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元人民币“项目款”突然变为“保证金”,这一蹊跷的变身,让本该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没收的200万元保证金,又毫发无损地回到拍卖公司的账上;而本应立即归还给买受人的200万元项目款却迟迟没有兑现,疑已落入他人囊中。
买受人辜先生的委托人游先生日前向记者反映,辜先生通过公平竞争,竞得一宗拍卖标的,并先期交付了200万元项目款,没想到拍卖标的被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下称长城南宁办)中途转售他人,不仅如此,已经收取买受人辜先生200万元项目款的长城南宁办,在退款时居然错将“项目款”写成“保证金”,并将该笔款项划至第三者账上,导致辜先生的200万元项目款至今不能收回。
据游先生介绍,2009年10月30日,广西昱棋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拍卖公司)举行拍卖会,拍卖权属长城南宁办的“明园新都3.75亿债权”项目(下称新都项目)。辜先生以9000万元人民币竞得这一项目,并与拍卖机构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009年12月10日,辜先生委托他人代其向长城南宁办先期支付200万元拍卖成交价款(即项目款)。此后,辜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数次到长城南宁办找相关负责人协商,表示将采取延期方式付清“新都项目”款项,并愿意承担因此意外产生的滞纳金。长城南宁办“新都项目”相关负责人当时对此并无异议,只是要求辜先生尽快付清余款。
2010年3月上旬,辜先生多方筹措到资金,准备向长城南宁办付清成交价款的余款时,事情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故,长城南宁办不知何时已将辜先生此前竞得的“新都项目”标的另行拍卖给其它公司。
辜先生事后了解到,2009年12月29日,长城南宁办向拍卖公司发出《关于收回拍卖标的的通知》,宣布收回“新都项目”拍卖标的,并欲把辜先期支付的200万元项目款“原路退回”。拍卖公司当即致函长城南宁办,对该办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拍卖公司认为,长城南宁办在已收取买受人200万元成交价款并同意其延期付款的情况下,突然取消买受人资格并收回拍卖标的的做法,对辜先生有失公平。
此外,2010年1月23日,长城南宁办在没有通知辜先生到场的情况下,邀约此前受托于辜先生并代辜向长城南宁办先期支付200万元项目款的李某等人 前去办理了“退款手续”。令人不解的是,2010年1月25日,长城南宁办在办理辜先生的200万元项目款退款手续时,竟然将“退明园新都大酒店项目款” 写成 “退明园新都大酒店保证金”,并将辜先生的这笔款项退给了拍卖公司。而辜的这笔“项目款”变为“保证金”后,拍卖公司以此款是“保证金”为由,拒绝将钱退 还给辜先生。
辜先生说,他本人及委托付款人李某等人迄今都未收到长城南宁办退回的200万元“新都项目款”,这是铁的事实。长城南宁办所谓的“笔误”之举,不能排除他们有企图侵吞这笔200万元项目款的嫌疑。
长城南宁办负责人刘学堂说,该办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买受人缴纳的“项目款”应该退回,拍卖公司的“保证金”200万元也已没收,并已上划总部。对于辜先生200万元项目款摇身变为“保证金”并被划转到拍卖公司的帐户,刘学堂承认这的确是“失误”。但对于该笔款项何时能归还辜先生这一实质问题,刘学堂要么沉默不语,要么就转移话题。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表示,长城南宁办2010年1月25日退回拍卖公司“保证金”,说明拍卖已经成交;该办没有退还买受人辜先生的200万元项目款, 说明双方的法律关系尚未解除。长城南宁办对拍卖公司的异议函至今未予回复,就是表示对异议函的认可,因此辜先生应该继续拥有买受人资格。在此情况下,长城宁南办单方面取消辜先生的买受人资格并收回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就是“一女嫁二夫”行为,属违规行为。
2010年7月26日,辜先生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要求确认“新都项目”债权拍卖合同继续有效。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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