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爆炸案,到底谁是凶手,到目前而言,没有有效的证据可以表明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实施者,于是在5月14日巧家县举行的通报会上,巧家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杨朝邦表示:关于其媳妇是否与他人有感情纠纷的事情,目前还没有相关证据来支持。我可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是否有其他人员参与等情况,公安机关也正在调查之中。(赵登用的QQ空间http://t.cn/zOER524)
用名义与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犯罪分子声音一发出,作为同是执法机关的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在新浪微博上评论道:“我可以用一个局长的名义和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作为一个法律人,这样的话还是少讲甚至不要讲为好。现在是法制社会,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是要靠证据来说话的。试问,名义和前程能当做证据来使用吗?”
在该案中,无法获得犯罪嫌疑人赵登用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爆炸物来源等等关键因素下,如何能够认定赵登用就是犯罪实施者,当缺乏有效的证据前提下,那些所谓的性格孤僻、几年前的空间文章、空间说说,能否成为报复社会的证据?就在这些所谓的人品描述无法成为有效的证据前,作为执法者的巧家县公安局局长兼副县长杨朝邦用自己的副县长与公安局长的名义和前程起誓赵登用就是犯罪分子时,这是相当可笑的。名义与前程难道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那么所谓的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又如何凸显?或许,正是出于名义与前程可以当成证据来使用的逻辑,才是本案之所以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关注与质疑的根本因素。
而正是名义与前程可以当成证据来使用,也就可以理解近段时间来,在新华社与人民网相继报道该案中,赵登用的性格孤僻、言行极端、悲观厌世、几年前的空间文章以及说说,都可以成为报复社会的证据而大篇幅的报道。而其中的一名记者在其微博上言,通过此次通报会,基本是真相大白,赵登峰就是此次爆炸案的实施者,对于那些造谣的新闻媒体与记者该如何追究。或许他的自信来源于他所站立的新华社会云南分社这个强大的舆论平台,用这个平台操控非真相的文字达到赵登用就是犯罪分子的效果,只是这种声音在短短的几文钟就被他自己删除了。在他认定赵登用就是犯罪人的时候,在他力图撇清巧家县爆炸案与强拆无关的论调里,我们想问个为什么?因为,在通报会上,杨朝邦的回答基本否定了先前这些媒体用“性格孤僻”等等文字作为证据的论调!而且在这些报道中被这些记者坚称赵登用是犯罪实施者的论调,也在此次通报会上被改写,官方以犯罪嫌疑人称之。
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赵登用背着挎包的报道,但迄今也不能证明爆炸就是从挎包中爆炸产生的。(williamhill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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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巧家县爆炸案真凶赵登用的定论,已经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究其原因在于,当地官方没有任何一项有力的证据可以表明赵登用实施爆炸的犯罪事实。即便是在新华社与人民网的报道中,在提所谓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赵登用背着挎包的报道,但迄今也不能证明爆炸就是从挎包中爆炸产生的。反而是让人看到了另一幕,用抹黑人品的方式达到赵登用有报复社会的动机、是成为犯罪主角的报道,除此之外,这两大媒体至今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报道让公众认定赵登用是510实施爆炸的主角。但是,在这两大媒体宣称的,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实施者,却在昨天巧家县官方发布会上被否定了以上说法,犯罪嫌疑人成为了对赵登用的称呼,那么,这种罪证又是怎么炼成的呢?
我想,一个人生平的好坏,不能成为是否会犯罪的证据,只能成为参考的依据。毕竟证据和依据有着千差万别的本质不同。如果赵登用真是实施爆炸的犯罪分子,那么他生平的好也不能抹杀他的罪;如果他平日为人不好,但无证据可以表明他实施了犯罪,那他也是一个清白的人。但是,从先前的官方通报之中,把人品视为了有报复社会的动机与犯罪的成因,却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赵登用就是实施爆炸的犯罪分子。那么这个时候,如何能够消除公众的质疑与疑惑?如何能够确立当地官方的公信力?即便作为发布官方消息的人民网某记者信誓旦旦表示,他确实在监控视频中看到赵登用背着双肩包的背部视频,但爆炸是否来自该包目前还不能定论,只是说在赵登用经过柱子的时候就发生了爆炸。显而易见,罪证罪证,你就必须拿出证据,而不是躲起猫猫,通过舆论抹黑一个人的人品,以达到此人就是犯罪分子的依据。
那么就在众人揣测巧家案爆炸案官方会用什么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爆炸实施者就是赵登用的时候,14日,云南省巧家县警方公布了“5·10”爆炸案作案人赵登用的QQ聊天记录等有关证据和材料。在这篇新华社的通报中,公布了赵登用2010年1月23日下午16点43分所发的日志以及分别在2009年10月4日与2010年5月所发的几条空间说说作为其报复社会动机的证据,但是新华社通报中并没有注明这篇文章与说说发布的时间,这些用愤怒文字组成的文章与说说就成为了赵登用有报复社会动机的佐证。然而却只字未提同时间发布的具有科普知道的电脑文章以及转载的情感文章,还有对生活哲理性感思的说说。只是巧家县官方这种证据说,带来的是更强烈的质疑,几年前的心情文字就成为一个人性情孤僻、仇恨社会、有报复社会的动机和犯罪证据的时候,这种证据法无法取信于人。
在警方没有给出赵登用背挎包、其爆炸物从何而来、其爆炸技术如何学来、其报复社会的动机、为何会把拆迁办做为爆炸目标等等的疑问无法给出答案,却用空间文字作为实施犯罪的证据时,如何能够让公众信服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犯罪人?显而易见地,巧家县官方在最直接的证据无法给出却用人品论文字论作为犯罪动机和证据,有栽赃嫁祸之嫌。
而就在警方召开发布会前的几小时,爆炸案犯罪嫌疑人的二哥赵登贤在腾讯与新浪开通认证微博,并于下午三点接受了腾讯的微专访,赵登贤在开通微博后表示,他弟弟是冤枉的,同时呼吁媒体与公众关注,还他弟弟一个清白,同时表示,他们要求观看监控视频,当遭到当地公安拒绝;并重申了对该案列其弟赵登用为犯罪人的质疑,今天媒体列出5个质疑,我再重复一下:1、我弟弟根本不懂爆炸,也很难接触到爆炸物。2、他是一个候工的苦力,平时性格开朗。3、事发当天早上曾有人遇见赵登用,但当时并没有背包?4、自己的家庭与拆迁无关,作案动机?5、希望公安机关拿出他作案的证据来。同时表示,警方已经让他们一家去确认遗体,警方让我看遗体,可遗体根本看不出来,分不清是谁,看不清是谁。对于网友提问你弟弟去哪里了,是不是被抓起来了的问题时,他回复,“警方说,赵登用去世了。今天警方一直没通知我们,只是让我们签字,承认是赵登用做的这个事情。”
我们无须从赵登用二哥的言语中去判断赵登用是不是被冤枉,但也同执媒体所共有的那五条疑问,警方有必要作出解释。只是希望警方在认定赵登用是犯罪分子时,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就是爆炸案的实施者,而不是仅仅通过一篇文章几条说说就可以成为犯罪的证据!同时警方与人民网新华网口口声声表示的监控证据,为何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家属观看?为何不让观看又要其签字,承认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实施者?为什么赵登用双肩背挎包的视频截图都无法出来?为什么如此关键的证据无法提供给媒体与公众,却只能通过罗织的莫须有的文字来证明他的犯罪动机?这如何能够让人确信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实施者?
而同时一位参与观看过视频的人民网记者坚称,确实从巧家县警方那里看过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赵登用确实背一双肩包,爆炸地点也就在他站立之地。爆炸现场监控录像显示,10日8时59分18秒,身背黑色双肩包的赵登用进入监控视野,在花桥社区居委会大院内徘徊了几分钟,来到有人聚集的便民服务大厅门口倚墙站立,9时4分39秒发生爆炸。同时新华社昆明5月14日电(记者伍晓阳、袁雪莲)发文称:14日,云南省巧家县警方公布了“5·10”爆炸案作案人赵登用的QQ聊天记录等有关证据和材料。爆炸现场监控录像显示,10日8时59分18秒,一个身背黑色双肩包、行迹明显异于其他村民的青年男子进入监控视野,在花桥社区居委会大院内徘徊了几分钟,随后到有人聚集的便民服务大厅门口倚墙站立,9时4分39秒发生爆炸。
但是,这样的视频依然没能证实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主要犯罪实施者,原因在于,无法认定爆炸是由赵登用实施。经过云南省公安厅20多名专家的现场考证,只能证明爆炸点就在嫌疑人赵登用侧身经过的柱子跟前。也就是说,在昨天巧家县官方的通报会中,官方依然以嫌疑人的名义对赵登用称之,而非坚称赵登用就是爆炸案的犯罪人。然而奇怪的是,在由新华网和人民网云南频道发出的报道中,坚称赵是犯罪实施者,且用大量的“性格孤僻、言行极端、悲观厌世,有报复社会的心理”报道来证明赵登用有报复社会的动机,但是在警察调查中,这些品格栽量报复社会的定语没有发现其与案发现场的人和事有利害关系,也就证明了两大媒体记者报道的致命硬伤。
而对于先前有媒体指出的赵登用有犯罪记录的说法,巧家县公安局局长也予以澄清,并表示赵登用只是治安拘留并不是犯罪,对于赵登用缘何要针对拆迁办实施爆炸以及他的犯罪心理动机与目的,该局长称人已死无法获知。对于QQ记录只能证明他与妻子关系不好,但不能成为证据,但是新华社在昨天的报道中却把以上的空间文间与日志视为犯罪证据使用。同时该局长表明,该爆炸案与拆迁无关联。
对于无法获得相关的赵登用犯罪动机与目的,爆炸物的来源以及爆炸核心点是否就是赵登用身上所发出都没有定论前,也就是媒体所提出的五点质疑都无法解答前,这位局长用名义和前程作担保作为证据使用时,试问该案的真相离我们有多远?当一个执法者可以逾越法律,在证据无法获得证明赵就是爆炸实施者而用自己的身份与前程作为证据,你认为不可笑吗?目前该案留给人的悬疑在于,爆炸物如何获得,与拆迁是否有关链等问题之上。在相关铁证没有出炉前,认定赵登用就是该案的犯罪实施者,一切还为时过早。毕竟,证据不是用名义和前途就可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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