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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状的探索(一)胡温的政令

 2009-03-14 00:3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近年来,大陆的百姓之间都流传着这么一句话"胡温政令不出中南海,颁布法律条例是个屁"。当时我听到这句话后还不知道什么意思。后来才知道说得是胡锦涛和温家宝两位国家领导人。那时我更纳闷了,一个是国家总书记、一个是国家总理,他们的政令怎么会出不了中南海,他们颁布的法律条例怎么会是个屁呢?最近一段时间仔细阅读了各类报纸、观看了电视上每条播的重大新闻后,才理出了一些头绪,稍微明白了这句话的一些含义。

目前大陆的党中央似乎分成了三派,一派是由总书记带的团派人物;一派是由曾庆红、习近平为首的太子党;一派是前总书记江泽民的势力。后两派因经常会有相互的利益牵制也很容易走到一起。因此这样看来团派的力量是最弱的。团派不仅人少而且以前都是干些思想教育的工作对经济、科研、行政等方面都是不太懂的,他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和政令、新颁布的法律条例很难得到其他两派核心人物的支持出不了中南海也不足为奇,就算出了中南海或许也是阴奉阳违的,因各省、市领导也追随不同派别也就未必会认真执行。

2009年2月27日杭州的今日早报A5版登载着这样一篇文章《限塑令不到9个月菜场里袋子满天飞--"限塑令"在杭州农贸市场成了"一纸空文"》其中提到经营户和"马大嫂"听到记者提问,都在取笑她,根本就把这"令"当"屁"。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对记者的提问,回答稍微婉转了一点,说:难度大,不好控之类。或许我们的执法部门早已知道这类事,只是装聋作哑罢了。杭州作为浙江省的省委城市都没把胡温发出的这号政令当回事,可见其他一些城市和乡村呢?!!

胡温发出的政令是如此结果,那么他们颁布的法律和条例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部门是否当回事来认真执行呢?从杭州的一些报道和实际了解的情况来看,确实如流传的民谚。

2008年1月,中央颁布了《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2月30日杭州的青年时报上登载了一片从《北京晚报》上摘下来的文章,题目是《实施近一年的带薪年休假条例被指形同虚设》,说得是在许多公司、企业里根本没把这条例当回事。态度是:员工想休假就辞职;员工想休假就一分钱不发等。2009年2月 12日浙江工人日报星期特刊第2版有一篇是观点链接的文章《不如落实带薪年休假》。文中提到它早已成为"空头支票"。还有报纸登了关于山东对年休假实施的办法更是搞笑,在报上说:居然出了严规--带薪年休假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举措只要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看得出来,这是山东对胡温颁布这一法律条例的极大讽刺。因为这规定在条例第七条就有而且根据大陆国情,如果真这样做了,那么这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胞以后还想在他工作的单位做下去吗?!可想而知!!!

目前中央领导人中的张德江、习近平都在浙江省当过省委书记。据传:他们和当地的一些省级国有企业董事长及一些高管都有很好的关系。那么胡温颁布的法律条例在这些国有企业里执行的如何呢?我们几人就选了一家杭州的省级国有企业--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做了次暗访。所调查结果也和报上登载的情况一样,甚至是有过之而不及。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下属有多家生产企业如炼铁分厂、焦化分厂、转炉分厂、电炉分厂等。

这些企业也直接归集团公司来领导和管理。我们在对工人的暗访中获知公司的许多高管确实和两位前省委书记有着非同寻常的交情,公司每年会拿出一笔数目可观的钱来请一些省委领导出国旅游而后做一笔假帐来冲,这些钱可都是工人的血汗钱啊!(注:这些事件无法实证考察但在工人间已广为流传,俗话说得好:"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些事的可信度也应该很高的,所以我们把他写出来。至于大伙信不信就由自己了)。在关于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情况的暗访中,得到了广大低层工人得支持。他们都把知道的积极告知,几乎每家分厂都有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分文不给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现象。尤其最突出的要数焦化分厂。

焦化分厂直属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管理。现有工人589人,其中被剥夺年休假又未得到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是251人,48人虽有年休假却被糊涂地取消了正常休息日。涉及部门有浴室、门卫、备煤车间、回收车间等。焦化分厂的干部对剥夺这些工人的年休假也确实有一套本事:他们先把这些上三班倒的工人的班次先做一些调整--让这些工人不用上白班只上中班和夜班。当许多工人得知被剥夺了年休假后纷纷向公司工会反映,然而得到答复却是:首先问你是哪个分厂的还具体到车间和姓名,然后就和你说你先到你们分厂工会反映。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反映情况的职工的下场可想而知--不是被警告就是不签合同甚至被辞退。最后有的工人向浙江省有关部门反映,当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调查时,该厂部分领导干部就向他们解释说:我们给工人按排上这个班,工人已便宜了不可能在安排年休假给他们。至于无休息日的工人,他们的夜班是值班并且是义务班并不存在无休息日之说。工人具体上的班次是这样的--1月1日上中班(16点--0点),1月2日上夜班(0点-8点),1月3日休息,1月4日再上中班(16 点--0点),1月5日再上夜班(0点-8点),1月6日休息,1月7日再上中班(16点--0点),1月8日休息,然后以此类推。还有电工班及部分车间的班组虽有年休假但班次却有点两样了--1月1日上中班(16点--0点),1月2日上夜班(0点-8点),1月3日再上中班(16点--0点),1月4 日再上夜班(0点--8点),依此类推。浙江省政府的这些官员一听这个解释就打道回府不表任何态度了。其中有几位工人写信向当时浙江省总工会主席张尉闻反映情况后得到的回应更是令人深思--这位所谓的主席居然未作任何批复把信直接交到了焦化分厂,焦化分厂的一些干部也更嚣张了,直接把信放在门卫让所有工人阅读,有些工人阅读后在对照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发现浙江省的官员及分厂的干部这么做,完全是把胡温颁布的法律条例当成屁。而后分厂还对各车间领导及生产班组召开了一次大会并说:现在有一些工人对无年休假有意见并向上反映了,分厂的现在态度是维持原样同时也得到了省里的支持,如有工人仍有意见可以不干也可已向省里反映。工人在无可奈何下只有妥协同时也发现了胡温作为当今的国家领导人根本是无能力管好国家的更不指望他们会给老百姓带来什么福祉了。现在让我们再来计算这些工人的上班时间:1日(16点--0点)是8小时,2日(0点--8点)是8小时,3日休息,4日(16点--0点)是8小时,5日(0点--8点)是8小时,6日休息,7日(16点--0点)是8小时。一周七天这些工人的工作时间是四十个小时而中国大陆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焦化分厂的干部是算足了时间哪会有工人已便宜的一说,分明是在强辩!(注:以上所述欢迎各位向焦化分厂的工人核实。电话如下:东大门门卫--057185033923、西大门门卫--85033924、浴室--057185033999再播222、电工一组-- 057185033936,85033946、电工二组--85033930、85033953、电工三组--85033992回收车间焦苯库-- 057185033940,057185033941,备煤车间煤场管理班--057185033999再播229、老配煤房--85033999再播 238、新配煤房--85033999239、卸煤班--85033999再播225还有一些电话就不一一列出了)然而焦化分厂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就是所养的拿高薪的干部是全公司最多的其中有干活的、不干事的、不懂生产工艺胡乱管理的等,这牵扯到另一个话题下次再说了。

目前,从社会到企业现象来看,老百姓对胡温已失去信心;从省级官员到企业高官再到企业基层干部统统是把胡温不当那么回事。我们不仅要问中国百姓的出路在哪里?中国的出路在哪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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