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涉嫌报税不实,遭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锾819万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判决林志玲需缴684万的本税,至于国税局原本要求的135万罚锾,法官认定林志玲没有逃漏税的故意,裁定不用缴。本案还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据了解,林志玲年收入约7000万,台北市国税局认为她从92年至94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不实,要求补税及罚锾819万元,但林志玲主张自己的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费用后再来课税。不过,国税局认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资所得”,只能扣除10万4000元扣除额,因此要求她补税并处0.2倍罚锾,林志玲提行政诉讼,要求免罚免补税。
林志玲欠税官司今天上午9点半宣判时,林志玲因出国并未出庭,而林志玲的律师也迟到,听到判决结果,表情相当失望,转身就离去,不理会现场媒体记者的询问。
而林志玲的母亲吴慈美在接到媒体记者电话访问时表示,林志玲每年都诚实申报所得税,对于法官还是判决要补缴684万的税款,实在无法接受,将据理力争,他个人倾向上诉,但还是要等林志玲回国后,再与律师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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