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司总经理邓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公款,将其中3万元用于资助贫困生。日前法院终审将其刑期减少至4年(7月5日《扬子晚报》)。
捐款当然是好事,但一两笔数额不大的捐款并不能改变对贪污受贿行为的认定。虽然贪污在前,捐款在后,但法院又何以认定这些捐款就出自其侵占的公款呢?即使贪官用贪污的公款捐款,也不应将捐款数额从赃款中扣除,毕竟这是两个完全无关的行为。
如果类似案件都照此办理,恐怕日后用捐款来为自己开脱的贪官会更多,甚至会成为一种时尚。
很多人可能在得到自己被纪委或反贪局调查的消息后突击捐款,以此来躲避法律的制裁。用赃款已捐为借口为自己辩护,不仅更能得到公众同情,而且也能帮自己减轻处罚,何乐而不为呢?问题是,贪官能用捐款为自己开脱,那普通百姓犯罪后是否也能如此呢?比如盗窃犯、抢劫犯如果也有类似捐款行为的话,法院是给他们减刑还是干脆以"劫富济贫"的名义无罪释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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