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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73恶法 网民呼声此起彼伏(williamhill官网 )

 2012-03-14 02:0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6

@章立凡:《预测:刑诉法修正案73条通过后的中国国情》1.失踪人口、移民人口双增;2.资金放量外逃,国民经济衰退;3.富人易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法”,穷人多涉嫌 恐怖犯罪;4.访民数量下降,失踪官员警员增加;5.丛林法则盛行,或公报私仇,或私报公仇(杨佳式);6.网络议政减少,无预警突发事件增加。

@张洲演义:很多人不知秘捕的危害,举活例两个。一是杨佳之母,自杨被捕后,杨母直接失踪,死后才莫名其妙的“冒出来”。一是文强的儿子,文强被捕后,儿子“自然消 失”,文强死后,遂放出。这不是凭空造谣,网上可搜到。两人都不是罪犯、都不可能危及国安,只因“他们不该在外面”。所以,密捕是恶法。

@刘晓原律师:杨佳母亲王静梅,在杨案发生第二天晚,警方把她送到精神病院,以化名强制治疗,杨的姨妈找警方要人,得到的答复竟然是王静梅自行离开派出所了。在王失踪四个多里,尽管家属多次找警方,也得知不到她的下落。

@不沉默的大多数:无论异地监视居住还是不通知家人,刑诉法73条都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恐怖活动和重大贿赂是什么大家清楚,危害国家安 全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反对者就是看不得这也被刑罚,希望要合法化才好吧?

@李蒙记者:问题是这种罪名其实许多行为都可以安。比如“恐怖活动”,目前也没有司法解释,几个人去上访也可以说是恐怖活动,游行也可以算是恐怖活动。“重大贿赂”就更 好玩了,现在基本上说谁受贿谁就受贿,随便说个几百万的情况非常普遍,在这个罪名下,没有不可抓之人,没有不可秘密关押之人。

@杨海鹏在上海:奥运会时,一个维族朋友在北京找旅馆到处碰壁,四处受到盘查,很抑郁地对我说:“这就是我爱的国家,因为我的民族,把我当潜在的恐怖分子。”我安慰她:”很快的,很快它会把所有人当作潜在的恐怖分子。“——写在”秘捕法条“将付表决之际。

@作家金满楼:3月14日将表决刑诉法修正案。73条,83条,第118条,危害国家安全,秘密拘捕,总有一条适合你。现在是3月11日深夜。还有48小时。转发吧!通往朝鲜的路都是沉默铸就的!没有人可以逃脱!

@黎勇01:《秘密拘捕之后又增加秘密审判》新修改的八条之一未能引起注意,这是更大的隐患:“(一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范畴太广了,应作严格限定,否则法院可以此为由拒绝媒体采访,现在采访庭审已非常难,今后估计90%案件都没法入庭采访了,杯具!

@魏克漫画 :轻轻的你走了,好像一个纯真的孩子满心喜悦地去和别人捉迷藏,好像就是为了让家人找不到、就是为了让家人惊慌一样。默默的你回来了,带回的却是满身伤痕和残 酷的现实,是在黑暗中变得灰黯的面孔,和对这个世界深深的绝望。——献给那些想通过秘密拘捕法的人,希望有一天你们也高高兴兴地出门去捉迷藏!

@王明雯:上午审议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没有涉及要害。忍不住发了一个言,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 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在家正写微博,结果被合法”秘密拘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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