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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记者因批评报道遭检察院“传唤”

 2009-10-16 23: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湖北《长江商报》调查记者姚海鹰采写关于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的批评性调查报道后,日前却遭到该检察院的"执法"。

昨天,此事昨天由倍受压力的姚海鹰在互联网上公开后,引发了中国媒体界的轩然大波。

姚海鹰是湖北颇有名气的调查记者,曾供职于包括新华社湖北分社在内的多家媒体,此前曾担任《长江商报》调查新闻部主任,目前是该报的首席记者。

他回忆了得罪江岸区检察院的这篇报道的采写过程。

8月,姚海鹰通过一位律师朋友得到新闻线索,大致内容为:两家公司因因高级员工跳槽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11名高工受到检方"侵犯商业秘密罪"指控。

9月4日(周五),该报道在当天的长江商报的A18版"长江调查"中,以深度报道形式重点刊发,标题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事件的调查》。

姚海鹰说,此报道对江岸区检察院等办案机构,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反映和质疑。作为中国的国情,他还强调,对这报道,上级宣传部从未有过禁令,或要求报社撤稿。

报道刊发,却引发办案单位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的雷霆之怒。报道刊发当天是9月4日,周五。双休之后,自9月7日开始,记者姚海鹰和报社陆续接到要求他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的电话。9月11日,江岸区检察院的潘春生和张玮两位检察官来到报社总编室,要求报社通知记者去该院接受调查。

潘春生当时在电话中询问,"是谁向你提供的采访资料?"、"你知不知道这个事情的严重性?"等问题,并要求记者和提供采访线索的北京律师杨桂明,一起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潘和张是江岸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室"负责人,潘为主任,张为副主任。一般来说,"检务督察室",并无对外办案的权限。

9 月15日下午,张玮和潘春生两人再次来到报社,将一份标明"武岸检(纪贪)询(2009)100号"的询问通知书,要报社转交给记者。该通知书称,因"一桩‘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调查的报道",要求记者9月18日到"本院办案区"接受调查。随后,在9月16日、17日、18日、21日,连续一周的时间中,江岸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副主任张玮,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威胁姚海鹰。他还说,"你报道了这个事情很严重,我们不想找你,这是领导交办下来的工作,要我们找到你。"并说,"你是回避不了的,我们一定要找到你。"

原来,据知情人士透露,9月初,当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某看到上述报道后,怒不可遏,从楼上冲下来,将报纸摔到有关检察官的桌上,说:"怎么会让这篇报道出来,是谁提供线索给记者的?给我好好查!"于是,才有了他手下的检察官,对记者的穷追不舍。

此后,姚海鹰将此事通报了报社领导和法务部门,报社出面与江岸区检察院进行沟通。但并无进展。

报社方面表示,首先,记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报社不能违背记者的意愿,强迫记者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其次,请对方出示"传唤"记者接受调查的确凿证据和理由。

当《长江商报》出面与江岸区检察院进行沟通时,该院检察长张某责问报社领导:"我们在所有部门都是畅通无阻的,为什么在你们《长江商报》就行不通?"他进而威胁说"如果你们继续不配合,不让记者接受调查,我们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姚海鹰的律师认为,江岸区检察院是该篇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的办案方之一,是与该篇报道存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因此,从公正和回避原则来看,除了可以就相关新闻事实与记者和报社进行平等沟通外,无权强行"传唤"记者个人到该院。

此外,江岸区检察院履行"非法传唤"记者的人员,是该院检务督察室两名负责人。事实上该部门属于检察院内部的"律己"部门,无权对记者进行"传唤"。

姚海鹰说,他自认,"在这次报道的整个采写过程中,严格恪守新闻报道纪律,清白干净,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他静坐家中,等候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我"采取下一步措施"。

有媒体从业者认为,如果记者采写关于公检法的的负面报道后,遭遇这样的丝毫不加回避,威胁性、报复性"执法",这样的做法如果不被制止,中国记者本已艰难的言论处境势必将更加险恶。

原题目:武汉记者姚海鹰因批评报道遭检察院“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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