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在北京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草案的上述规定维持了现行的管理制度。同时把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修改为最短90日。
草案二审稿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五年。而上述修改主要考虑到了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的情况。而且对于这类外国人,现行管理制度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证件。因此,三审稿从实际出发,做了上述修改。
草案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了“人才引进”一类。二审稿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三审稿将此修改为由国务院规定。
据统计,2000年以来,外国人来华人数以每年10%左右速度递增。到2011年底,约22万外国人在华就业,以三资企业工作人员、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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