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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光华东街发生黑社会暴力事件,政府在哪?

 2008-06-27 00:2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位于南京市光华东街8号的一座大院内,自2007年十月份以来上演着一幕幕非法拆毁民居的暴力事件,一群黑社会打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三番五次上门恐吓威胁,青天白日呼啸涌入民居,将居民扭打绑架至室外,推倒居民住房。如今,徐银、杨明永已流落街头,黄霞明一家仍风餐露宿于以天作顶、星星点灯的" 家"中,坚守着盼望有一天正义的到来。

光华东街8号原本是南京电炉厂厂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陆陆续续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该厂,由于当时住房实行的是计划分配体制,单位在厂区内为每个大学生单独分配了住房,到后来结婚生子均在此落户生根,除此以外尚有老徐家兄弟几户私宅亦坐落在8号院内,其门牌号码为8-1号,由于工厂管理混乱,生产区、生活区混杂其间,加之企业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除了按月扣除房租费用,并未为大学生分配的住房办理任何手续,这就为后来开发商(南京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非法拆迁提供了借口,精明的开发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谓动足了脑筋,首先,开发商并不直接出面,而是以南京电炉厂有限公司(由原南京电炉厂非法改制而来)的名义委托安徽省宣城市龙邵拆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户到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公司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资质)实施房屋拆除,而对拆除住宅房屋,拆迁方既未办理拆迁许可证,又不按拆迁有关政策洽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2007年11月15日施工队在拆除厂房时趁人不备用推土机推倒了老徐家一间独立的房子,当老徐出来要与他们理论时,立即有五、六个壮汉上去架胳臂抱腿,让老徐动弹不得,同时另一伙人踹开徐银家房门进入室内,拿走了摆在桌上的一千余元工资。11月16日晚,一伙人拿着龙邵公司的通知到徐银、杨明永家,命其限期搬走。随后一段时间内,这伙人多次晚上上门进行恐吓、威胁,每次上门威胁,住户均拨打110报警,并多次到有关政府部门上访投诉。住户曾到市房管局拆迁办投诉,当问及为何拆迁不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得到的解释是:单位拆除自有房屋,住户没有合法凭证,不能算是合法承租户或使用权人,所以不需要补偿安置,不适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单位在住户工资中按低于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扣除房租,并提供居住房屋,视为住户已履行交纳房租义务,单位接受并提供福利住房,该房屋承租合同依法成立,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以清晰地认定:自住户入住、单位扣除房租时开始,双方既已订立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设立了住户的房屋使用权(即用益物权,物权的一种),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使用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住户的承租人身份由此得到法律保障,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因此,本次拆迁就应该申领拆迁许可证。然而,市拆迁办还有更高明的解释,对方搬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不难看出,《条例》第二条并没有把承租户纳入补偿、安置的对象,尽管《条例》中对房屋承租人有详细的补偿、安置规定,但如果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串通,开发商不以拆迁人的身份出现,而是让房屋所有人自己拆房,那么根据《条例》第二条,自己当然不需要对自己补偿、安置,所以也就可以不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条例》,那么《条例》的种种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这的确是法律的漏洞,事实上许多开发商也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与产权单位串通一气,合谋侵害房屋使用权人的利益。在政府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前,大量的城市居民租住的是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住户只有使用权,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房租,而使用权人的利益是要远远大于产权单位的利益的,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 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居住在光华东街8号的原南京电炉厂职工正是这样一批住户。不管开发商如何绞尽脑汁逃避法律约束,不适用《条例》并不代表《条例》允许其可以不办理拆迁许可证,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明明白白地写着"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明确地将此次拆迁行为定义为政策管辖的范围,更何况老徐家几户是私有房产,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均无权动迁,但拆迁办的最终回答让人大跌眼镜:"如果认为我们的做法不妥,可以到法院起诉我们不作为。"好一个"不作为",这么多的政府部门面对严重危害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均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其背后的原因,值得人们深思。

在住户们走访政府各部门无果后,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增无减,12月17日强行揭掉徐银、杨明永家屋顶,12月20日强行拆除杨明永家住房,12月21日强行拆除徐银家住房,2008年元月21日、22日、23日连续三个晚上,龙邵公司老板带着几个人到老徐、黄霞明家,扬言有突击队要强制拆房,如有反抗,将被架入110警车,言下之意,似乎110成了他们的私人部队,更有甚者,其中一位竟然满口喷粪说:"你们能斗得过共产党吗?"。

元月21日晚 12:30左右,一伙人照着徐老二家大门一通猛砸,将门砸坏后迅速逃窜,当晚徐老二值夜班不在家,二媳妇和儿子吓得躲在屋内不敢出声,元月22日晚 1:00左右,一伙人将徐老二家阳台和窗户玻璃砸得粉碎后逃之夭夭,元月31日晚12:00左右,不法分子携带棍棒、砍刀,砸坏老徐家一楼门、窗并进入室内,砸碎室内玻璃,用刀劈开第二道门后迅速逃离,当晚地面白雪皑皑,老徐在二楼窗户清楚看见8条黑影从大门口溜走。3月30日晚,一伙自称建邺区永安房屋拆除工程队的人到黄霞明家,威胁要其搬走,4月4日,70多名不法分子冲入黄霞明家,将黄霞明扭打、绑架出屋外,将房子强行推倒,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皆被埋入废墟。不法分子每次得以迅速逃脱,金基房地产的保安和门卫功不可没。开发商还特地聘请了熟悉住户情况的原南京电炉厂职工吴凤兰为情报员安插在大门口值班,专门监视住户的一举一动,为他们实施非法行动提供情报,开发商此举可谓费尽心机。

光华东街8号的非法拆迁活动越来越猖獗,行为令人发指,不法分子如此有恃无恐,官场幕后黑手的操纵指使才是这些前台跳梁小丑们嚣张跋扈的根本原因,在事件的背后,隐藏着一桩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的黑幕。

1997年底,南京电炉厂列入南京市政府污染搬迁企业名单,企业改制工作同时启动,当时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南京市机械工业局(现已改制为南京市机电产业集团)领导人鲍友贤为了达到土地内幕交易的目的,特别调吴军到南京电炉厂任厂长,1998年即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见图),吴军达成使命后即被调走。根据《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治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4]247号)第七条:"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优惠政策:......,3、污染企业搬迁的原址,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出让(企业可自行寻找出让对象)。国有土地出让金除国家征收的部分外,全部返回原用地单位,专款用于搬迁,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国务院令第 91号)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很明显,交易双方违反了市政府统一组织出让的规定,而且土地资产及房产并未进行评估就被交易双方低价转让,其中就包括涉及住户利益的住宅用房,更为恶劣的是,交易双方使用偷天换日的伎俩将南京电炉厂厂区21073平方米面积(见《南京市政府关于城区重点污染企业2000年前限期搬迁治理的通知》宁政发[1997]282号以及电炉厂早期的宣传资料)以16500平方米转让,在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第一章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原厂区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丘号#277143-1)之地,除去职工宿舍占地外(以下简称厂区)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进行房地产开发约16500平方米",双方以一个丘号#277143-1代替了厂区全部国有土地,手段极其隐蔽,从1998年合同签订至2007年底非法拆迁事件,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竟未被发觉,这也难怪,当初职工们只知道土地卖了多少钱,一般人并不知道厂区到底有多少面积,以多少面积成交,更不知道厂区原来是由两块丘号构成,老徐家私房以及黄霞明的住房坐落在丘号#277124-1上,该丘号面积是4600多平方米,而另一个丘号就是#277143-1,面积是16500平方米,这样光从合同上就很难看出破绽,更何况合同被严格保密,一般人轻易无法接触到,因此非法交易的事实隐藏至今也就不足为怪了。

签订非法交易合同只是转移资产的第一步,土地要过户,必须经由市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1996]国土[法]字第184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被暗度陈仓的4600平方米的丘号#277124-1地块真的能顺利过户吗?住户黄霞明带着这个疑问到市国土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要求查询光华东街8号的土地登记卡信息,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如果别人要查询你家的信息,你愿意吗?"此说纯属无稽之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条:"......,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第七条:"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就可以查询前文所述的"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国土部门扼杀公众的知情权,拒绝公众的查询监督,就是为自己的违法操作提供保护,为土地腐败案件砌筑保护墙,其不良用心显而易见,好在住户早有预料,拿出上述法律文件据理力争,对方遂让住户与科长交涉,科长见住户有备而来,这才勉强同意查询,查询结果出来,对方告知,光华东街8号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基房地产公司,住户要求打印书面结果,对方鬼鬼祟祟通了一通电话,边听电话边输入数据,打印出一张"查询结果状况一览表"(如图),住户要求打印土地登记卡,对方拒绝提供。根据上文所述,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任何人都可以查询,而且《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中对土地登记卡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六、注册登记:(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1)宗地标定价;(2)出让或转让金额;(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5)其他约定条件。"很显然,土地登记卡的内容要详细得多。可以断定,丘号#277124-1地块在没有经过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所记录的转让过户信息必然都是伪造的,否则为什么不敢见光示众?而如果该地块仍然在南京电炉厂名下,那又是蓄意隐藏国有资产,因为南京电炉厂已改制为私营的南京电炉厂有限公司。回过头来看这张查询结果一览表,仍然只有一个宗地号,面积16449.4平方米,另一块宗地及4600平方米面积只字未提,看来想从国土部门查清4600平方米土地的来龙去脉只是徒增波折、打草惊蛇而已。

不管丘号#277124-1地块现状如何,原来的国有企业南京电炉厂业已非法改制成私营企业,4600平方米土地未经合法处理便销声匿迹,市值5000万的巨额国有资产被一干蛀虫们私自藏匿瓜分是不争的事实。当初主管部门授意吴军来担任南京电炉厂法人代表、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故意隐匿土地面积,包括后来双方签订、机电产业集团作为签证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仍然没有纠正土地面积,机电产业集团作为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么一大笔土地资产的存在,而且合同的另一方原南京金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现南京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卢作飞一直担任机电产业集团财务负责人,种种迹象表明,这完全是一种在机电产业集团负责人策划、操纵下进行的低价出售、隐藏国有资产的集体腐败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是一纸无效合同,所涉及的土地面积21073平方米,按目前的市值计算达两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应该重新组织出让,以挽回国家遭受的巨额损失,包括其后的企业违规改制也是一种无效行为。由于资产被非法转移、处置,国有资产顷刻间变为零资产,国有企业摇身变成了私营企业,企业职工成为最大受害者,多年来累计拖欠职工工资、保险金、公积金达数百万元,数年间职工们奔走于各个政府部门讨要说法,至今,问题的解决仍遥遥无期。

面对住户对土地问题的质疑,买卖双方至今不敢出来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恐怕连他们自己一时都难以自圆其说,不过这个问题对他们来说应该有充足的应对办法,机电产业集团下面数十家企业的土地不都是这样内幕交易的吗?当初授意土地内幕交易的主管领导鲍友贤如今更窃居市国资委要职,掌管着全市国有资产的生杀大权,早已对国有资产这块肥肉垂涎欲滴、蠢蠢欲动的闻腥一族免不了会臭味相投、沆瀣一气,国土局可以杜绝公众监督、更改数据,房产局为非法拆迁开绿灯,公安部门对频频闯入公民住宅、肆意毁坏他人财产、侵犯居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放之任之,各路神仙小鬼鸣锣开道,哪有通不了的关?金基房地产公司项目部的人就说:本来就是这么多面积,你们可以自己去量。料他们会有这么一招。不错,后来光华东街路面拓宽,围墙后撤了几米,所以现在的面积肯定不到21073平方米,不过这都是土地交易以后的事情,不能成其为借口,但如果真要量,也绝对不止16500平方米,这里有一张当初交易时的地形图(见原始地形图),其大致轮廓可以看作一个梯形加一个三角形(见面积图红线所示),根据住户现场测量的轮廓尺寸,计算出面积为20956平方米。事实上,就算腐败分子权大势雄,可以篡改所有数据,愚弄公众和司法部门,但地表的真实尺寸是永远也篡改不了的,只要现场实地测量,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为了掩盖土地非法交易、企业非法改制的罪行,在主管部门的操纵下,3月30日,南京电炉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机电产业集团下属的南京科塔电位器总厂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意图将企业恢复成改制前的原南京电炉厂,国有资产就象贪官污吏手中的私房钱,想取就取、想存就存。或许双方还会炮制出一份虚假合同或补充文件来应对司法调查,但假的终究是假的,电炉厂许多职工都知道是1998年吴军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3400万转让款以及后来补充协议增加的400万转让款,任何事后伪造的文件都经不起事实调查和司法鉴定。

在土地问题暴露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筹划,犯罪分子又开始加紧对住户进行新一轮疯狂迫害,4月4日上午10:40左右,70多名不法分子手持铁棍、榔头破门而入,将住户黄霞明双手反剪架出室外,稍有反抗便招致拳打脚踢,其余数十人便动手拆房,黄霞明爱人刚从外面买菜回来,见此状况欲打手机报警,数名歹徒冲上去将其反剪双手按倒在地,住户贝国香被打得身上多处受伤、手掌骨折。面对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部门仍不立案处理,由此更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4月5、6、7、8、14、15、21、23、26、27日,犯罪分子频频上门恐吓,试图赶走无家可归的住户,5月1日下午,7名歹徒围住贝国香又一顿暴打,可怜此时的贝国香,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5月5日,幕后主使、金基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吴成出国度假,黑社会的恐怖骚扰也暂停一段落,月底吴成回国,5月30日、6月1、2、3、4日晚,黑社会打手又频频上门威逼住户,更为可耻的是,4月23日、6月5、6日,黑社会打手竟然跑到老徐儿子单位进行恐吓,并对其行动跟踪监视,公民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6月9日下午,黑社会打手送给老徐家一纸通知书,称老徐家房屋占用了南京电炉厂有限公司土地,属违章建筑,近期将强行拆除,而实际情况是,老徐家祖祖辈辈居住此地,南京电炉厂则是上世纪70年代后搬迁过来,并将老徐家围在了中间,由于历史原因,双方一直没有明确土地界限,但老徐家祖房证件齐全,后来老徐家在原地基上拆旧盖新,由于南京电炉厂不愿出具邻居证明,所以无法办理房产证,这就是它们所称的违章建筑。纵然是违章建筑,南京电炉厂有限公司又算哪一级执法部门具有拆违资格呢?6月10日上午,30多名黑社会打手手持铁棍强行揭掉老徐家屋顶,并将老徐弟弟的祖房拆除。金基房地产公司操纵黑社会势力每次行动均打着南京电炉厂有限公司的名义,而南京电炉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继军实际已经被他们挟持失去了人身自由,成为他们制造事端、混淆视听以谋取不义之财的傀儡。6月24日下午,一群黑社会打手来到已被砸为废墟的黄霞明住宅前,声称将于近日强行清除现场,其目的是毁灭犯罪证据以及住户的住房物证,对于仍坚守现场要求赔偿损失及得到应有补偿的黄霞明一家,将面临着更加残酷的人身摧残。

发生在南京市光华东街8号院内的黑社会暴力事件让全世界的炎黄子孙蒙羞,在政府号召建设和谐社会的口号声中,公然上演的是一幕幕血淋淋践踏人权的丑剧,中国政府口口声声指责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谴责违背事实,但事实却是:光华东街8号住户的人权长期遭受黑社会势力蹂躏践踏,而政府却坐视不管、国内媒体置若罔闻。迫害仍在加剧,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刻受到威胁,受害人紧急求助国际媒体及人权组织深入现场采访,曝光犯罪事实,强烈呼吁联合国人权组织对严重践踏《世界人权宣言》的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对住户施以人道主义援助,敦促中国政府依法行政,严惩罪犯,还受害人以公道,还黎民百姓一方经纬有度、安然有序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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