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判決林志玲需繳684萬的本稅,至於國稅局原本要求的135萬罰鍰,法官認定林志玲沒有逃漏稅的故意,裁定不用繳。本案還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據瞭解,林志玲年收入約7000萬,臺北市國稅局認為她從92年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但林志玲主張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後再來課稅。不過,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萬4000元扣除額,因此要求她補稅並處0.2倍罰鍰,林志玲提行政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
林志玲欠稅官司今天上午9點半宣判時,林志玲因出國並未出庭,而林志玲的律師也遲到,聽到判決結果,表情相當失望,轉身就離去,不理會現場媒體記者的詢問。
而林志玲的母親吳慈美在接到媒體記者電話訪問時表示,林志玲每年都誠實申報所得稅,對於法官還是判決要補繳684萬的稅款,實在無法接受,將據理力爭,他個人傾向上訴,但還是要等林志玲回國後,再與律師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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