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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征用 先谈补偿

 2010-10-08 00:1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日前,《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以个人移动通信终端为平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系统;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细读草案,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近年多灾多难的天府之国终于有了保护神,从汶川到玉树再到今年的泥石流,突发事件应对无法可依,救援有力之余,也让“逍遥法外”的慌乱、错愕、惊吓、无助、人祸显得格外扎眼。突发事件不突发,而是要纳入程序和法制的轨道,此法必不可少。忧的是,在看到草案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又不禁让世人联想起了川妹子唐福珍的悲剧一幕。

新拆迁条例难产,其实和这个草案有着相同的“社会痛点”。新拆迁条例本想把“公共利益”作为征用个人房产的依据,舆论质疑,公共利益会不会是遮羞布,最终也变身开发商利益;在四川突发事件应对《草案》中,“应急处置和救援”会不会也是“障眼法”,“救急”之时管不得什么程序,有关部门一声令下,"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无论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美国,还是基于国家责任的大陆法系,基于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来征用个人财产都是有法可循,本不该大惊小怪。但是,征用不是征收,征用是“戴着镣铐跳舞”,不是为所欲为。例如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伴随着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公共福利"。美国法律规定,只能依据正当程序,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使用的目的来对财产权加以限制。

可征用,但须制约。“公共利益”拷的是左手,而“征用补偿条款”拷的则是右手。征用之所以不同于征收,就是因为它不是无偿霸占。现代法律对财产权保障的最重要一条就是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私人财产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可以称为典范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为公共使用"。

定州血案、唐福珍、潘蓉以及刚刚发生的宜黄血案,矛盾的焦点其实不是公共利益的争议,而是各个地方“征用补偿条款”的混乱所酿。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补偿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写"相应补偿",有的写"适当补偿",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补偿"。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应当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并且需要具体化。

突发事件征用是一种合法保护,不应该被利益所绑架,变成合法暴力,因此一副“金手铐”不可或缺,这就需要公共利益界定和相关补偿条款的拟定有预见性,而不是等到事件突发才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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