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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从中美拆迁户的命运看制度环境

 2011-11-25 01:1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在强权面前,所有人都是弱者——从中美两国拆迁户的命运看制度环境

比较中美两国民权状态,一些小故事往往比长篇论文更有说服力。本文从中国著名军队作家阎连科与美国一位护士在面对政府拆迁时的遭遇切入,分析两国不同的制度环境与人的尊严及权利的关系。

中国式拆迁:法律缺位与政府任意释法

《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11月11日)刊登了一篇报道,著名军队作家阎连科遭遇拆迁,他在两年前入住的新房将获得该房市场价约一半的价格补偿,与他同样命运还有30多户。

文中展现的拆迁过程,中国人应该相当熟悉:先是拆迁办通知补偿款,住户们认为补偿不合理并反复找拆迁办磋商。拆迁方将补偿提高到160万,理由是这些房子是“违法建筑”。但作为违法建筑拆迁及赔偿依据的法律文件,拆迁办没有出示,似乎也认为无需出示。面对拆迁户的要求,身后本来就有政府撑腰的拆迁办习惯性地祭出了一个中国特色法宝:雇上一大群无产者充当打手,阎连科就曾被二、三十个这样的受雇打手包围着。这种无法无天的地痞式威胁,当然会对拆迁户造成极大的威慑,有的住户抗不住了,只得在流氓打手压境之下,被迫订立城下之盟,签完合同了事,哪敢再坚持自己的权利要求。

我注意到整个过程中,阎连科等住户抗争所凭借的只是舆论,而且主要是对国内政府官员并无直接压力的国际舆论——在现阶段的中国,大家都知道舆论对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小。一般人,包括不乏见地的知识分子,都认为国际舆论还多少能起点作用。但我经过十多年观察,已经知道要影响中国政府,仅仅只靠记者们是不行的,那中间的各种游说管道非常复杂。但对身受委屈的人来说,国际媒体的关注总算是种安慰。

阎连科的“著名作家”身份,在这件事情上帮不到他任何忙,因为在中国,一个人在面临强权时,其能量大小取决于他与权力的远近,这是唯一的决定因素。阎连科这位屡屡犯禁的作家,再有人望,也得不到权力荫蔽。

由此我想到一个美国小人物捍卫私有财产权的故事,恰好这个故事的主题也是拆迁。

美国护士VS政府拆迁令

凯露是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个护士。1997年,她以5.3万美元的价格,在康州纽伦敦市贷款购买了一所小房子。在她入住半年多之后,纽伦敦市正想方设法谋求世界上最大的制药企业辉瑞(Pfizer)公司到该市落户。当时辉瑞的新产品“伟哥”(又译万艾可)风头正健,企业正处于急速扩张的时期。辉瑞与纽伦敦市政府达成协议,决定在该市投资3亿美元建立一个研发中心。康州政府亦同意为此项目投入近八千万美元,相关的土地拆迁由纽伦敦市负责。

辉瑞入驻纽伦敦市,将带给纽伦敦市多大的好处呢?辉瑞的承诺是3169个新工作机会及每年给该市带来至少120万美元的税收,这当然可以算作很大的“公共利益”。这要是发生在中国,政府有无数理由迫使凯露搬迁,更何况补偿还算比较合理——经过两年的僵持与反复谈判后,政府提出的补偿已经涨至12.3万美元。但凯露认为,这房子不是投资,而是她的家,她不必要为任何人而搬迁。2000年12月,在凯露拒绝市政府的补偿提议之后,政府向凯露和另外五户钉子户发出了强制征收令,勒令他们在90天内搬离住所。

几天后,凯露连同其他钉子户,一纸诉状将纽伦敦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此后四年多当中,这场官司历经市州两级法院,钉子户和市政府各有输赢,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与中国拆迁户不同的是,诉讼期间,市政府的强制令被冻结,凯露等住户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不必担心拆迁队用种种卑劣手段进行骚扰,更不必担心自己的房子在自己外出之时被推土机夷平。

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讨论凯露案时,意见分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政府只有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可以征用私人土地。这三个条件分别是“合理补偿” (just compensation)、“正常的法律途径”(due process of law)和“公共使用”(public use)。纽伦敦市土地开发的目的是否属于“公共使用”,成了法官们争议的焦点。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对“凯露诉纽伦敦市案”作出终审判决,9位大法官以5:4的微弱多数,认定纽伦敦市政府强制征收凯露等人住所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这些大法官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一纸判决,成了美国民众群起反对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的动员令。这个判决被媒体披露后,美国公众意识到,这样的司法解释不仅是对凯露的不公,更是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一种威胁。众多选民纷纷给本选区的议员打电话表示抗议,媒体亦参与到这场抗议活动中来。判决宣布后三个月,美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专门就此案件举行听证会, 凯露在听证会上表示:“与政府滥用权力的对抗,已经从我个人为保住自己小房子的努力,发展成了美国人民捍卫自己神圣不可侵犯家园的斗争。”

整个过程我就不再细述了。英文维基百科有关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的词条,相当详细地记述了这一事件。我这里只综述一下这场抗争的成果。

在凯露和成千上万美国人的推动下及媒体的参与下,美国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连同各州政府和议会,分别通过不同的立法途径,大大缩小和限制了政府征收私人土地的权限。特别值得提到的是,在最高法院凯露案判决一周年纪念日的时候,总统乔治布什签署行政命令,正式禁止联邦政府所属的各级机构出于经济目的对私有土地进行征收。据统计,美国共有43个州分别通过修改州宪法和颁布新法等手段,对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限制。

凯露最终拿到了40多万美元的动迁补偿。她那幢暗红色的房子,被整体搬迁到了另一个街区,成了美国人民对抗政府滥用权力的最好见证。

美国人民为何能够成功对抗政府权力?

中国作家阎连科与美国护士凯露,两人在其所处的社会中所拥有的相对社会地位完全不可相比。但在中国,任何无权无势的平民,包括为读者热爱的著名作家,都会在小小的地方区级政府作后台的拆迁办面前败下阵来,无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与个人尊严;而美国一个普通的护士,却能为自己的一栋小屋与地方政府及最高法院相抗争。区别在于两个国家对人权的认识完全不同,基于保护个人权利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司法体系等完全不同。

首先,美国的民主奠基于尊重个人权利之上,在个人权利当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这些权利,更是被视为保障一切权利的根本,不容任何侵犯。中国人的所有这些权利只写在宪法里,却从来没有任何人真正享有过。凯露一案中,美国人民就是充分行使了这些由美国宪法保证的权利进行抗争。

其次,美国的民意与政治之间有很好的制度反馈机制。美国的民主政治具有很好的纠错功能,一旦发现法律有任何缺陷,就会通过新的立法加以弥补。凯露案带来的相关法律改变,就是国会与政府倾听民意的结果。而中国的民意与政治之间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制度性反馈。近十年来拆迁征地已经关系到1亿几千万民众的切身利益,成为每年逾十万起群体性事件的第一大导火线,但沸腾的民怨却无法在政治上获得制度性反馈。 就算是出台一些据说能够保障拆迁户利益的法律。但其本上形同虚设,拆迁办面对阎连科等住户的要求拒绝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几乎是拆迁户面对的共同命运。这种僵死的政治体制已经无任何自我改善的可能。

如果要继续解说下去,还能指出若干原因。但我想,最根本的区别乃在于:美国是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的民主政治,中国则是远离人民、愚弄人民与收买民意(off the people, fool the people, buy the people)的专制政治。以中国人现在的民智水平,明白这些基本道理已非难事。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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