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的尹祚定
在京仍诉求无门的重庆市开县三汇口乡永太村一组因工致残访民尹祚定,进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广西三级法院枉法裁判不公,同样遭到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访民尹祚定因工致残经过是,1992年4月28日,尹祚定同当地18位农民工兄弟一起,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政府组织修建公路的工地上打工,尹祚定在点燃石炮中,突然爆炸,导致左上肢断离,左前臂下三分之一截肢,尺桡关节露粉碎性肌肉,右上肢毁损,右拇指、食指、中指掌骨部分剪除。
1996年5月2日,经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技术室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90%,属三级伤残。
事发后,访民尹祚定数次向三江县政府成立的公路工程指挥部解决人身损害赔偿,屡遭拒绝,大耍无赖,尹祚定于1996年将三江县人民政府和三江县公路管理局告上三江县人民法院,三江县法院为了减少三江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枉法追加同是打工者尹祚伦为被告,并于1996年5月19日枉法作出(1996)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以原告尹祚定没有取得爆破资格而充当爆破手为由,承担40%责任;所谓的被告尹祚伦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三江县富梅公路工程指挥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更为可笑的是,原告尹祚定是在施工中受伤致残,三江县法院却枉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1993年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是极为荒唐的枉法认定和判决结果。
访民尹祚定接到一审判决后,又向广西柳州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柳州中院又发回三江县法院重审,三江县法院又于2000年11月1日,再次作出(2000)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仍将尹祚伦列为被告,反而承担46%的责任,而三江县人民政府只承担14%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尹祚定只得到赔偿3万多元。
后来尹祚定又向柳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结果维持原审判决,又在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审判决。
访民尹祚定认为:“给我造成伤害的原因,是三江县政府富梅公路工程指挥部使用不合格的劣质导火索引发事故,法院却不认定,并且判决中一字不提,责任赔偿上,三江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将根本不存在任何有承包关系的尹祚伦列为被告,是明显的违法之处,对本人的工伤赔偿,又枉法以交通事故标准赔偿,张冠李戴,也显属违法。所以,我为了活命,为了从法律上给我一个公正说法,才依法抗争到今,该事故导致我家破,妻离子散,生活无着,政府不仅不同情,反而对我无情打压,关黑监狱的方法残害,真是生不如死,有时又想,我若死了,那些作恶的法官和政府官员不是更高兴了,我不死,他们犯下的罪,作下的恶会使他们受到良心的煎熬和道义的谴责。希望胡锦涛主席提出依法治国,惩治腐败的口号能得到早日落实,而不是忽悠全国人民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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