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家拥有6000万元财产
据 公诉机关的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 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 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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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628.8万元、美元4.25万元;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6万元、港币6万元。
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自1995年以来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796.31万元,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共计6805.76万元。
人情收入就达160万元
另 外,曾锦春及其妻子唐国菊等相关人员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其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845.0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万元,违法所得 238.98万元,违纪所得44.79万元,人情收入160万元,曾锦春将涉嫌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借款而产生的孳息合计为1643.16万元。
据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锦春应追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
为曾锦春担任辩护人的是原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目前其身份为长沙某律师所的律师。邱兴隆向记者表示,他将在庭审后接受媒体的采访,对他在法庭上阐述的一些观点进行解释:“但是我不会说更多的,仅仅说一下我的观点而已。”
利用提拔干部收取贿赂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曾锦春在担任纪委书记的十年期间,敛财之手从来没有停止过,郴州当地的矿产、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导干部的提拔和任用、经济官司,都成了曾锦春受贿的来源。
首清文是向曾锦春行贿数额最多的个人,其行贿款共计人民币710万元。
1999 年下半年,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向玛瑙山矿矿长黎某打招呼,以图尽快与玛瑙山矿签订水湖里矿采矿合同,并将事先准备的40万元送给曾锦春,曾予以收 受。在曾锦春向黎打招呼后,首清文与玛瑙山矿签订了水湖里矿开采合同。此后,首清文又因为玛瑙山矿的合同、经营等诸多问题,求助于曾锦春,十多次向其行 贿。
黄 生福原来是郴州市宜章县荣福煤矿的矿主,也是当地黑恶势力的头目,曾经组织了近百人的“护矿队”,在当地为非作歹,其靠山就是当时的纪委书记曾锦春。为 此,黄生福也在2000年7月至2005年间,亲自或者由其弟黄生文出面,向曾锦春进行行贿,还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为曾锦春的情妇购买了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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