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四新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国际法硕士、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2006年至2009年初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做博士后研究。因妻子受到上司张仲林的性骚扰,而向其索要赔偿16万。在此案有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四年半,并追缴犯罪所得16万元。
知情者刘先生向本台记者讲:〝最不可思议的是案卷材料显示,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安顺,北京市委常委赵凤桐,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振华、高煜等等高官对该案的签字。〞
据刘先生推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的案件承办人恐将来承担错案责任,将本不该放入案卷的高官的签字放入了卷中。其意思是:我们本不认为是敲诈,但这是领导的意思,我们没办法。
此案件的起因是2008年10月28日晚23分左右,刘四新发现妻子的手机上出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想要你。该短信来自13801381847。有一次刘四新偶然得知13801381847是妻子供职的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张仲林的手机号。
为了完成博士后研究,顾及对家庭和孩子的影响,刘四新一直隐忍未发;2008年11月15日,在博士后出站报告完稿后,刘四新向妻子追问短信的事,刘妻述说了自2007年到2008年张仲林发短信、打电话骚扰等事实。2009年1月11日晚21:30左右,张仲林又给刘妻打电话,当时刘四新就在妻子身旁。
2009 年1月22日上午(寒假期间),刘四新用妻子的手机给张仲林发短信,约张仲林到师范学院张的办公室面谈。3点半左右,刘四新在张仲林的办公室见到张仲林。出于激愤,动手抽打张仲林的耳光,要张仲林下跪。要张仲林交代骚扰的细节,张仲林作了交代。打完之后,刘四新跟张仲林谈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先后两次8万,共计16万,张仲林同意了。
几天后,张仲林所在的师范学院征得张仲林同意后以敲诈勒索报了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09年2月12 日以敲诈勒索罪将刘四新刑事拘留;2月19日朝阳公安分局于以敲诈勒索罪提请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4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鼓膜穿孔)而非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据刘四新说:2009年3月底,朝阳区公安分局预审员隋国清提审时曾说过:〝我们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检察院也认为如果性骚扰事实存在你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就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了,但希望你把手上的证据交出来。〞
刘四新这一单方面的说法与2009年4月17日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给北京市公安局十四处的报告内容相印证!
在张仲林供认的实事后,学院党委批示:无任何不良品行和嗜好。
2009 年4月17日上午9时至11时50分,张仲林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承认了基本的骚扰事实:我给刘妻发过〝我喜欢你〞、〝想要你〞的短信;〝我喜欢你〞是 2007年发的,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想要你〞的短信是2008年10月底发的;我还给她发过什么短信我想不起来了,应该还发过,具体什么内容的短信我真想不起来了;我记得我发这种短信都是在喝酒之后忘乎所以时发的,我知道我不该发这种短信。张仲林另外还承认了猥亵刘妻的事实。
张仲林同时还向警方承认说:〝我也要吸取教训,不该发的短信不要发〞。可就在同日,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致函(加盖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印章)北京市公安局十四处,该信函记载〝在此案审查过程中,学院党委和张仲林同志充分相信公安机关能够依法办案,充分相信法律的公正,无任何干扰法律和影响办案的行为。但是,4月17日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预审处的通知,要求张仲林同志到朝阳分局预审处就有关刘四新涉嫌故意伤害案有关问题接受询问,张如期前往,在接受长达三个小时的询问后,被告知此案基本上确认将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这个结果让受害人张仲林和学院党委十分不解……。〞
该信函同时反映:〝张仲林同志作为我院党委书记,政治立场坚定,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作风朴实,群众关系良好,无任何不良品行和嗜好。并在2009年2月18日,联合大学派组织部部长与师范学院党委共同在师范学院的中层干部会上宣布:刘四新因老婆正处没提上而打人、敲诈。〞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诸多著名刑法学教授:陈兴良、郭自力、刘守芬、梁根林、阮齐林、邬名安等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刘四新案系事出有因,属于民事的范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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