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几个新奇有趣的概念
在很多的国家的宪法上都有相关言论自由的条款,可是没有落到实处的国家为数不少。这就让我们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到底是什么保证了美国宪法的权威性?要理解这一点,先要明确几个新奇且有趣的概念。
联邦政府:我们经常听到的美国政府其实指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在美国还有州政府,外交权由州政府授权给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代表美国和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我们谈论的美国政府基本上指的是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美国50个州,各有各的宪法和议会,州长也都由各州自己选举产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限规定非常明确,各管各的,本州的事务州政府管辖,涉及到州与州之间的事务联邦政府管辖。比如一起杀人案,一般是由州警察局处理,但是如果发现另外一个州也有相似的命案,嫌疑犯是流窜作案,那就不只是一个州的事情了,案件就交由联邦调查局(FBI)来调查。
联邦最高法院:和政府机构一样,美国的法院也分为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每个州都有一个州最高法院(得克萨斯州有两个最高法院,一个管民事,一个管刑事)作为州最高司法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是解释美国宪法的最终裁决者,这项解释宪法的权力叫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正是保证美国宪法能够被实践的原因。如果国会通过的法律被联邦法院判定违宪,那就相当于宣判了这项法律的死刑。美国建国200多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国会立法违宪的案例超过100件。最高法院设置9名大法官,他们有很高的独立性,为了保证这种独立性,9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是终身制,除非辞职或者遭到国会的弹劾,只要在世,永远是大法官,这种独立性可以让最高法院顶住媒体舆论的压力,从而在法律上维护少数人的宪法权利,对抗多数人的暴政。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形式也和一般法院判决不太一样。因为大法官是9名,所以由9个人投票,票数多的叫做多数派意见,票数少的叫少数派意见,不管是多数派和少数派,他们的意见都会被记录下来,多数派或少数派意见内部有时候也会有分歧,同意判决结果,但是所依据的法律意见不一样,也会作为意见书记录下来。这些意见将被历史所检验,有一些尽管是少数派意见但也会因为时代和文明的发展显示出睿智和远见。
听证会:听证会显然不是涨价会。听证,顾名思义,就是听取证据,它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模式,辩诉双方进行辩论,摆事实讲道理,对证人进行质询,对证据发表意见,法院审案子都要召开听证会,双方律师进行激烈的庭辩。联邦最高法院的庭辩相对比较简单,每一方的律师只有半个小时的时间,包括大法官对律师进行诘问,律师作出回答的时间。
联邦政府司法部:乍一听,这个部门的名称似乎来头不小,按中国人的习惯,可能会以为司法部是管着法院呢。其实,联邦政府司法部不但跟美国的法院系统风马牛不相及,甚至它的权力也极其有限。我们知道,美国的法院是独立于政府的,如果政府被起诉了,或者政府要起诉,产生法律纠纷的时候,司法部就会代表美国政府上法院打官司。说白了,就相当于一个律师事务所,为美国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的服务。司法部的优势在于由于它代表的是联邦政府,所以它获取证据会更加容易,它可以调动联邦调查局,而普通的律师事务所恐怕只能请私家侦探。
判例法:美国的法院判案会采用一个很有趣的法律依据——判例法,一个案件判决后,以后类似的案件将都参考这个案件的判决作为法律依据。不过俗语说的好,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虽然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个个学识渊博,舆论口碑公认非常公正,但有时候也会出现被认为是糟糕的判决,比如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结果否决了黑人奴隶斯科特获得公民身份的诉求。这个判决从法律上可以说维护宪法第五修正案公民的财产权(当时美国南方的州还存在奴隶制,奴隶属于财产),但是用现在的眼光看显然很荒唐。要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应该说并不容易,有两种办法:一是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比如美国宪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黑人的公民身份,这就推翻了斯科特案的判决。这种方式非常困难,它需要达到的条件是国会众议院,参议院都要达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四分之三的州通过。第二种方法是联邦最高法院在新的案件中自己推翻以前的判决,比如1951年丹尼斯诉美国案,最高法院以6:2裁定丹尼斯煽动武力推翻政府违反《史密斯法》(丹尼斯在私人聚会中发表了无产阶级武装夺取资产阶级政权的观点,是不是很熟悉?没错,丹尼斯就是当时美国共产党总书记),而少数派意见中布莱克大法官认为这种言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要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后来在1957年的耶茨案和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案中最高法院分别以6:1和一致裁决推翻了丹尼斯案的判决,确立了言论自由包括理论上鼓吹暴力和不遵守法律的自由,只要言论不造成现实且迫切的危险,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意思就是说,报纸上发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发表具体行动计划,比如几点几分,具体地点在哪里,大家一起带上枪来实施暴力活动这就是现实且迫切的危险,已经超出言论范围,这就要被禁止了。问题在于,在一个自由成熟的社会,鼓吹暴力的报刊恐怕读者很少,会卖不出去,因为虽然没有法律约束,但人还有道德观念,暴力毕竟是反道德的。
四、新闻自由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权利之间有时会产生冲突,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如果新闻不真实不客观有损被报道的人物特别是公众人物的名誉,就会被指控为谣言和诽谤,《纽约时报》诉沙利文就是这样一起案子,这起案子之所以经典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新闻自由和政治人物的名誉权之间划了一条明确的界线,而这条界线大幅度的倾向于新闻自由这边,联邦最高法院以9:0的一致裁决判决《纽约时报》胜诉。
在美国南方几个州还存在种族隔离的时代,美国黑人的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就和著名的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有关。1960年,马丁路德金联合了一些支持民权运动的人士,在《纽约时报》上发布了一整版的题为“关注他们的呼声”的广告,广告揭露了南方一些州对黑人争取平等的示威活动进行镇压。问题是,这则广告的部分内容是不真实的,它把一些警察的合法执法行动当成了对示威活动的镇压。虽然政府不能对《纽约时报》进行管制,但是有些官员坐不住了,沙利文就是其中之一。沙利文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一位官员,他认为这则广告对他的名誉造成了诽谤,于是一纸诉状,将《纽约时报》和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告上了法庭。
该案的初审由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审理,州法律对诽谤的民事索赔比较宽泛,你只要证明是诽谤,就算自己没有遭到实际损失也可以索赔,这当然很容易证明,且清一色都是白人的陪审团很难说没有偏向性,最终陪审团裁定《纽约时报》向沙利文赔偿名誉损失费50万美元。这个判决一出,其他相关的官员纷纷效仿,一时间,对《纽约时报》的索赔接踵而来。后来《纽约时报》上诉到了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但还是败诉。
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纽约时报》对此案的上诉,最终以9:0否决了州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媒体是没有办法保证新闻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真实毫无瑕疵的,如果动辄以诽谤施加惩罚,那么媒体就会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敢批评官员,这实际上是在压制言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要保护的新闻自由。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给媒体对官员的诽谤是否需要被惩罚划出了一条界线,那就是除非官员能够证明媒体对于官员的诽谤是出于“真正的恶意”,才能惩罚媒体。官员除了证明新闻报道是失实的,还要证明媒体是恶意的,当然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这个判例影响了后来很多相关的案件,成为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经典判例。
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把 “真正恶意”的原则扩大到了公众人物。因为公众人物是受瞩目的,当他受到诽谤时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社会资源,来澄清和反击对他的诽谤。现在的美国八卦媒体肆无忌惮深挖名人隐私,为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造谣正是仗着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护。名人们在享受名声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必然要承受由此带来的坏处,这也算是一种公平吧。当然对普通人物的诽谤并不在此例。
不过如果媒体的“真正恶意”证据确凿,就会被法院判定诽谤成立,这个时候惩罚是比较严厉的,媒体会因惩罚金高昂面临倒闭,关门大吉。
从这里我们看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实并不是在裁定谁对谁错,因为两方都是有道理的,它只是在寻找一个平衡点,判决不能十全十美,关键是找到一个最不坏的结果。在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保障新闻自由之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保障新闻自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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