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正指出,报载美国在台协会在陈幸妤向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承认,曾在机要费案中作伪证后,已主动撤销陈幸妤的F1学生签证,显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美国移民法明文规定,犯"影响道德品行"罪行者,不能入境美国。而伪证罪在美国是重罪,属于"影响道德品行"范畴。
而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8款第1001条规定,任何人在司法单位、检察单位或政府部门作了不诚实的伪证,属于重罪,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政府部门方面主要是指宣誓就职等。
因此,伪证属于"影响道德品行"范畴,殆无疑义。
张先正说,既然伪证罪属于"影响道德品行"范畴,一旦犯了伪证罪或承认伪证,就不会被允许入境美国,即使观光或过境短暂停留也不行。
张先正说,所谓司法或检察单位,是包含美国及外国的司法检察部门。而陈幸妤和陈致中,都向台北地检署承认伪证罪行,因此美国在台协会在了解情况后,必须主动撤销原先发给他们的入境签证。
因此,即使台湾检方取消对陈幸妤的禁止出境,她的美签也已被撤销,无法进入美国。
张先正表示,陈幸妤的律师可能以为向检察官承认在台湾属于轻罪的伪证,可争取到解除境管,陈幸妤就可以来得及赶赴纽约大学报到。但却未注意到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即使台湾允许她出境,美方却因她承认伪证而不会准她入境。
张先正说,一般来讲,美国法律是无罪推定,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前,应假设当事人无罪。但移民法不一样,移民法规定,除判刑确定之外。如自己向司法及检察部门承认犯影响道德品行罪行的话,即承认自己道德有问题,因此美国不欢迎他入境。
张先正说,现在陈幸妤唯一的机会,就是法院判决她无罪。那就表示她误以为自己作了伪证,因此向检察官或法官承认伪证,但法官认定她并未伪证,还她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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