以从轻处理的自首辩护和认定,汽车杀人就成为了避险、避罪、避重罪的自然选择。
事实上,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在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中,就知道了汽车杀人已经成为“江湖”上威慑他人生命的一种流行言辞,其原因就在于这是法律上进行避险、避罪、避重罪的“良好”手段。6月30日荥阳市某处车祸中被撞红衣女子“不要碾死我”的哀鸣,正是在于她知道有这“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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