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人刘尧是深熟法律之士。深知如果胆敢在网上散布谣言,诽谤政坛高官,后果不堪设想。时至今月,有关部门如广东省委、政法委、纪委、公安厅,针对刘尧发 帖,却毫无反应,是官官相护,还是厚颜,不得而知。故再次发帖,望重视:如是造谣、诬蔑、诽谤请抓捕发帖人刘尧;如是事实,请作出回应,向人民交待!
2005年12月26日,全国政协委员缪寿良,在没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国家有关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依法办理75公顷以上建设用地征收和 0.2公顷基本农田征收国务院特批的法定前提下,时任河源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的梁伟发,在"彩旗飘扬,锣鼓喧天"声中,与河源市副市长杨耀初、张丽萍, 河源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朱深寿、东源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蔡松贵,东源县委副书记、县长成伟明等人。竟然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视当地农 民集体土地后法权益,公然带领武警官兵、党政官员上千人,浩浩荡荡地来到工地,支持全国政协委员缪寿良,非法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的东江河段 上,占用基本农田200多亩,生态公益林100多亩,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500多亩农用地开工建设"富源蓝口腐败水电站"项目工程。为这座没有依法征收农 民集体土地的腐败水电工程奠基。
对此,《河源日报》等官方媒体作了相关报导。
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它林地10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事实和法律,全国政协委员缪寿良在国家土地征收部门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将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前提条件下,占用上千亩农用地建设水电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梁伟发等人的上述行为是典型的支持犯罪行为。依法依党规都不能允许。
2007年11月19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向全国政协委员缪寿良开办的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由于河源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全国政协委员缪寿良非法占用1500多亩农用地犯罪建设富源蓝口腐败水电站一案而不了了之。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
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它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它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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