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的《南海网》报道说,海南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明中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赶紧在网上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看,里面明明白白地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虽然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但以我一个凡夫俗子看来,受贿上千万、五百多万财产来源不明,无论怎么说,都当得上"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以说,是极其严重。但恰恰是这么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却并未被处以极刑(死缓虽然也是死刑的一种,但明眼人都知道,死缓就是给你留了一命)。
那么,谢明中为何能逃过一死呢?遍寻《南海网》的这篇报道,未有只字片语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判处实体死刑的受贿数额,目的是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毕竟,法官也不能是机械的判决机器。但自由裁量的结果要让人信服,最重要的就是给出足够充分并能经受质疑的理由。但从谢明中一案来看,海南中院对这一明显违背公众常识的判决并未给出任何解释,也就根本谈不上让判决理由接受舆论审视了。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片面强势使用,恰恰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在公众心目中赖以存在的基础。
事实上,近年来,在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中,"贪官受贿500万判死刑、受贿1000万却被判死缓或无期"的悖论屡见不鲜。这样的判例多了,给人的明显感觉就是:法律在惩处贪官时的弹性过大,正义的标准被无形中模糊掉了。有很多专家学者据此提出进一步修订刑法,细化判刑的标准。这样的建议当然是有价值的,但修订法律并非一日之功,况且,刑法规定得再细,也不可能细到"100万判无期、100.1万判死刑"吧,具体刑罚的掌握,仍然有待于法官的理解。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任由法律面对贪官时就这么弹性下去,完善判决文书的解释功能,并及时公开接受舆论审视,就是一种有效的补充手段。
海南中院未判处谢明中实体死刑,或许是因为其有自首情节,或许是因为其有立功表现。但这些减轻刑罚的因素,却应该在判决文书中清清楚楚地体现出来,并接受舆论的反复审视。只字不提,闷着罐子摇,到最后,即便判决合理合法,也会被公众认为里面有猫腻,并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朴素信仰,这又何苦?在刑法未能详述备尽的情况下,用制度约束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强化他们的"判决解释"义务,并尊重公众便捷的监督权,或许能帮助我们走出"巨贪为何不死"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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