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的赃款

2009年7月15日,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同海以1.95亿元的巨额受贿,成功逃避死刑判决,与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等高官受贿案相比,其受到"优待"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陈同海的死缓判决自然引发了各种争议和猜测。

大概是预料到死缓判决会带来的巨大社会争议,在新闻通稿中,北京二中院作出了一些解释。二中院认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该院所做判决主要基于陈同海所具有的四个方面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一,自首。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其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其三,检举。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机关公信力丧失的情况下,这个解释提到的一,三,四点都有足够的被操作空间,相信真正接受北京二中院提到的这些理由的公众恐怕不多。陈同海为什么能逃脱死刑判将不断的在网络民意中被质疑。由于中国的司法黑幕依旧深不可测,同时和陈同海案相关联的一些案件和人物---比如前财长金人庆等并没有得到审判,因此目前这个案子被展现出来的是残缺的部分,这个案件的全局就留给公众去想象和猜测了。

其中引入猜测的一个事实是,陈同海1.95亿元的受贿金额中,有一笔单笔金额就达到了1.6亿元。这些年来,腐败金额的记录虽然屡屡被刷新,但是1.6亿元的单比行贿数字还是强烈的刺激人们的常识。在权钱交易泛滥的中国政商生态中,腐败并不让人意外,腐败已经是一种必要的交易成本了。但是实施腐败的主体,其实往往都是精明的商人,任何贿赂背后都是有更大的牟利动机的。根据媒体上经常报道的腐败案例,行贿和预期收益之间,其实有一个比较高的杠杆。比如通过1万的行贿额来获得10万的私利,这里的杠杆率就是10倍。如果以1.6亿元来行贿,那么行贿方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将是多少呢?这个行贿交易的达成,说明陈同海个人所掌握的权力,足以驱动数亿甚至数十亿的利益输送,所谓的国有资产和国有垄断企业,就是权势人物的饕餮盛宴。

根据北京二中院的说法,陈同海退缴了全部--也就是说1.95亿元赃款。这个说法表明陈同海融资能力极强,关键时刻还能化财消灾。当然,据说陈同海每天的应酬费用超过4万元,理论上,他根本没必要动用赃款,赃款可以被妥善保管。有意思的是, 如果所有的贪官都像陈同海这样理财有方,那么反腐败措施将可以给改善目前压力渐增的财政收入。 因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根据这些规定,陈同海的1.95亿元赃款加上没收的个人全部财产,都上缴了国库。只是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同样没有任何透明性,巨额赃款上缴国库后,又流向何方,同样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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