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移民部超收签证申请费用,联邦上诉法庭近期的有利裁决,让申请人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求偿的希望更近一步。一旦诉讼成立,预计涉及总金额高达7亿元。
据报道,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第19条第2款规定,政府单位得向民众收取行政规费以支付运作成本,但不得有利润产生。但法界人士透过信息流通法取得的政府内部文件却显示,移民部每年都因收取签证费用赚取可观利润,因此要求移民部退费的呼声不断。
2005年以莫米(Baz Singh Momi)具名的集体诉讼,要求移民部归还历年来根据40条以上法规(Regulations)所超收的签证费用,总计超过1000万个签证,牵涉高达200万个关系人,金额超过7亿元。
2006年法庭审理此案时,虽认同原告所提相关事证符合集体诉讼成立要件,但因抗告对象为「法规」,因此法官并未发出集体诉讼成立证明,而是要求原告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以厘清各项法律争议,作为发出集体诉讼成立证明的前提。
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提到,2001年9月移民部内部文件显示,海外移民局审理1件多次旅游签证的成本约50元,却向申请人收取150元费用;审理单次旅游签证成本仅20元,收费却高达75元,明显抵触财务管理法规范的非牟利精神。
移民部对裁决提出上诉,希望法庭能个别处理求偿诉讼,以降低集体求偿带来的冲击。
但9月9日联邦法官在审理辛顿夫妇(Alan & Irina Hinton)所提,要求移民部退费的诉讼时,裁定将莫米的集体诉讼案件与此案合并处理,并将针对集体诉讼提出司法复核的时间延长,让原告有充份时间准备。
法庭并同意召开项目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订定这项集体诉讼司法复核的时间表。一旦司法复核通过,联邦法庭即可发出集体诉讼成立证明,正式向移民部要求退费。
温哥华知名移民律师,同时也是原告律师团成员之一的柯兰(Richard Kurland)表示,这项意义重大的裁决,为类似求偿案件找到解决之道,也为将来取得移民部内部财务报表清除障碍,他强调律师团一定会针对这些资料追查到底,尽快让集体诉讼案正式成立。 来源:
据报道,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第19条第2款规定,政府单位得向民众收取行政规费以支付运作成本,但不得有利润产生。但法界人士透过信息流通法取得的政府内部文件却显示,移民部每年都因收取签证费用赚取可观利润,因此要求移民部退费的呼声不断。
2005年以莫米(Baz Singh Momi)具名的集体诉讼,要求移民部归还历年来根据40条以上法规(Regulations)所超收的签证费用,总计超过1000万个签证,牵涉高达200万个关系人,金额超过7亿元。
2006年法庭审理此案时,虽认同原告所提相关事证符合集体诉讼成立要件,但因抗告对象为「法规」,因此法官并未发出集体诉讼成立证明,而是要求原告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以厘清各项法律争议,作为发出集体诉讼成立证明的前提。
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提到,2001年9月移民部内部文件显示,海外移民局审理1件多次旅游签证的成本约50元,却向申请人收取150元费用;审理单次旅游签证成本仅20元,收费却高达75元,明显抵触财务管理法规范的非牟利精神。
移民部对裁决提出上诉,希望法庭能个别处理求偿诉讼,以降低集体求偿带来的冲击。
但9月9日联邦法官在审理辛顿夫妇(Alan & Irina Hinton)所提,要求移民部退费的诉讼时,裁定将莫米的集体诉讼案件与此案合并处理,并将针对集体诉讼提出司法复核的时间延长,让原告有充份时间准备。
法庭并同意召开项目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订定这项集体诉讼司法复核的时间表。一旦司法复核通过,联邦法庭即可发出集体诉讼成立证明,正式向移民部要求退费。
温哥华知名移民律师,同时也是原告律师团成员之一的柯兰(Richard Kurland)表示,这项意义重大的裁决,为类似求偿案件找到解决之道,也为将来取得移民部内部财务报表清除障碍,他强调律师团一定会针对这些资料追查到底,尽快让集体诉讼案正式成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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