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門警察抓人忙
昨天,中国公安部召开了"公安执法管理研讨会",据公安部网站上的消息称,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在会议上承认,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腐败问题:包括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执法不规范等。笔者周四下午就此问题接受了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仍感意犹未尽,有几个问题需要更深入的阐说。
关于普遍存在的执法腐败,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诊出的病灶是:对执法活动缺少流程管理、系统管理,致使已有的执法规范得不到严格执行或在执行中走样;开出的药方是:要强化执法管理工作,像现代企业管理生产和产品质量那样,对执法办案实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推动公安执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凭心而论,由于会议的主题是"公安执法管理",专家们只谈管理,心无旁骛,也不算大错。但是要医治病入膏肓的执法腐败,仅凭操练一些企业管理的套路,比头痛医头更违背医理,简直跟头痛医脚一般不靠谱。拿这样的药方去医治执法腐败,治不了病几乎是肯定的,聋子治成哑巴的可能性不能说没有。
理论上讲,执法和司法是两个概念。但既然由公安部召开"执法管理研讨会",主办者想必也无意对这两个概念做学术上的区分,只是约定俗成地以"执法"涵盖狭义的 "诉讼司法"和"行政执法"罢。事实上,中国长期以来在党权独大的体制下,司法和执法也常常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比如臭名昭著的劳教制度,本该经由司法机关量刑处置,事实上却是由执法的公安机关一手独揽。
抛开学理上的毫厘不论,中国与法相关的腐败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近期的瓮安事件、杨佳事件、躲猫猫事件、王帅事件、邓玉娇事件等,无一不和执法和司法腐败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要从根本是医治此类腐败和不公,终极良药还是制度性变革,即以权力分立替代中共政权的大权独揽体制。
权力分立--不论是滥觞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还是孙文自创的五权分立--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权力的滥用,避免独裁者的产生。连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 年颁布)也提出了两权分立的概念,以切割司法和行政间的纠结。《钦定宪法大纲》第十一条曰:"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由于中共自封的绝对领导地位,表面尽管有议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权力机构,但立法权从来没有真正的独立,事实上也不可能独立。此外,中共政权的政治,大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严打"、"维稳",小到"城市形象"、"招商引资"等等,均可成为当局僭越法律,以政代法,践踏人权的借口。职是之故,滥杀无辜、打家劫舍、压制异见、恃强凌弱才成为这个社会的常态。
中共政权在法律文字上并不否认司法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中共宪法所谓的"司法独立"与国际常规并不是一回事儿。中共所谓的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的,而不是从党权那里独立出来。事实上,中共从未放松对司法机关的掌控,重要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由党徒充任,组织机构上还专门设有政法委员会来领导司法工作,经济地位上司法工作人员为国家干部,要服从"一孔之利"的规则,从政府那里讨口粮。
中国的现行行政执法权更是绝对置于党权之下。以公安机关为主的执法部门,实质上只是中共政权的看门狗。由于其权力属性是"党赋"而不是来源于民众,执法行为自然只以党的马首是瞻。当权力者的利益和民众的利益处于不同轨道时,执法者便会偏袒权力,牺牲民众利益,执法腐败便无法避免。此外,以公安机关为主的执法部门长期以来也形成了独霸一方的利益集团,以权牟利,权力寻租也导致了大规模的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作为现象。
除了上述的三大权力的分立,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执法腐败之外,西人所谓第四权力--即新闻自由,也是执法公正、清廉的重要保障。然而,中国的现实是,第四权力也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权力一样,由中共政权一手控制。既无制度保障,又无舆论监督,执法腐败就不能不大行其道。
在中共一党独大、大权独揽的现实之下,中国的专家们却放着明白装糊涂,背本趋末,乱开药方。不谈体制的变更,一味奢谈 "强化执法管理",企望"推动公安执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像极了一群喋喋不休的说梦痴人。唯一可以不必大惊小怪的是,中国知识人的这类胡话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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