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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冤案无补偿 老上访户预再上京

 2008-08-18 13:1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尊敬的编辑、记者们: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我为一位老人胡春生打抱不平.

胡春生现年64岁,文革期间被莫须有的反革命罪判刑,压制35年,35年胡春生长期上访,以自杀方式令法院2005年9月改判无罪,近3年来,无一分钱赔偿,现将情况介绍如下:现将老上访户胡春生情。况汇报如下

2007年12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2007)法援第1号文,公函南京中级法院,认为: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书,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胡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议法院以制作司法建议书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胡春生,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尽快落实政策。

花甲老人胡春生认为:南京建邺法院在冤案平反后近三年,未给以任何经济补偿,尤其是在法院内受到刑讯逼供,造成十几种疾病的后遗症之救治及医疗费补偿无着落,急意去北京奥运期间上访。

对花甲老人救助安抚是必须与必要的,由于35年冤案造成困难历史事实客观存在,南京建邺法院应在劝解说服外,在经济上优惠或花大力气安抚老人,力争了断 或息诉终止上访。

关于胡春生文革遗案平反落实政策问题情况报告

我是胡春生,男,现年64岁,现为山东宁阳县海化魁星化工公司退休职工(原籍为江苏南京市人),身份证号370921194403241216。

[文革遗案概况]1968年,因涉嫌损坏毛主席像,1970年南京建邺区公检法军管会,采用包括非法审迅等不当方法及手段,疲劳审迅10天,直到违心承认为止,1970年8月22日,我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刑5年,后因翻案,又被法院延长半年刑期。

2005年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陈光中(现中国政法大学博导、终身教授)关注下,由其副主任李宝岳教授及陈学权博士,亲赴南京进行法律援助,南京建邺区法院于2005年9月2日,宣告胡春生无罪。至此,三十五年文革历史遗案(冤案)彻底平反昭雪。

冤案平反后,我即要求按中央有关政策,以法院为龙头,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落实政策。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5月30日,公函南京中级法院,督促加快落实政策的步伐,南京建邺区法院以(2007)建法赔字第1号文,认为胡春生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它权益的事项,因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事宜, 2007年12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2007)法援第1号文,又公函南京中级法院,认为: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书,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胡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议法院以制作司法建议书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胡春生,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尽快落实政策。

[落实政策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号文要求"对于错判案件改判后善后工作,可参照中共中央1979年第96号文件规定办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25号文,对文革冤假错案,政法机关应"主动与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落实善后工作措施"南京法院理应牵头各有关单位落实政策。

另根据国家前内务部,关于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救济问题函中要求"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精神,需要补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

1970年,非法审迅中的不当方法及手段,造成伤害后遗症,有充足的证明材料。由此形成伤残害后遗症,达三十五年之久,有省级医院诊断证明,急需要治疗或救治,如被踢伤的睾丸,落下常期疼痛的后遗症,被打伤造成的心脏病,手术治疗中要用到心脏支架,被打伤的腰部,眼睛、胆囊及肝,医嘱均需手术治疗。

目前我单位医保无落实,又因单位濒临破产,医药费不能报销,因创伤医治所花三十五年医药费,也因前政治歧视而未能报销。希望南京建邺法院以人道主义救助。

南京建邺法院同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补偿,但至今停留在道义上或口头承诺上,现在应是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根据1986年中办法第六号文要求,"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如一次补发有困难,可立据分期补发"。(目前,我未得到一分钱的工资补发)。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06年4月18日,曾致函山东省海化魁星化工公司,认为:"鉴于胡春生几十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及其为贵公司和社会所做的贡献,以及现在生活困难等情由,希望在公司福利待遇,特别是住房分配,公费医疗及保险方面给予照顾"

[本人要求]由于1970年8月22日,南京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五年,山东原单位宁阳县政府,随即宣布开除我厂籍、团籍及公职。2005年南京法院判决无罪后,至今未宣布恢复厂籍、团籍及公职。胡春生197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后,按以极低的工资标准安排当工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1、南京建邺区法院应补偿,因对我在审迅中采用不当方法手段,造成人身伤害的后遗症治疗费用的救助等。

2、要求按政策规定,对我复工、复职、恢复团籍、恢复待遇或补偿直接损失方面,南京建邺区法院应积极协调、督促、指导落实政策。

报告人 胡春生
08年8月17日

主报: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

抄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委政法委,南京建邺区政法委

更多参见他的网站:http://www.huchsh.com或163.com(博客huchushu呢称:poiu9989)。

我近期将赴京告御状,若能在北京联系可以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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