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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留学生误抵税 重则递解出境

 2012-03-21 05:5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逢报税季节,“山姆大叔”虽阮囊羞涩,仍提供不少抵税额(tax credit)给纳税人,其中“低收入劳力所得补助”(earned-income tax credit)甚至退税给纳税人,以致连持F1学生签证、曾在校内外打工但无资格申请这项补助的200多名中国大陆留学生,仍透过某西裔报税人申请这项补助。有学生因感不对劲,事后谘询专业人士解困。

会计师暨税务律师童志敏说,学生即便是透过报税服务人员申请补助,一样构成诈骗条件。如果被国税局追究责任且被刑事定罪,甚至构成自动递解出境条件。建议他们申请税务修补(tax amendment)或透过专业人员与国税局联络,寻求自首免责。

据向专业人士求助的尔湾加大大陆留学生表示,西裔报税人员向同侪指出,如果曾在校内打工,即使一整年只赚1000元、2000元,一样有资格申请低收入劳力所得补助,最多可获400多元退税,他只拿某个百分比做酬庸。原来只是一、两人申请,后来一传十、十传百,连外校留学生都透过那名西裔人士申请补助,估计至少200人这麽做。

事后发现虽申请补助不见得要有绿卡,但持F1学生签证似无资格申请,因此钱虽进了口袋,仍担心有后遗症。

童志敏说,税法提供的抵税额只有绿卡或美国公民,以及符合税法“居民外国人”(Alien Residence)的对象有资格获得。居民外国人是指在美国居留多年(substantial presence)的外国人,包括持H1及L1工作签证人士,只要在报税当年住满183天以上,或过去三年住美时间加起来超过183天,都须申报所得税表。计算方式是报税当年住美天数加上前一年住美天数除以三,然后加上大前年住美天数除以六。

不过外交人员、持F1学生签证及J1交换学者签证,都不包括在“居民外国人”,也就是不须申报所得税表。但若外国学生在校内打工,工资被预扣税(tax-withhold),可申报所得税表,拿回退税。但没资格申请劳力所得补助。

童志敏说,这些学生的情形若被国税局发现,以最高法院近日一项判决来看,凶多吉少。他解释说,南加州一对开餐馆持绿卡的日裔夫妇,1990年代因涉及短报生意收入被提起刑事检控后,虽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被判入狱四个月并给付20多万元高额罚款,仍面临最高法院同意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将他们递解出境的命运。更何况这些学生都只是拿F1。

南加州华人会计师协会会长施启祥说,他的办公室曾收过数通大陆留学生询问他是否代办“教育机会抵税额”(American Opportunity Tax Credit)及劳力所得补助的申请,他的回答一律是外国留学生没有资格获这类抵税额。但坊间一些只是短期训练出身的报税业者,由于收费低廉,多数不与报税人面谈,根本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资格申请某些退税,即迳自代为填表,最后要求当事人签名,因此责任仍在当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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