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台商安宝公司以台币近八亿元投资鹭城广场,与港商建明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经厦门法院重审判决解约,但台商认为判决不公。广场位于厦门火车站前黄金地段,面积一万多平方公尺,目前类似荒废工地。// 中央社
福建厦门台商安宝公司以新台币近八亿元投资鹭城广场,与港商建明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双方因故对簿公堂,厦门中院经重审判决解除合同。部分中国法学专家认为,判决缺少法律和事实根据。
厦门台商安宝房地产公司在二零零三年八月与港商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以人民币一亿八千万元,相当于台币七亿九千多万元,拿下“鹭城广场”的房产开发项目。
到了二零零五年五月,因房地产增值,建明公司想要拿回“鹭城广场”,控告安宝公司违约。安宝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经过多次法诉讼程序后,厦门中级法院经过重审,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案件存在“不可抗力”和“履行障碍”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安宝公司总经理杜速建告诉中央社记者,与第一次判决相比较,只是转换一个新藉口,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帮助建明公司拿回项目用地。
他说,判决认定的所谓“不可抗力”、“履行障碍”不但在客观上不存在,而且也不是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更未经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
据中国网站资料显示,建明公司的负责人为曾涉及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的香港商人。
杜速建说,因为建明公司这样的背景,使得台商在该案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不公平的判决。中国国台办都出面协调处理,但是厦门法院还是置之不理。
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对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日前邀请北京法律专家进行法律谘询论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家福、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等受邀。
专家表示,建明公司对“鹭城广场”的房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不享有解除权,建明与安宝两家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鹭城广场”位于厦门市厦禾路上,厦门火车站前的黄金地段,面积一万多平方公尺,原本要盖五十几层的大楼,地基挖的相当深,因诉讼关系,现场变成荒废工地,深度十几公尺,保护基桩已超过年限,有毁坏的危险,时间拖延越久不盖大楼,恐危及到周边的三家酒店。
福建省台办协调中心官员说,台办正在协调此案,但基于司法独立原则,他们不能干预司法审查。
安宝公司于一九九三年成立,经由香港转投资五百万元美金到厦门,台资占百分之四十五,其他是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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