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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縣委書記以投資為名受賄

 2010-04-11 23:4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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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網報導:2009年11月17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福建省三明市尤溪縣原縣委書記林昌源,利用其擔任尤溪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汽車銷售、投資運作、款項支付及人事任免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98.9萬元、港幣2.3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201.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林昌源沒有提起上訴。

嗜好投資

翻開林昌源案件的卷宗,細心的人們會發現,「投資」這個詞出現的頻率相當高。現實生活中,「投資」也是林昌源口中的高頻詞:對公,他鼓勵幹部投資;對私,他帶頭投資,並以投資為名收受賄賂。

1996年至2007年,林昌源在尤溪縣縣長、縣委書記的崗位上工作了11年。在這11年間,他提出了以「三個一」項目工作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的理念。所謂「三個一」項目工作機制,即尤溪縣縣級領導一人負責引進一個投資項目,機關一局負責引進一個投資項目,每個鄉鎮引進一個投資項目。

為了推進這個項目工作機制,林昌源先後主持制定了《尤溪縣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辦創辦工業企業的暫行規定》等多個文件,鼓勵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在崗、離崗領辦創辦工業企業,並把在崗、離崗創辦企業作為個人優先提拔任用的條件。例如,尤溪縣出臺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幹部在崗離崗領辦、創辦(必須是法定代表人)工業企業的實績,作為優先提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科級後備幹部一般要有領辦、創辦或投資入股(5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的實績,方可提拔任用。」一時之間,尤溪縣的大小幹部人人念起了生意經,大家每天談論的都是「你投資了多少、任務完成了沒有」,而作為一個公務人員應該追求的積極向上、無私奉獻的精神蕩然無存,相反,與民爭利、強行入股、收受干股的現象日益增多,在社會上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

在鼓勵幹部經商辦企業的同時,林昌源親歷親為,帶頭搞投資。他將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放在投資項目上,對日常工作應付了事,對百姓生活漠不關心,對幹部疏於管理。在尤溪縣人民的眼裡,這位縣委書記與其說是黨的領導幹部,倒不如說他是一位「紅頂商人」。

投縣委書記之所好,一些不法商人想方設法拉攏腐蝕林昌源。尤溪縣某冶煉廠是一家生產電解鉛、氧化鋅的污染型企業。為了得到林昌源的庇護,冶煉廠的董事長肖某來到林昌源家登門拜訪,並欲將2萬元錢留下,被林昌源當場拒絕。肖某意識到直接送錢行不通,於是腦筋一轉,邀請林投資冶煉廠,並承諾按照30%左右的比例給予固定回報。果然,林昌源欣然接受,隨即投資20萬元。入股後,林昌源利用手中權力為肖某效力,不但幫助冶煉廠協調用電、批項目,還幫助肖某解決了縣政協委員身份。而正是這個冶煉廠,從2003年以來,在林昌源等人的庇護下,一直使用國家在1999年就明令禁止的燒結鍋工藝,終於在2006年釀成了尤溪縣七里村血鉛事件,導致200多名村民鉛中毒。與一般意義上的投資不同,林昌源的許多投資項目,自身並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生產經營。即使有些項目有實際出資,也只是為了掩人耳目,投資資金基本上在半年內就撤回,並在未產生實際利潤的情況下索要巨額分紅。因此,投資只是林昌源收受賄賂的遮羞布,投資的背後則是骯髒的權錢交易。

收受干股

收受干股是林昌源的一種斂財手段。所謂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林昌源通過非法收受他人提供的干股、以股份分紅的名義收受他人財物合計34.41萬元。

2003年初,尤溪縣國土局下屬某拍賣行實行改制。該拍賣行主要負責人陳某邀請林昌源參股該拍賣行。對於有利可圖的事情,林昌源從來都不錯過,於是他連想都沒想便答應了,但同時林昌源表示自己「身上沒帶那麼多錢」。陳某心領神會,當即表示他會處理。後來,在林昌源夫婦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拍賣行出具了一張以林昌源妻子謝某名義持有拍賣行2萬元股份的出資憑證。 2003年至2007年間,林昌源以所持有的2萬元股份,8次收受分紅款項11萬元。其間, 林昌源多次利用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拍賣行介紹業務。 2006年,林昌源主持拍賣縣某地塊時,直接指定該拍賣行承接該拍賣業務,使得拍賣行從中獲取拍賣費200萬元。此外,林昌源還幫助將拍賣行負責人陳某調到縣國土局工作。

2003年底,林昌源的妻子謝某與徐某、陳某等人合作經營尤溪縣某大酒店。2004年,該大酒店中標尤溪縣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後因股東之間發生爭議,謝某等人退出房地產項目股份,專門經營大酒店,徐某、陳某等人則退出大酒店股份,專門經營房地產項目。其間,徐某為該房地產項目增加容積率等事項請求林昌源幫忙,並向林昌源夫婦承諾為謝某保留該房地產項目股份。林昌源夫婦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取得該房地產項目30萬元的股份。2006年6月,謝某提醒林昌源該房地產項目已快完工,應該有分紅。林昌源遂以銀行貸款到期需要歸還為由,向徐某索要分紅款20萬元。由於此時該房地產項目並未分紅,徐某讓林昌源跟另一股東陳某聯繫。當日,林昌源讓陳某從該房地產項目中匯款20萬元到其親戚鄧某賬戶(該賬戶實為林昌源所有)。同年12月,林昌源又收到徐某以30萬元的空股按5%的比例分紅的1.5萬元。林昌源共從該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非法收受財物21.5萬元。

此外,林昌源還在2002年至2004年間,未實際出資而獲得某石材公司8000元股份,並獲得分紅款1.9萬元。

合作投資

合作投資,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而獲取「利潤」的違紀行為。合作投資包括合夥投資和借款投資兩種方式。林昌源通過這兩種方式,共非法收受他人的墊資款項及分紅。

2004年初,尤溪縣礦業集團原副總經理陳某等人欲合作承包尤溪縣某礦業公司。為得到時任尤溪縣委書記林昌源的幫助,陳某邀請林昌源入股礦業公司, 並先行代墊出資款39萬元,以謝某名義投資礦業公司並持有公司15%股份。後來林昌源實際出資20萬元,其餘19萬元仍由陳某代墊。 2004年至2006 年間,陳某以分紅、退回股份本金形式,將自己代墊的19萬元及相關分紅分三次送給林昌源91.5萬元。林昌源以此方式收受了陳某代為出資的19萬元。其間,林昌源還為陳某調任縣政協經濟科技辦副主任提供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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