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罚款上交给谁?
引 言任何法治国家,和发达国家,或文明国度,警察的权力都是极为有限的。警察何许职也,就是民众--纳税人雇请的保安和仆役。
地球上只有中国大陆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和地区,交通警察、治安警察(甚而城管流氓),居然凌驾于人民之上作威作福!这是制度的缺陷还是地域的野蛮?
(我丝毫没有故意要贬低中国警察的意思,我现在有朋友在做市警察局长,以往还有朋友在做督察队长)
美国交警罚款必须立刻上交给法院
警察(公安)局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机关,而只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从国体、政体和法理上,都不能与法院、检察院地位和权力等同。
在法治国家,交通警发现驾驶员违章,必须处罚,否则就是不作为;同样,交警所罚款项,绝不能交给警察局,否则不成了自罚自收,公开舞弊?必须将所罚款交给司法机关--法院,由法院来裁诀。
法治社会,警察向违章者开具了罚单,即意味着向法院对违章者提交了起诉并实施了标的保全。受罚司机须先向法院交纳罚金,徜若不服,可同时向法院对处理此事的交警提出反诉。而法院对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一般规定10分钟内庭审审结。开庭时,须处罚、受罚双方按时到庭,若交警不到庭,则意味着拆诉,法院判定司机无错,即将罚金退还给受罚者;若证据确凿,法院会判令处罚生效,司机必须认罚;若司机有确凿证据和充分理由抗辩警方,法院亦会依法判决交警败诉,司机胜诉。
美国的交通法对持驾驶的人员管理极为苛严,每4年只有4次违章上限,若4年内4次违章,其驾照则被吊销,须重新报考申办。
而中国大陆许多城市为罚款而让有"特殊关系"的民营公司出资,购买、安装交通监控设备"电子眼",作为股份,在公安交警部门按年度罚款创收中分红,双方"共赢",获利颇丰。交警部门以罚代管,甚至故设陷阱,恶意盯梢,滥用公权,侵犯人权,屡见不鲜。许多地方交警部门给警察下任务,完成罚款总额,与工资奖金挂钩(一般罚金分成给交警个人30百分号作为奖励),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公然执法犯法,无以复加!
美国治安警对卖淫者罚款亦须立刻上交法院
在美国,纽约、洛杉矶等大城市,"红灯区"只能看黄色录相和裸女表演,只看可以,但绝不能触摸裸舞者肉体,更不容许皮肉生意,只有在拉斯维加斯等少数城市特定街区的"红灯区",才允许"性商业工作者"提出有偿性服务,前提是:定期检查身体,防止性病,照章纳个税,不准宰客。"买卖"双方都受到治安保护。
在德国,性商业工业者有自己的组织--行业公会,一是维权,二是对过了青春妙龄将"退休改行"的性商业工作者提供再就业培训并介绍到新的岗位。
在法治国家,在"非红灯区"卖淫是触犯刑律的,但须指在公共场所,要处罚,必须有人赃(已收受嫖资)俱获的充分证据,并且"买卖"双方互不熟识,若熟识则可抗辩为两人相好和赠与行为,并且,在私宅内的任何性行为和性权力都受到严格保护,家是法治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地,私秘空间双方隐密行为受到尊重
在美国非家、非红灯区的其他场所,若治安警接到举报或无意撞获有卖淫现象正在发生,收钱获利的卖淫女,将被拘留送交法院,缴获嫖资或处以罚款,亦须立刻上交法院;而作为消费者"买春"的男方,则被视为受害者和受骗者,因为出了钱,接受非法性服务而有被感染上性病的风险,警方不予追究,以好言安抚,礼让其自由离开。
在美国,非法卖淫者将被处以3~5年徒刑,或处以底限为5万美金的罚款,但可以获得保释。
而在中国,警察私闯民宅对一起看黄色录像的夫妻强制处罚和拘留的恶性事件已曾经发生;公安派出所的人员私下持暗股、干股开暗娼店或收取保护费,同时警察"严打"将对卖淫买春双方的罚款中饱私囊或上交自己部门分获奖金提成,吃"尿泡饭"(四川省前公安厅长吕卓语)。其结果是"随地大小便",处处"红灯区",放任卖淫,以捞取好处。这不能只怪警方,盖因国家没有立法,并规划特定街区场所,容许限定区域、纳税、防病、买卖公平前提下的合法性服务。
美国法院将罚款转交税务局
法治国家的法院,将交警、治安警交来的违章违规处罚款项,悉数转交地方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这种"额外财政收入"用于增加医疗、教育事业等公益性补贴,真正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人为本,还权于民。
而已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的中国,滥罚创收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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