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时期:一是1958年,一是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毛泽东曾把人民公社与巴黎公社相提并论,认为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公社,遂平的卫星公社是第二个公社。当年10月,张春桥在《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中,引用了《法兰西内战》中有关巴黎公社分配原则的几段著名论述,批评“片面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批判“资产阶级的法权”和“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度” 。1959年有关报刊发表的纪念巴黎公社的文章,则是从对待群众运动的角度阐述巴黎公社的意义,意在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大跃进”等运动。
60年代上半期,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主要围绕着与苏联“修正主义”的论战。强调的重点,一是暴力革命的必要性、普遍性,以反对苏联等国家共产党的“和平过渡”、“和平共处”;二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批判苏共的“全民国家”、“全民党”;三是强调其反对官僚特权的举措及意义,批评苏联等国扩大收入差距、放任官僚特权和高薪阶层《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当时这些宣传和学习,都曾在社会上产生过一些影响,但与 “文化大革命”期间相比,则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了。
二、“文化大革命”中报刊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从一开始起,就高举着猎猎作响的巴黎公社旗帜。1966年6月1日,毛泽东把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那张大字报称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北京人民公社宣言”《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红旗》1967年第3期)。“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对巴黎公社的向往与追求一直未曾中断——尽管这往往建立在基本错误的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
在这十年中,就报刊舆论来说,这种宣传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文化大革命”发动到1966年底。这是对巴黎公社精神宣传最为集中和狂热的一个时期,宣传的重点是巴黎公社的直接(全面)选举制和首创精神,意在为当时的“大民主”、“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寻找理论和历史根据,为从体制外“造反”提供“合法性”依据。
“文化大革命” 是毛泽东基于对中共一线领导的严重不满而发动的,所以一开始就采取了非常规的、绕开党的各级组织的群众造反方式,用一种无序参与的、所谓的“大民主”方法直接依靠和诉诸群众,从体制外冲击原有体制。为达到这一目的,巴黎公社直接选举、直接参与的经验得到了高度评价和广泛宣传。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毛泽东又说:“北大聂元梓等七人的大字报,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巴黎公社宣言——北京公社。”为鼓动“大民主”和造反,煽动无政府主义,对“文化大革命”作进一步发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对巴黎公社的宣传、强调不断升温。号召、宣传给各种造反行为披上了神圣的“民主”外衣,当时许多群众造反组织都以“公社”命名,都以摆脱党的领导、“革命造反”、“自己解放自己”自命。伴随着这种宣传,“文化大革命”迅速走向高潮。
第二阶段:1967年初的“全面夺权”阶段。1967年初,“文化大革命”已发展到“全面夺权”阶段。为给这种荒诞行为制造舆论,对巴黎公社的宣传又突出了《法兰西内战》中总结的“不能利用现成的国家机器”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并用新的形式代替它”以及“公社委员是人民公仆”等内容。在1967年第3期《红旗》杂志社论、指导“全面夺权”的“纲领性文件”《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中,引用《法兰西内战》着重论述了三个问题:一是在夺权斗争中,不能和平过渡,必须实行马克思主义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原则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无产阶级决不能接受资产阶级的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把它彻底打碎。二是要创造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构的新的组织形式。三是“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地采取在群众运动中涌现的具有生命力的新形式,来代替剥削阶级的旧东西”。
1967年初上海造反派酝酿夺权时,起草“夺权宣言”的执笔者以毛泽东对聂元梓等人大字报的评价和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为依据,提出要把巴黎公社的革命精神写进上海的夺权宣言,主张“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等等。 2月 5日,上海人民公社宣告成立当日发表的《上海人民公社宣言》中称:它“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产生的崭新的地方国家机构”;其领导成员“是由革命群众按照巴黎公社原则选举产生”等等。它甚至也像1871年巴黎公社那样宣告:“一切权力归上海人民公社”。以人民公社的名义剥夺原中共领导人的权力。
巴黎公社不仅为“大破”即“全面夺权”提供了依据,而且为“大立”即“新政权”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当时的一些工厂按照巴黎公社的选举方式,建立了小组、车间、科室的“革命生产委员会”,其委员“一律称为服务员”,如“政治服务员、生产服务员、工会服务员等”,“彻底废除过去的什么‘长’之类的职称”.在此后成立的中央各部、各省市革委会中,一般都取消了部、局(司)、处等设置,而代之以各种级别的小组,如政工组、宣传组、生产组等等。更有一些造反派组织为了保持自己组织的“纯洁性”,声称“一个当官的也不要”, “连一个科长也没有”。“一个市委机关总部向国务院发了一个通令,要求取消一切‘长’”。姚文元在给中央的一份简报中说,在上海夺权中,“把过去的部长、局长、处长、科长……,一扫而光。”
第三阶段:1968年至1976年。在这个阶段,报刊对巴黎公社宣传的数量已不如前两个阶段,其侧重点,一是根据运动发展的需要不断对公社经验附加一些新内容,一是重复“文化大革命”以前学习、宣传的一些内容。
“文化大革命”后期,面对广大干部群众中日益发展的不满情绪,又要求群众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高度评价、热情支持巴黎公社首创精神的态度,对待 “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新生事物”,批判否定“文化大革命”、不满社会主义“新生事物”的“右倾翻案风”。此外,在1971年纪念巴黎公社100周年的重要文章中,再次展开了对“苏修”“和平过渡”等的严厉批判,重申暴力革命对推翻资本主义的普遍意义。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出现巴黎公社的字样,但在其具体实践中,却经常体现出对公社经验的简单模仿和照搬。如干部下放、知青下乡,工农兵学员上大学、管大学和改造大学;在工厂里批判“专家治厂”,取消联产计酬、计件工资、奖金制度,撤销原有的业务科室,建立“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人人负责”的“新制度”;在农村由“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干部与工人群众画等号,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画等号”,如此等等。总之,“文化大革命” 中的许多活动也只是重复100年前巴黎公社的粗暴实验。
本文对原文有所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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