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巴东烈女邓玉娇,
手刃官员邓贵大,
左右网民齐叫好,
纷纷赞为"女杨佳"。
2、邓玉娇是不是"女杨佳"?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a、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d、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这样,很明显,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呢?上面的条文接下来有一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强奸者采取防卫时,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绝不是防卫过当。
5、 而杨佳杀死6警察,乃故意杀人罪。即使被害者就是曾对杨佳实施酷刑的警察,杨佳也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因被害者有过错,不应该判杨佳死刑,应该判无期。不过这与本文无关。)
6、 在实在法的意义上最清楚不过:邓玉娇完全无罪;而杨佳无疑犯了故意杀人罪。在这个意义上把邓玉娇比作杨佳,那就是把贞洁烈女往火坑里推。
7、群众的眼睛有时候也是雪亮的。搜狐正在进行的调查表明,约92%的人认为"刺死官员的修脚女的行为算正当防卫。"4 %认为不算。而且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比例还在上升中。http://survey.sohu.com/poll /view.php?poll_id=12911
8、办案部门拒绝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是无视被告人权利的表现;把本无精神病的杨佳妈妈强行关进安康医院数月,这是犯罪行为,丧心病狂的表现。该案违背程序的地方太多,不说也罢。(在任何法治国家,杨佳案处理过程中的证据上、程序上存在的毛病,完全可以导致杨佳被判罪名不成立而释放。)
9、善良的网友希望,如果鉴定出邓玉娇有精神病该多好,杀了一个狗官又不负刑事责任,赚了。这不对:a、邓玉娇正当防卫,本来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她本来就不需要做精神病鉴定;b、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gov想得出什么结论就可以拿到什么结论。把人强行关进精神病院,和关监狱没什么区别,可能更惨。
10、 居然在没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就把邓玉娇强制送往恩施州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是不可接受的。
11、但人们不是在实在法的意义上把邓玉娇比作杨佳。这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结构、社会心理、政治意识因素:弱者vs强者,屁民vs狗官,被迫害者vs压迫者,人民vs官僚,无权者vs特权强权。这些简单的二元对立图景虽然经不起学者们推敲,但它却得到非常强有力的社会现实的支持。瓮安、林嘉祥、躲猫猫、杭州飙车、黑监狱、替考、孙东东、城管杀人或被杀、股票、豆腐渣工程、毒奶粉,这套二元对立的公式虽然简单而且没有任何"智识增量",但它像个万能钥匙那样好用,而且大量的人们在潜意识中不断使用。这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多么分裂,多么紧张,多么危险,多么不和谐,多么草泥马。
12、 有人把刀客杨佳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人民具有反抗暴政的权利。似乎也未尝不可。杨佳是荆轲、陈胜、林冲还是贺龙?历史自会给出答案。仅仅在象征的意义上,邓玉娇和杨佳都在反抗强权。
13、我几次强调过,我对杨佳的选择抱有深刻的同情和理解。他的绝望是很多国民绝望的缩影,他的悲剧也是整个体制悲剧的体现。但我无法支持这种暴力行为。虽然客观上杨佳一把刀对于震慑警察滥权的效果,要好于100场法律培训和1000场政治报告,但社会转型不能靠一把又一把尖刀。我们的目的是把统治者赶进铁笼子里,而不是赶进骨灰盒里。
14、 有人题词:学习杨佳好榜样。我不学,没有这个功夫、魄力、也没这么好的运气。我也不鼓励别人学。鼓励别人行侠仗义留芳千古是多么牛×的事呀,可鼓励别人上刑场就是装×了。
15、但是我要号召人们向邓玉娇学习。在这个笑贫不笑娼、五毛和妓女一样多的时代,邓玉娇在娱乐场所工作而保持尊严,出污泥而不染。可爱可敬。应该学习的主要不是这个,是什么呢?是她在遭到侮辱和侵犯的时候,敢于拿起修脚刀,敢于刺向凶手要命的地方。这是正义合法合理的正当防卫,我反对的从来不是这种暴力!相反,这种合法的反抗、这种浩然正气是应该鼓励和推广的!
16、牢记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和无限防卫权的条件。歹徒来侵犯你的时候(打杀抢夺奸等等),打不过,你跑你屈从,别人不能责备你,保命要紧。被强奸不能怪你漂亮,只能怪色狼没能力合法解决性需求。但是如果能打过,如果恰好可以操起家伙反戈一击,如果有条件制止侵害而保全自己,为什么不呢?
2009-5-16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巴东烈女邓玉娇,
手刃官员邓贵大,
左右网民齐叫好,
纷纷赞为"女杨佳"。
2、邓玉娇是不是"女杨佳"?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a、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d、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这样,很明显,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呢?上面的条文接下来有一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强奸者采取防卫时,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绝不是防卫过当。
5、 而杨佳杀死6警察,乃故意杀人罪。即使被害者就是曾对杨佳实施酷刑的警察,杨佳也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因被害者有过错,不应该判杨佳死刑,应该判无期。不过这与本文无关。)
6、 在实在法的意义上最清楚不过:邓玉娇完全无罪;而杨佳无疑犯了故意杀人罪。在这个意义上把邓玉娇比作杨佳,那就是把贞洁烈女往火坑里推。
7、群众的眼睛有时候也是雪亮的。搜狐正在进行的调查表明,约92%的人认为"刺死官员的修脚女的行为算正当防卫。"4 %认为不算。而且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比例还在上升中。http://survey.sohu.com/poll /view.php?poll_id=12911
8、办案部门拒绝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是无视被告人权利的表现;把本无精神病的杨佳妈妈强行关进安康医院数月,这是犯罪行为,丧心病狂的表现。该案违背程序的地方太多,不说也罢。(在任何法治国家,杨佳案处理过程中的证据上、程序上存在的毛病,完全可以导致杨佳被判罪名不成立而释放。)
9、善良的网友希望,如果鉴定出邓玉娇有精神病该多好,杀了一个狗官又不负刑事责任,赚了。这不对:a、邓玉娇正当防卫,本来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她本来就不需要做精神病鉴定;b、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gov想得出什么结论就可以拿到什么结论。把人强行关进精神病院,和关监狱没什么区别,可能更惨。
10、 居然在没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就把邓玉娇强制送往恩施州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是不可接受的。
11、但人们不是在实在法的意义上把邓玉娇比作杨佳。这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结构、社会心理、政治意识因素:弱者vs强者,屁民vs狗官,被迫害者vs压迫者,人民vs官僚,无权者vs特权强权。这些简单的二元对立图景虽然经不起学者们推敲,但它却得到非常强有力的社会现实的支持。瓮安、林嘉祥、躲猫猫、杭州飙车、黑监狱、替考、孙东东、城管杀人或被杀、股票、豆腐渣工程、毒奶粉,这套二元对立的公式虽然简单而且没有任何"智识增量",但它像个万能钥匙那样好用,而且大量的人们在潜意识中不断使用。这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多么分裂,多么紧张,多么危险,多么不和谐,多么草泥马。
12、 有人把刀客杨佳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人民具有反抗暴政的权利。似乎也未尝不可。杨佳是荆轲、陈胜、林冲还是贺龙?历史自会给出答案。仅仅在象征的意义上,邓玉娇和杨佳都在反抗强权。
13、我几次强调过,我对杨佳的选择抱有深刻的同情和理解。他的绝望是很多国民绝望的缩影,他的悲剧也是整个体制悲剧的体现。但我无法支持这种暴力行为。虽然客观上杨佳一把刀对于震慑警察滥权的效果,要好于100场法律培训和1000场政治报告,但社会转型不能靠一把又一把尖刀。我们的目的是把统治者赶进铁笼子里,而不是赶进骨灰盒里。
14、 有人题词:学习杨佳好榜样。我不学,没有这个功夫、魄力、也没这么好的运气。我也不鼓励别人学。鼓励别人行侠仗义留芳千古是多么牛×的事呀,可鼓励别人上刑场就是装×了。
15、但是我要号召人们向邓玉娇学习。在这个笑贫不笑娼、五毛和妓女一样多的时代,邓玉娇在娱乐场所工作而保持尊严,出污泥而不染。可爱可敬。应该学习的主要不是这个,是什么呢?是她在遭到侮辱和侵犯的时候,敢于拿起修脚刀,敢于刺向凶手要命的地方。这是正义合法合理的正当防卫,我反对的从来不是这种暴力!相反,这种合法的反抗、这种浩然正气是应该鼓励和推广的!
16、牢记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和无限防卫权的条件。歹徒来侵犯你的时候(打杀抢夺奸等等),打不过,你跑你屈从,别人不能责备你,保命要紧。被强奸不能怪你漂亮,只能怪色狼没能力合法解决性需求。但是如果能打过,如果恰好可以操起家伙反戈一击,如果有条件制止侵害而保全自己,为什么不呢?
2009-5-16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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