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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县委书记以投资为名受贿

 2010-04-11 23:4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据人民网报道:2009年11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原县委书记林昌源,利用其担任尤溪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汽车销售、投资运作、款项支付及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98.9万元、港币2.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01.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林昌源没有提起上诉。

嗜好投资

翻开林昌源案件的卷宗,细心的人们会发现,“投资”这个词出现的频率相当高。现实生活中,“投资”也是林昌源口中的高频词:对公,他鼓励干部投资;对私,他带头投资,并以投资为名收受贿赂。

1996年至2007年,林昌源在尤溪县县长、县委书记的岗位上工作了11年。在这11年间,他提出了以“三个一”项目工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所谓“三个一”项目工作机制,即尤溪县县级领导一人负责引进一个投资项目,机关一局负责引进一个投资项目,每个乡镇引进一个投资项目。

为了推进这个项目工作机制,林昌源先后主持制定了《尤溪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等多个文件,鼓励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在岗、离岗领办创办工业企业,并把在岗、离岗创办企业作为个人优先提拔任用的条件。例如,尤溪县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在岗离岗领办、创办(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工业企业的实绩,作为优先提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科级后备干部一般要有领办、创办或投资入股(5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实绩,方可提拔任用。”一时之间,尤溪县的大小干部人人念起了生意经,大家每天谈论的都是“你投资了多少、任务完成了没有”,而作为一个公务人员应该追求的积极向上、无私奉献的精神荡然无存,相反,与民争利、强行入股、收受干股的现象日益增多,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在鼓励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同时,林昌源亲历亲为,带头搞投资。他将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放在投资项目上,对日常工作应付了事,对百姓生活漠不关心,对干部疏于管理。在尤溪县人民的眼里,这位县委书记与其说是党的领导干部,倒不如说他是一位“红顶商人”。

投县委书记之所好,一些不法商人想方设法拉拢腐蚀林昌源。尤溪县某冶炼厂是一家生产电解铅、氧化锌的污染型企业。为了得到林昌源的庇护,冶炼厂的董事长肖某来到林昌源家登门拜访,并欲将2万元钱留下,被林昌源当场拒绝。肖某意识到直接送钱行不通,于是脑筋一转,邀请林投资冶炼厂,并承诺按照30%左右的比例给予固定回报。果然,林昌源欣然接受,随即投资20万元。入股后,林昌源利用手中权力为肖某效力,不但帮助冶炼厂协调用电、批项目,还帮助肖某解决了县政协委员身份。而正是这个冶炼厂,从2003年以来,在林昌源等人的庇护下,一直使用国家在1999年就明令禁止的烧结锅工艺,终于在2006年酿成了尤溪县七里村血铅事件,导致200多名村民铅中毒。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不同,林昌源的许多投资项目,自身并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生产经营。即使有些项目有实际出资,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投资资金基本上在半年内就撤回,并在未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索要巨额分红。因此,投资只是林昌源收受贿赂的遮羞布,投资的背后则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收受干股

收受干股是林昌源的一种敛财手段。所谓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林昌源通过非法收受他人提供的干股、以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4.41万元。

2003年初,尤溪县国土局下属某拍卖行实行改制。该拍卖行主要负责人陈某邀请林昌源参股该拍卖行。对于有利可图的事情,林昌源从来都不错过,于是他连想都没想便答应了,但同时林昌源表示自己“身上没带那么多钱”。陈某心领神会,当即表示他会处理。后来,在林昌源夫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拍卖行出具了一张以林昌源妻子谢某名义持有拍卖行2万元股份的出资凭证。 2003年至2007年间,林昌源以所持有的2万元股份,8次收受分红款项11万元。其间, 林昌源多次利用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拍卖行介绍业务。 2006年,林昌源主持拍卖县某地块时,直接指定该拍卖行承接该拍卖业务,使得拍卖行从中获取拍卖费200万元。此外,林昌源还帮助将拍卖行负责人陈某调到县国土局工作。

2003年底,林昌源的妻子谢某与徐某、陈某等人合作经营尤溪县某大酒店。2004年,该大酒店中标尤溪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因股东之间发生争议,谢某等人退出房地产项目股份,专门经营大酒店,徐某、陈某等人则退出大酒店股份,专门经营房地产项目。其间,徐某为该房地产项目增加容积率等事项请求林昌源帮忙,并向林昌源夫妇承诺为谢某保留该房地产项目股份。林昌源夫妇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取得该房地产项目30万元的股份。2006年6月,谢某提醒林昌源该房地产项目已快完工,应该有分红。林昌源遂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归还为由,向徐某索要分红款20万元。由于此时该房地产项目并未分红,徐某让林昌源跟另一股东陈某联系。当日,林昌源让陈某从该房地产项目中汇款20万元到其亲戚邓某账户(该账户实为林昌源所有)。同年12月,林昌源又收到徐某以30万元的空股按5%的比例分红的1.5万元。林昌源共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法收受财物21.5万元。

此外,林昌源还在2002年至2004年间,未实际出资而获得某石材公司8000元股份,并获得分红款1.9万元。

合作投资

合作投资,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违纪行为。合作投资包括合伙投资和借款投资两种方式。林昌源通过这两种方式,共非法收受他人的垫资款项及分红。

2004年初,尤溪县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陈某等人欲合作承包尤溪县某矿业公司。为得到时任尤溪县委书记林昌源的帮助,陈某邀请林昌源入股矿业公司, 并先行代垫出资款39万元,以谢某名义投资矿业公司并持有公司15%股份。后来林昌源实际出资20万元,其余19万元仍由陈某代垫。 2004年至2006 年间,陈某以分红、退回股份本金形式,将自己代垫的19万元及相关分红分三次送给林昌源91.5万元。林昌源以此方式收受了陈某代为出资的19万元。其间,林昌源还为陈某调任县政协经济科技办副主任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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