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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商報記者因批評報導遭檢察院「傳喚」

 2009-10-16 23:1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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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長江商報》調查記者姚海鷹採寫關於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的批評性調查報導後,日前卻遭到該檢察院的"執法"。

昨天,此事昨天由倍受壓力的姚海鷹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後,引發了中國媒體界的軒然大波。

姚海鷹是湖北頗有名氣的調查記者,曾供職於包括新華社湖北分社在內的多家媒體,此前曾擔任《長江商報》調查新聞部主任,目前是該報的首席記者。

他回憶了得罪江岸區檢察院的這篇報導的採寫過程。

8月,姚海鷹通過一位律師朋友得到新聞線索,大致內容為:兩家公司因因高級員工跳槽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事件,11名高工受到檢方"侵犯商業秘密罪"指控。

9月4日(週五),該報導在當天的長江商報的A18版"長江調查"中,以深度報導形式重點刊發,標題是:《一起"侵犯商業秘密"事件的調查》。

姚海鷹說,此報導對江岸區檢察院等辦案機構,在辦案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進行了反映和質疑。作為中國的國情,他還強調,對這報導,上級宣傳部從未有過禁令,或要求報社撤稿。

報導刊發,卻引發辦案單位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的雷霆之怒。報導刊發當天是9月4日,週五。雙休之後,自9月7日開始,記者姚海鷹和報社陸續接到要求他到檢察院接受調查的電話。9月11日,江岸區檢察院的潘春生和張瑋兩位檢察官來到報社總編室,要求報社通知記者去該院接受調查。

潘春生當時在電話中詢問,"是誰向你提供的採訪資料?"、"你知不知道這個事情的嚴重性?"等問題,並要求記者和提供採訪線索的北京律師楊桂明,一起到檢察院接受調查。

潘和張是江岸區檢察院"檢務督察室"負責人,潘為主任,張為副主任。一般來說,"檢務督察室",並無對外辦案的許可權。

9 月15日下午,張瑋和潘春生兩人再次來到報社,將一份標明"武岸檢(紀貪)詢(2009)100號"的詢問通知書,要報社轉交給記者。該通知書稱,因"一樁‘侵犯商業秘密罪'事件調查的報導",要求記者9月18日到"本院辦案區"接受調查。隨後,在9月16日、17日、18日、21日,連續一週的時間中,江岸區檢察院檢務督察室副主任張瑋,多次通過簡訊和電話方式威脅姚海鷹。他還說,"你報導了這個事情很嚴重,我們不想找你,這是領導交辦下來的工作,要我們找到你。"並說,"你是迴避不了的,我們一定要找到你。"

原來,據知情人士透露,9月初,當江岸區檢察院檢察長張某看到上述報導後,怒不可遏,從樓上衝下來,將報紙摔到有關檢察官的桌上,說:"怎麼會讓這篇報導出來,是誰提供線索給記者的?給我好好查!"於是,才有了他手下的檢察官,對記者的窮追不舍。

此後,姚海鷹將此事通報了報社領導和法務部門,報社出面與江岸區檢察院進行溝通。但並無進展。

報社方面表示,首先,記者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報社不能違背記者的意願,強迫記者到檢察院接受調查;其次,請對方出示"傳喚"記者接受調查的確鑿證據和理由。

當《長江商報》出面與江岸區檢察院進行溝通時,該院檢察長張某責問報社領導:"我們在所有部門都是暢通無阻的,為什麼在你們《長江商報》就行不通?"他進而威脅說"如果你們繼續不配合,不讓記者接受調查,我們將採取下一步措施。"

姚海鷹的律師認為,江岸區檢察院是該篇新聞報導中涉及到的辦案方之一,是與該篇報導存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因此,從公正和迴避原則來看,除了可以就相關新聞事實與記者和報社進行平等溝通外,無權強行"傳喚"記者個人到該院。

此外,江岸區檢察院履行"非法傳喚"記者的人員,是該院檢務督察室兩名負責人。事實上該部門屬於檢察院內部的"律己"部門,無權對記者進行"傳喚"。

姚海鷹說,他自認,"在這次報導的整個採寫過程中,嚴格恪守新聞報導紀律,清白乾淨,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目前,他靜坐家中,等候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對我"採取下一步措施"。

有媒體從業者認為,如果記者採寫關於公檢法的的負面報導後,遭遇這樣的絲毫不加迴避,威脅性、報復性"執法",這樣的做法如果不被制止,中國記者本已艱難的言論處境勢必將更加險惡。

原題目:武漢記者姚海鷹因批評報導遭檢察院「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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