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与政治制度

来自德国的反贪腐的国际性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在2007年9月26日公布了国际清廉指数,澳门虽然在亚太地区的排名并没有下跌,但在国际上的排名一下子下跌了八级,该机构也指出:“澳门回归后的小额贪污情况大为改善,但由于澳门现今的蓬勃经济,故所涉及的贪污较从前大”。自从欧文龙事件后,澳门各界对澳门的贪腐关注也随之增加,大部分都认为欧文龙事件只是澳门官场贪腐的冰山一角。并且提出应该加强廉政的管理、澳门的廉政公署(CCAC)应加强执行力等等。但笔者认为有一点是很多人所忽略的,要有效反贪腐,更需要的是有一个良好并且健全的民主制度。

诚然,在各种政治教科书、中英文辞典、百科全书,对民主、民主政治、民主体制等解释,都不含有“反贪腐”、“清廉”、“廉政”的解释,甚至不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政坛争执的问题。不管是民主国家还是独裁国家或圩区的政党及官员,都会高举反贪腐的牌子,但能不能做到是另外一回事。包括可能是全世界最贪腐的政党,都在喊反贪腐;澳门官场的官员贪污是公开的秘密,他们也在喊反贪腐。因此,反贪腐是民主及独裁国家所有人的共识。

那么,为甚么说贪腐与政治制度有关联。理由很简单,独裁政治制度必然会造成贪腐,因为缺乏民选的议会、独立的司法机关、传媒及民众的监督,产生贪腐是必然的结果。最佳例子就是中国共产党。国共内战时,共产党用反国民党的贪污腐败,赢得了当时许多知识分子的呼应,并拥抱当时高举清廉大旗的共产党。共产党在中国建立了政权之后,结果呢?共产党在中国建立政权已58年,却不折不扣“脱变”成为可能是全世界最贪腐及最堕落的政党,虽然中共的官员天天喊着抓贪腐,并且处决及监禁了一些贪官,但贪官在中国仍到处林立,屡禁不绝,可说是独裁制度所带来的结果。

笔者所在的澳门,除了12名立法会议员由民主选举直接产生以外(澳门现在共有29名立法会议员),在政治上,几乎是毫无民主可言,澳门特区政府所提倡及执行的“行政主导”,其实是以专制威权的方式管治澳门;立法会在澳门只是一个“橡皮图章”,而澳门的传媒几乎就是亲特区政府及亲中共,例如澳门的大报《澳门日报》是《人民日报》的澳门版;澳门的市民除了选举之外,对政治参与却兴趣缺缺,仅限于互联网的讨论而缺乏实际的行动(就算有游行示威,整体人数都是不多的)。这样,“行政主导”的澳门特区政府在缺乏民主监督、再加上赌场效应所造成的经济发展,贪腐事件也随之产生,前澳门运输工务局局长欧文龙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澳门虽然有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但从欧文龙的事件看来,成效却远远比不上香港廉政公署(ICAC)。若非英国及香港廉政公署提供情报给澳门廉政公署,能否揭发欧文龙贪污及将其逮捕也成疑问,所以,有澳门人说:“澳门胜在有香港ICAC”。

如果有留意“透明国际”的国际清廉指数的前列位置中,大部分都是民主国家(例是第一位是丹麦,第二位是芬兰,第三位是新西兰),这说明了甚么呢?其实,民主国家,特别是成熟的民主国家,其民主制度的三个关键机制保障了对一直都存在的贪腐问题的持续制约,这三个关键机制就是:选举、言论和新闻自由、法治。

为甚么这样说?比如执政党及其官员发生贪腐的行为,在民主国家下,由于言论及新闻自由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敢于揭露执政党的政府官员、国会议员的贪腐行为,如果是在临近选举前被揭露的话,执政党极可能输掉选举及不能继续执政。总言之,任何一个政党,执政党也好,反对党也好,如有贪腐的行为,在民主的选举及机制下,要想胜出选举的机会几乎等于无,甚至会遭到惨败!试问人民怎会选一个贪腐的政党执政呢?

民主国家另外一个优势,就是法治,亦即是说有独立的司法机关,制约有贪腐的行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有甚么好处?它在于不受各种外界特别是政治因素的影响,不论是政府高官、政党高层甚至是国会议员,只要有贪腐行为,都会一视同仁、秉公处理,不会有甚么特权,只要证据充分,司法机关作出适当的判决。中国共产党为何如此腐败,司法机关不独立是最主要的因素,在中国,司法只是为政治服务(共产党)的工具。有人说,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这句语是说得没有错的。

19世纪的艾克顿爵士(Lord Acton)说过一句名言:

  “权力易流于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化”

这就是导致独裁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主因,澳门欧文龙事件也是如此。换言之,就是缺乏良好及健全的民主制度来对贪腐进行制约所致。在中国,如彻底改善贪腐,必须进行民主化,并且三权分立;在澳门,就应落实尽快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否则,再多的廉政机构,喊再多的反贪腐,也是徒劳无功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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